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拆迁,人民法院案例库:婚姻家庭纠纷案例14例「20240228」,1、指导性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入库编号:2016-18-2-014-001裁判要旨: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
1、指导性案例66号:雷某某诉宋某某离婚纠纷案
入库编号:2016-18-2-014-001
裁判要旨: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离婚诉讼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关联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7条
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04854号
二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8205号
2、刘某甲诉张某否认亲子关系纠纷案——父或母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但未提供必要证据的,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入库编号:2023-14-2-021-001
裁判要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孕育的子女,推定丈夫为该子女的父亲,是亲子关系认定中的基本原则。父或母虽有权提起否认之诉,但应当有正当理由。一方为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以无法证明真实性的单方亲子鉴定报告请求否认子女与对方的亲子关系,对方不认可该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关联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的解释(一)》第39条第1款
一审: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2021)赣0827民初2417号
二审: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赣08民终2727号
3、王某诉彭某等、第三人某县民政局收养关系纠纷案——收养弃婴并办理收养手续后,不宜因公告瑕疵而否定收养行为的效力
入库编号:2023-14-2-025-001
裁判要旨: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之前进行公告,目的是为了最大可能寻找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维护其亲权。民政机关在办理收养登记公告时存在公告倒置等瑕疵,并不影响被收养人事实上处于无人认领的状态,收养人符合实质收养要件,并与被收养人在取得收养登记后事实上已形成收养关系,建立起了深厚的、难以割舍的感情,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考虑,不宜因公告瑕疵而否定收养行为的效力。
4、方某诉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离婚后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应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入库编号:2023-01-2-015-001
裁判要旨: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诉讼过程中,案涉主要财产已经出售,案件的审理涉及到主要财产的原所有权取得、交易变更等情况,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事实,故应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关联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7条
移送管辖: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2020)苏0104民初10629号民事裁定
指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辖74号民事裁定
5、姚某诉王某婚约财产纠纷案——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共同出资购房并将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分手时应综合各项因素确定返还数额
入库编号:2023-07-2-012-001
裁判要旨: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购房并将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且对房屋归属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在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时,不能简单地套用投资收益原则处理以感情为基础、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婚约财产纠纷,不能将支付购房款比例或者登记权利人身份与房屋增值收益直接挂钩,应当基于婚约的性质、目的,统筹考虑房款支付情况,房屋增值,房屋登记、使用和维护情况以及房地产限购政策对当事人的实际影响等各种因素,确定返还数额。
关联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条
一审: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1民初13910号民事判决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终6413号民事判决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166号民事判决
入库编号:2023-07-2-012-002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关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应返还彩礼的规定,应当限于未共同生活的情形。已经共同生活的双方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权利义务关系,但在审理彩礼返还纠纷时,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婚礼,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三年有余,且已生育一子,驳回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有利于平衡各方当事人利益,特别是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关联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
一审: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2022)豫0482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
二审: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豫04民终1631号民事判决
7、董某诉朱某等婚约财产纠纷案——已办理结婚登记,仅有短暂同居经历尚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的,应扣除共同消费等费用后返还部分彩礼
入库编号:2023-07-2-012-003
