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律师事务所

司法部关于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对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任务是:为企业依法治厂,按照《企业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管理或其他活动提供法律服务,受企业委托办理有关法律事务,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推进企业生产、经营的发展。

第三条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受企业委托办理下列法律事务:

(一)就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出法律意见,从法律上进行论证,提供法律依据;

(二)草拟、修改、审查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及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

(三)办理企业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四)代理企业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行政复议;

(五)参加经济项目谈判,审查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

(六)提供与企业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

(七)就企业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发展外向型经济,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中的有关问题,提出法律意见;

(八)协助企业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

(九)对企业内部的法律工作人员的工作进行指导;

(十)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企业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由企业与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下同)签订聘应合同、协议。

第五条企业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由律师事务所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并尽可能满足企业对律师的指名要求。

必要时可以指派二名以上律师组成法律顾问团(组),法律顾问团(组)可以设首席法律顾问。

未经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担任企业法律顾问。

律师助理人员不得独立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但可以协助律师做法律顾问工作。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与企业之间签订的聘应合同、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双方法定名称、指派律师姓名;

(二)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范围、工作方式;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四)双方共同遵守的原则;

(五)法律顾问费数额、支付办法;

(六)合同、协议的中止、变更和解除;

(七)合同、协议有效期限;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聘应合同、协议必须加盖聘应双方公章,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第七条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常年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所与企业签订以一年或一年以上的聘应协议,在协议期限内,受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为企业提供协议范围内的法律服务。协议期满,法律顾问关系即终止,继续聘应的,重新签订协议。

(二)专项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可以与企业签订办理某一法律事项的聘应协议,该法律事项办结,法律顾问关系即终止。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时,对外可称为律师,也可称为企业的法律顾问。

第八条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聘应合同、协议,应载明律师享有如下权利:

(一)查阅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企业文件和资料;

(二)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活动中的有关情况;

(三)列席企业领导人召集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活动中的有关会议;

(四)获得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所必须的办公、交通及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九条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由律师事务所依据《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律师业务收费标准》向企业收取费用。

第十条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及时承办顾问单位委托办理的有关法律事务,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发现顾问单位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纠正。

第十三条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不得从事有损于聘请单位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在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或仲裁活动中担任对立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

第十四条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在其受聘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之间发生争议时,应当进行调解,但律师不得代理任何一方参加诉讼或仲裁。

第十五条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对在工作中接触、了解到的有关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活动中的业务秘密,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

第十六条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应当建立律师事务所与聘请单位定期联系、律师与聘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定期会见等制度。

第十七条受聘律师因故不能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时,受聘律师事务所应当与聘请单位协商,另行指派律师接替。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对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应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以保证工作的质量。

第十九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对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律师,成绩突出的,应予以表彰和奖励;不称职的应责成律师事务所予以调整;严重不称职,给聘请单位造成损失,或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作出处理。

第二十条本规定所指企业,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以及外商派驻机构。

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以及公民个人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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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佛山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和管理办法佛山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和 管理办法 (佛山市司法局2004年9月3日局长办公会议通过) **章 总则 **条 律师业务档案是反映律师承办案件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情况,是重要的专业档案,具有参考利用价值。为规范我市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的管理,统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根http://www.gdranquan.com/news/36.html]
8.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五、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定期汇报档案工作情况;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有关档案工作的其他任务。 第二章 档案的接收和管理第五条 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案卷时,应按照《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的要求,检查案卷质量,并按规定办理归档手续,在案卷封面左上角应盖“归档”章。 https://yjbys.com/dangan/7135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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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二条管理人员的职责是:一、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所的档案和有关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二、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为律师开展业务提供服务。三、指导、督促、检查律师对律师业务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四、进行档案鉴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同级档案馆移交档案。五、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https://m.renrendoc.com/paper/221848693.html
11.律师事务所文书格式13篇(全文)九、律师业务档案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逐页编号,两面有字的要两面编页号,页号位置正面在右上角,背面在左上角(无字页不编号)。 十、案卷装订一律使用棉线绳,三孔钉牢。 十一、归档材料应在结案或事务办结后三个月内整理立卷。装订成册后由承办人根据《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保管期限,经主任或主任指定https://www.99xueshu.com/w/file2p21n5v4.html
12.律师事务所金融业务部法律服务方案(精选11篇)本所严格、规范的业务管理严格按照司法部关于律师业务管理规定,完善了科学有效的业务管理操作流程。统一收案,统一收费,开具正规合法票据;向委托人提交“委托人须知”和“监督卡”;设有专门业务档案室,业务洽谈室;落实业务督导、业务质量检查、委托人信息反馈、为委托人保密等规定,上述做法的实施赢得了各界委托人的尊重https://www.360wenmi.com/f/file93q732mr.html
13.案件自查报告15篇[精华]这次自查是以《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办法》、《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为自查依据,《人民调解、法律援助案件百案质量评查标准》为检查标准,质量等次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类。在对案卷质量进行自查的同时,还对各项制度落实情况,特别是https://www.fwsir.com/Article/html/Article_20240720161413_3921604.html
14.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18修正)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2008年7月18日司法部令第111号发布,2012年11月30日司法部令第125号修正,2016年9月6日司法部令第133号修订,2018年12月5日司法部令第142号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http://fzzfyjy.cupl.edu.cn/info/1079/975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