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司法鉴定是否需要双方当事人在场的问题,实际上并没有强制性的要求。
2.如果是法院委托的鉴定,双方可以共同指定鉴定机构,但即便协商不一致,法院也有权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因此,双方是否在场并不影响司法鉴定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法律快车提醒,在司法鉴定过程中,鉴定人的指定遵循一定的程序。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八条的规定:
1.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2.如果委托人有特殊要求,且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该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这一规定既保证了鉴定人的专业性和资质要求,也尊重了委托人的合理需求。
在司法鉴定中,委托人的要求对于鉴定程序的进行具有重要影响。
1.按照司法鉴定规则的要求,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时,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并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以及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
2.如果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还需要出具委托书。这些要求旨在确保鉴定委托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及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同时,委托人不得要求或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以维护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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