根据《2022年中国电商直播行业市场前景预测及投资研究报告》显示,2020年疫情的发生如同催化剂激发电商直播行业的活力,市场规模相较于上年增长121%,达9610亿元,预计2022年中国电商直播市场规模进一步上升至15073亿元。
2022年3月2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旨在进一步规范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促进网络直播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意见》内容100字速览:从直播平台与主播双方入手,严厉打击网络直播营利行为中暴露出的网络直播平台管理责任不到位、商业营销行为不规范、偷逃缴纳税款等问题。要求直播平台对直播账号“事前事中事后”进行监管。平台及主播需严守底线,要依法纳税,多部门将针对违反《意见》者加强惩戒。
一、“意见”背后五大稽查重点,折射出未来合规方向
(一)进一步明确规范行为对象,即直播营利行为
目前,网络直播营利主要涉及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主播等主体。网络直播服务机构通过直播公会(相当于经纪公司)发现、包装、培养、推广主播,进而将其输送到各直播平台进行直播赚取直播收益(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打赏、坑位费、带货分成等),后续多方主体据此进行利润分成。
(二)强化代扣代缴义务,明确了二个“不得”的禁止义务
在直播行业,较为常见的现象是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通过直播工会与主播进行合作,签署合作协议对直播收益进行分成,而并不愿意与主播建立单纯的雇佣关系。基于此种特殊的合作方式,大部分网络直播平台、网络直播服务机构认为自身与主播未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因此,不具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三)强化对特定主体的监管,“原则”字眼上值得推敲
2021年9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文娱领域从业人员税收管理,要结合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办理情况,对存在涉税风险的明星艺人、网络主播进行一对一风险提示并督促整改,对2021年底前能够主动报告并及时纠正涉税问题的明星艺人、网络主播,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四)利用税务大数据平台,强化对自然人的征管力度
《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税收大数据分析,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依法查处偷逃税等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从金税四期及智能税务系统的建设来判断,目前“税务风险围栏”已经建立。
(五)强化对中介组织等曝光和查处,扎紧了“信用围栏”
2021年12月27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审议通过,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此《办法》发布,系作为对《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4号)的修订,结合此次《意见》与此前发布的16个文件,构成了监管信用围栏。在宽进严管的监管策略下,联合惩戒被反复提及,由此带来的是大量企业因为关联上下游企业的违法问题导致其信用受损,从而影响其正常经营,国家38个部委签署的《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对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目标。
可见,在税务信用围栏之下,对于偷逃税务进行策划、协助、帮助等行为将会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对于直播等涉及多方主体的行业,各主体必须树立税务风险意识,以免在巨大的利益洪流中被裹挟最终得不偿失。
二、针对直播营利行为的监管趋势
(一)“对高收入调节,规范资本性所得管理”形成制度共识
(二)针对直播营利行为,积极面对四大税务稽查方向
1、针对头部主播主体的稽查
2、针对平台宣传推广业务的稽查
主播以独立身份工作时,若为平台提供宣传推广服务,其与直播平台间也是劳务关系而非雇佣关系。但也存在部分主播与平台签署劳动合同,主播领取工资薪金,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税,平台预扣预缴。此类模式的风险也较为突出,监管部门可以从劳务关系的角度去考虑网红的具体收入情况,然后匹配其个人所得税。
3、针对主播背后经纪公司的稽查
灵活用工被严密监管已成不可逆趋势,不乏有多个大型知名灵活用工平台如北京布角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嘉福”员工福利平台等受到立案稽查。实践中,较多灵活用工平台在发展过程中异化,以“用工”为名,行“用票”之实,涉嫌发票虚开等诸多风险。一旦一家被查,使用其灵活用工平台的各类企业、个人难免面临较大风险。
(三)直播营利行为案件稽查的“五步走”
以“薇娅”案件为例,公告中“税收大数据”五个字对薇娅偷逃税案件给出了明确答案。税收大数据一般是通过这样五个步骤对网络主播进行税收监查:
第一步,从税收起点出发,通过大数据信息智能技术对网络主播在直播平台上的每场直播进行监测,统计直播销售数据,作为后续进行分析统计的基本依据。
第二步,基于监测统计的指定场次直播销售数据,结合该场次直播中每件商品的销售提成资料,经过简单测算就可以大致预计出网络主播的该场次销售收入与应缴税款的大致数目,也可以通过横向比较,对其他直播行为进行监管。
第三步,结合税务系统打通后可查询获得的真实缴税记录,对比具体纳税主体的应缴税款与实际缴税额度。如果两者之间出现较大的收入差距,比如“薇娅”这样的,便可基本确定存在偷逃税的情况。
第四步,针对有偷逃税情况的“问题主播”开展针对性调查,比如进行银行系统间资金额度等财务数据进行审核。如果发现资金情况与纳税比例严重不符,且无合理理由陈述,便可基本确定该人员是存在偷逃税行为的。
三、直播营利行为的税务合规指引
(一)引入外部专业服务,强化全税务周期管理
薇娅丈夫董海峰致歉信中表示“我深知我们在税务上并不专业,因此聘用所谓的专业机构帮我们进行税务统筹合规,但后续发现这些所谓的合法合规的税务统筹均存在问题。在更为专业的财务团队到岗后,发现税务统筹有极大风险”。