关联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本案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
一审: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21)苏0585民初1686号民事判决
二审: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5民终10300号民事判决
8、祝某某诉戴某某、白某某、戴某婚约财产纠纷案——孕育子女可作为彩礼返还比例的考量因素之一
入库编号:2023-07-2-012-004
一审:吉林省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8)吉0403民初1158号民事判决
9、郑某诉施某婚约财产纠纷案——关于彩礼与恋爱赠与的区分认定
入库编号:2023-07-2-012-005
裁判要旨:判断某笔款项是彩礼还是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主观上要看双方是否以结婚为目的,客观上要考察支付款项类型、支付方式是否具有习俗性、给付财物的数额、给付方经济状况等因素。
关联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
一审: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22)闽0128民初5080号民事判决
10、胡某诉刘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离婚后发现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入库编号:2023-07-2-015-001
2.配偶一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关系,离婚后三天即再婚并在不到半年内生育子女,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导致婚姻破裂,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的“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
关联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7条、第89条
一审: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2民初31451号民事判决
二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3民终2580号民事判决
11、刘某某诉王某某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案——离婚后发现子女非亲生的,可以请求返还抚养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入库编号:2023-07-2-016-001
裁判要旨:一方在离婚后发现婚生子女非亲生的,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返还为抚养非亲生子女支出的抚养费,并请求另一方向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关联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条、第1043条、第1085条、第109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5条
一审: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人民法院(2021)甘0423民初2631号民事判决
二审: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04民终1582号民事判决
12、李某某诉李某抚养费纠纷案——对已就读大学的成年子女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入库编号:2023-07-2-022-001
裁判要旨:已就读大学的成年子女,不宜认定为《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对其要求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关联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1条
一审: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2021)赣1030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
二审: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赣10民终251号民事判决
13、张某诉李某、刘某监护权纠纷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请求行为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入库编号:2023-07-2-026-001
14、沙某诉袁某探望权纠纷案——丧子老人可对孙子女“隔代探望”
入库编号:2023-07-2-027-002
裁判要旨:未成年人的父或母一方死亡,(外)祖父母向人民法院申请隔代探望(外)孙子女的,人民法院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有利于家庭和谐的原则,在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的情况下,可以予以支持。
关联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条、第1043条
一审: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2民初7831号民事判决
二审: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1民终14529号民事判决
法律主观:
一、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原则有哪些
(一)合法原则
婚姻家庭纠纷涉及个人和家庭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内容。我国传统道德规范的很大部分针对的就是婚姻家庭生活领域。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不断进步,婚姻家庭领域的道德观念也在急剧变化,很多封建思想被抛弃。《民法典》颁布实施后,法律加强了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以平等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所以,调解婚姻家庭纠纷,不能违反《民法典》的强制性规定,特别要注意保护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传统人身依附思想和“三从四德”封建思想的残余。
(二)公平原则
不管是夫妻反目,还是父母子女矛盾激化,背后的原因往往是复杂的。与之相对应的,婚姻家庭生活的内容是丰富的,当发生矛盾时,对与错的区分往往并不容易,事实往往比较模糊。因此,调解纠纷,应当公平优先,应当对家庭成员的优缺点以及对家庭的贡献作出基本的衡量,在此基础上促成双方形成协商的可能性。只有有效地贯彻公平原则,才能使双方对调解建立信任,并愿意通过调解寻找可能的纠纷解决方案。
(三)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干涉。因此,开展调解工作时,要坚持婚姻自由原则,对各种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予以批评教育。
(四)自愿原则
