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质证,说白了就是针对对方提的证据你挑毛病,让你看对方的证据是不是真的,能否证明问题,这个阶段你可以反驳他,提出反正证明他的证据是假的错的,当然对对方证据的质疑一定要围绕这个案件进行,要有理有据,不能说对方的是假的,为啥是假的,不知道,这样是不行的,总结了下,质证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就是法律上经常说的,证据的三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对于不合法的证据法庭上当然不能采用,不真实的你的有证据证明他不真实才行,当然无关的你也得说明他为啥无关,法庭上讲究的证据,就是的有理有据。
接下来,史律师通过证据的八种类型一一解读!
如果你观察足够仔细,会发现当事人陈述内容很可能与其他证据存在冲突,所以法庭一般都不会以该证据定案!
对方的陈述中,自认的内容是否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涉及则自认无效。
对方陈述的内容是否与法院查证的事实相符,不符则以法院查证的事实为准。
己方在调解和解的过程中认可的事实,在诉讼中不得作为对己方不利的证据。
书证是庭审中最被重视的证据类型,也是最可能影响审判结果的证据类型!
史律师提醒大家着重注意书证的以下方面!
(一)合法性
(二)真实性
书证形式真实性审查:
1、审查书证是否为原件,若为复制件,只有经法院核对无异方能认可。
2、审查书证是否完整、是否系伪造。比如有明显切割痕迹、书证落款签章系伪造等。
3、审查书证是否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最可靠证据,例如费用的证明必须以合法发票为依据,若以收据证明,必须提供其他佐证。
4、若为国家机关或社会职能组织提供的书证,审查己方是否有相反证据推翻,必要时向法院申请要求出具书证的机关对真实性予以说明。
5、若为单位出具的书证,审查是否已由单位盖章,且单位负责人及制作书证的人员签章。必要时向法院申请要求制作书证的人出庭作证。
书证内容真实性的审查:
9.书证所反映的内容是否与事实相符;10.书证内容是否违背常理、生活经验、交易习惯等。如果存在明显字压章痕迹,内容表述和签章位置严重不符合书写习惯等。
(三)关联性
12、书证内容是否能证明案件事实。书证为案件发生时形成还是针对案件事实问题事后形成,能否反映双方当事人在案件事实发生时的意思表示、真实状态等。
一个事件的发生,决不会是孤立的,往往与其他事实相互关联。
所以,一个证据如果能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则就更能证明自己想要证明的事实。
相反,如果得不到其他证据的印证,而且与其他已经得到查证属实的证据相矛盾,那么该证据的客观性就很难得到证明。
所以,在对单个证据进行质证时,不能“就事论事”,而应当有全局观,能结合其他与该证据有联系的其他证据进行质证。
对物证证据的质证参见对书证证据的质证意见。
视听资料是指用录像带、录音带、胶卷等存储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
鉴于当前科技手段的进步,录音和录像多用手机、录音笔等电子设备收集,故多作为电子数据证据质证。对视听资料的质证意见参见对电子数据的质证意见。
目前,通过手机进行录音录像取证已经变得非常方便!对电子数据的质证要点有:
审查是否为原始载体?取得电子数据的手机、录音笔、照相机等对方是否提交,若只提供复制件,则可以真实性否认其效力。对方提供了原始载体的情况下,审查其形式是否符合要求。
虽然电子证据比较容易质证,举证方通常难以收集到十分完整的证据,但若电子证据能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即使存在形式上的瑕疵,法院也有可能采信,这是依据公平诚信原则作出的判断。相信在日后的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会发挥越来越重要作用。
证人证言在实践中的适用十分普遍,证人出庭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实践中存在只提供证人证言,但是证人不出庭的情形。此种情形下的证人证言,因法院无法核实证言内容的真实性、落款人的身份、签章的真实性,通常是不予采信的。
重申:证人出庭应当由法院通知,并非当事人自己把证人带到法院。
对证人证言的质证要点有:
1.审查证人的身份,与举证人的关系,如存在特殊关系,则可以否认证言的真实性。
3.尤其注意:证人只能陈述事实,不能表达自己对案件的判断。一旦证人表达对案件认定方面的想法时,要立即制止。
4.尤其注意:对方是否对证人有诱导性发问,多以“××是××,对吗?”,一旦有这样的表达,要立即表示反对。
6.若事先能了解到要出庭作证的证人信息,在可能的情况下,了解此证人的品行、生活状况、工作情况等,若能找到其不诚信的证据,则可能成为有力反驳证据。
7.最后原被告法官都对证人发问完毕后,综合发表质证意见时,可以从证人与举证人的关系、证言的具体内容与案件的关联程度、证言内容的矛盾之处方面切入。
庭审中,经常会出现真实性没有问题却和案件没有任何关联的证据。
比如数量繁多的证人证言,对于这样的证据,要从关联性上及时提出质证意见,避免法官面对丰富的证据材料,忽略了与案件有关的重要证据!
无论如何质证,都不能仅仅停留在表面事实。
比如,对于一份与被告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言,如果仅提出有重大利害关系,而不作深入剖析,质证就很危险。
因为对手很容易反驳,因为任何了解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资格,不能因为与被告人有重大利害关系就当然不采信该证人的证言。
根据《证据若干规定》第29条,对鉴定意见的质证要点有:
审查:
1、委托人姓名、委托鉴定的内容、委托程序是否合法公正;
2、委托鉴定的材料是否无误;
3、鉴定的依据及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是否明晰;
4、是否有对鉴定过程的说明;
5、是否有明确的鉴定意见;
6、是否有对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
7、是否有鉴定人员及鉴定机构签名盖章。
8、审查委托鉴定的事项和鉴定意见是否一致。
9、审查鉴定参考的样本是否是充足的、真实的。
10、审查鉴定意见上有无支持我方观点的内容。
对勘验笔录的质证要点有:
2、审查是否有勘验人、在场人的签章。
4、审查勘验笔录描述与实物或者绘图、照片、录像是否相符。
5、若有补充进行勘验的情形,审查是否说明了再次勘验、检查的原由,前后勘验、检查的情况是否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