面对政府对海量数据的归集,面对企业内部治理的现状,在合规成本可控的前提下,企业家必须摆脱“侥幸心理”,对自己的经营行为要有清晰的掌握和了解。在收到税务部门监督提醒时应当格外慎重,这可能面临全面检查的风险,企业应该做好全面专业应对,尤其是对历史成本问题要足够重视,需要及时聘请专业服务队伍,利用大数据合规财税软件进行系统梳理、及时发现潜在问题,做好风险评估与判断工作。
(二)强化企业内部财税治理,做好税务风险合规分析
针对明星艺人、网络主播成立的个人工作室和企业,要依法依规建账建制,并采用查账征收方式申报纳税。内部清查涉税优惠政策的使用是否符合真实业务交易场景,杜绝或者提前防范各类违规或者以变通方式实现的税收优惠,积极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依法依规应享尽享税收优惠。
企业应该主动对逃税避税进行纠错,对其隐匿个人收入偷税行为进行自查并及时到税务机关提交补税申请,配合调查主动补缴税款,主动报告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涉税违法行为,以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进而争取得到税务部门的从轻处罚。
(三)强化进项发票合规管理,推进经营成本的精细化管理
在查账征收的背景下,企业的财务管理仍然存在较多问题,对企业各类成本、费用的合规性没有做到全面把控,导致企业无所适从。而财务数据精细化的基础首先是进项发票管理的精细化、大数据化,只有这样才能为财务人员解决上述困难,才能360°全景了解企业内部财税动态,实现动态控制业务成本。
(四)完成历史成本的合规体检,摆脱“侥幸心理”轻装上阵
薇娅案中的税务问题主要存在于2019、2020年。尽管后续薇娅等采取了注销合伙企业等方式,仍无法避免被处罚。该企业的核心问题就在于对历史成本的合规问题没有清醒认识,存在“侥幸心理”。企业要与“历史财税”问题进行有效切割,才能“轻装上阵”。其中,做好对历史发票的系统巡查尤为重要,务必做到对历史发票中各类成本发票进行分析,避免不合理支出发生,尤其应对大额历史发票进行巡查。在上下游企业因为经营状态变化(如走逃失联、经营异常、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税务违法虚开发票等)开具发票被认定为风险发票时,及时采取财务进项转出等措施避免企业风险。
附:直播营利行为背后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根据《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行政处罚法》及《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有税务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承担追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责任。
例如,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又如,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又如,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刑事责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规定,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虚开发票罪。根据2011年11月21日最高检、公安部《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补充规定》,虚开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或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检、公安部《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对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逃税罪。根据2010年5月7日最高检、公安部《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二)》,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并且占应纳税总额10%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税款、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达到上述标准,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扣缴义务人逃避缴纳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总额10%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总额30%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三)联合惩戒
——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示;
——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外汇管理部门列为货物贸易B类企业进行管理、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实施惩戒;
——出入境管理机关可按通知阻止其出境;
——限制担任企业董、监、高;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从严融资授信,限制公司发债和政府性资金支持,限制商品进口关税配额;
——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全部座位和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
——撤销当事企业及责任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等措施。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自公布期限为3年,在公布后能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停止公布并通知实施联合惩戒和管理的部门,但作为当事人的税收信用记录永久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