调解的原则是自愿,利用任何方式对当事人施加强制都是违法的。当事人可能做出违背道德的举动,应当受到社会的唾弃,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如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则应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而不能强迫其承担责任。社区调解工作作为一种矛盾化解的程序,只是帮助纠纷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纠纷,而不是替当事人作出决定。
二、家庭矛盾找哪个部门调解
发生家庭矛盾找当地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调解,因为村委会会设有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解决基层解决人民内部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家庭矛盾都属于它所调解的范围。
三、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的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十九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第二十条人民调解员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可以邀请当事人的亲属、邻里、同事等参与调解,也可以邀请具有专门知识、特定经验的人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
人民调解委员会支持当地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参与调解。
第二十二条人民调解员根据纠纷的不同情况,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调解民间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第二十五条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
法律分析:婚姻家庭纠纷案由主要包括:
1、婚约财产纠纷;
2、离婚纠纷;
3、离婚后财产纠纷;
4、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5、婚姻无效纠纷;
6、撤销婚姻纠纷;
7、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8、同居关系纠纷;
9、扶养纠纷;
10、抚养纠纷;
11、赡养纠纷;
12、收养关系纠纷;
13、监护权纠纷;
14、探望权纠纷;
15、分家析产纠纷;
16、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
17、亲子关系纠纷。
每一种案由都是有具体的事实的争议焦点。在起诉时,提交的起诉状中要明确案由,法院才能就案由分配案件,分配专业的承办法官。除案由是起诉书中的必备一项之外,还需写明双方的身份信息,明确诉讼请求,说明事实与理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婚姻家庭案件审判实务问题
一、夫妻一方(赠与人)将共同财产赠与“小三”的处理
因侵犯另一方财产权利,故若赠与人配偶起诉请求确认赠与无效、返还全部财产,法院应予支持,按照合同无效的规则处理,即取得的财产,原物返还,比如老公送给小三一套房子,就返还房子,老公送给小三一百万买了一套房子,就返还一百万;若赠与人起诉请求返还财产,法院按不法给付的规则处理,不予支持(和赌资或嫖资一样)。
另外,如果赠与人配偶请求返还财产,法院支持后,赠与人与小三的的子女以赠与财产属于赠与人给予子女的抚养费为由,行新民诉所规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怎么处理上海法院的做法是立案庭实质审查后,认为不是赠与合同的当事人,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不予受理;北京法院的做法是受理后,驳回起诉;最高院可能还是认为在立案审查不受理为妥。
二、婚姻无效
婚姻无效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达到法定婚龄重婚的,次婚姻因涉嫌重婚罪,且不可补正,故自始无效,即第二次婚姻不因第一次婚姻已离婚而有效。
三、探望权问题
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探望权受限的问题,有个案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把小孩带去其他地方居住,丈夫起诉要求妻子配合给小孩探望。一审驳回诉请,二审支持。有些法官认为,二审处理不妥,因在婚姻法的探望权规定中,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一方享有探望权。至于没有离婚的探望权如何,法律没有规定。
关于离婚后,探望权滥用的问题,有个案件,夫妻协议离婚后,小孩由妻子抚养,丈夫可以探望,但没有约定探望的次数,于是丈夫每天都去看孩子。于是,妻子起诉要求限制丈夫探望权,每月一次。有些法官认为,这种诉请难以支持,因为父亲探望小孩,天经地义;除非父亲探望小孩,严重影响孩子生活,那么母亲可诉请中止探望。当然,中止探望的司法审查应严格,像美国,即使父亲有艾滋病或者同性恋,中止探望的理由也不足。
另外,还有一个小问题,爷爷奶奶能不能起诉请求探望孙儿一般认为是不行的,除非有法律规定的如孙儿一直由爷爷奶奶抚养等的情形。
四、父母出资购房的认定
父母出资全款给自己子女买房,登记在子女名下,那么按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认定为子女个人财产。但是如果父母只是出资部分款项,房子也是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有些法官倾向性认为房子属夫妻共同财产,而父母的出资部分为出资人子女个人财产。
关于这个问题,还有两个特殊情形。第一个是,一般来说商品房有房产证,产权登记可以推定赠与的意思表示,但农村房子很多是没有房产证的,那么就难以推定了。第二个是,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的出资人,不限于父母,其他亲属也可。
五、配偶身故后购买的房改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2000]法民字第4号)认为,如果配偶死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改房,属于个人财产。该函于2013年被废止,理由与现行房改政策不一致与。因为实际上,房改房的优惠,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一套房子,由夫妻双方工龄计算而得,故即使配偶身故后,使用个人财产购买房改房,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六、夫妻之间财产赠与的处理
关于这个问题,婚姻法没有规定,而且是财产协议,故可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的规定。即赠与人有任意撤销权,一般只要没有交付,都可以撤销赠与。
但若离婚协议生效,且有关于夫妻个人财产赠与的约定,则不能依合同法任意撤销权撤销,因属身份关系的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协议)。
七、夫妻共同债务问题
关于夫妻一方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各地法院不统一。目前部分法官机械适用婚姻法解释二24条,过于保护债权人。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2号)第17条。
另外,夫妻一方对外担保的,或者夫妻一方非在履职中侵权的,都不是共同债务。
八、忠诚协议效力问题
北京等多地法院均认为忠诚协议有效,认为是夫妻财产约定或者是一般民事合同;部分法院认为无效;上海法院的做法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认定忠诚协议效力的,不受理;离婚纠纷中请求的,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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