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抽奖,是赌博还是合法的有奖销售?
2023年11月29日锦州公安通报的抓获的某“吃鸡”游戏主播涉嫌开设赌场案,根据警方报道信息:2019年至2022年,为提升直播间热度、增加收入,周某在直播间内向观众介绍直播间抽奖模块实施赌博玩法。在游戏结束后,对中奖人员给予返利。经调查,周某等利用某直播平台组织赌博活动5000余场,参赌资金累计1700余万元、非法获利266余万元。若属实,那么本次涉案主播以及之前被都江堰市法院判刑6年的斗鱼主播彡彡九户外的案件情况可能大致相似,因为他们都曾在直播间进行过直播抽奖活动。
那么网络直播做直播抽奖活动,合法吗?
此前斗鱼平台对外公开称,直播抽奖类活动不是赌博,而是有奖销售,只要抽奖金额不超过五万,就既不违法也不违规。
那么平台的这个说法有没有法律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条第三款,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三)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万元”。
这看起来平台方的主张似乎是有法可依的,那么什么是有奖销售呢?它具有2个特征:
1、有奖销售的奖是附带性的,是附属于商家销售的商品的;
2、奖励是手段,销售商品是目的,手段是为了目的而服务,不能本末倒置。
1、最明显的特征:为了抽奖而抽奖,它销售的是“中奖的机会”本身;
2、具有以小博大的性质,用户仅需几块钱的金额进行抽奖,就有可能博得大额奖金。
直播抽奖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概念中的“有奖销售”的特征进行对比,我们就可以看出,为什么直播抽奖会涉嫌赌博呢?
让用户花钱“办卡”,就是主播的销售收入所得,抽奖活动本身,就是单一的用小钱博大钱的游戏,主播的获利,就是用户花钱办卡以及向中奖用户兑现的差价,这也是主播举办抽奖活动的唯一目的。该类活动也不附属于任何产品或服务载体。
此前斗鱼董事会主席兼CEO陈少杰被捕之后,不少主播都停播了。
主播被判开设赌场罪,什么情形下平台也担责?
其实不只是斗鱼,其他平台主播被判处开设赌场罪的案件也并不少见,例如:
2022年8月4日,因被人举报在直播间以游戏直播方式招揽人员聚众赌博,陈某被洛阳市偃师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获刑六年[1];
2023年11月8日,因主播丁某等三人在直播间里积极诱导赌客刷礼物和下注进行网络赌博。禹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3]。
那么,主播被判刑,平台方就能够“安然无恙”吗?
1、为什么平台会存在涉刑风险?
这种解释有意义吗?答案是否定的。
聊天软件和租赁房屋这两个例子,有一个共同的特征:私密性。换句话说,聊天软件本身不会主动获取并监视用户之间的全部聊天内容;租客在房屋内的行为,一般情况下,房东也不会知情。
但直播平台恰恰相反,它的存在就是为了让广大用户所看到。有了更多的流量,平台才能通过各种方式直接或间接的获取收益。
事实上,若是从开设赌场罪的特征为视角来分析,直播平台具备天然的优势,使它极易形成一个网络赌场。
首先,经营性。开设赌场的经营者系以营利为目的,因此会经常性,持续性的举办赌博活动。
其次,公开性。赌博活动是对不特定人群开放。
最后,赌资的流动性。只有大量的赌资流入流出,组织者才能从中抽水获利。
直播平台的运营是以营利为目的的,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开放的平台,包装着抽奖活动外衣的赌博活动,会吸引大量用户充值参与。
2、哪些情形下,平台涉刑风险高?
(1)看平台的参与程度
2019年,斗鱼以官方平台身份,推出了“幸运宝藏”抽奖活动,该活动因存在涉赌风险,后续平台已下线。但此后平台上的“办卡抽奖”活动被没有就此终止,彡彡九户外,长沙乡村敢死队等都是类似的玩法。
据野马财经报道[4],彡彡九等直播间的涉赌活动,虽然并非斗鱼官方举办,但平台并非毫不知情,甚至会进行内部引导,对主播抽奖话术进行了详尽指导。若属实,平台方对于主播涉赌活动是进行了密切参与的。
(2)看平台对于游戏币的反向兑换有无帮助行为
“反向兑换”,是相较于用户将钱款充值进平台而言的,是指用户在平台中所获得的虚拟币/道具又折现成现金。
抽奖等概率类玩法本身并不违法,是正常的商业推广手段,认定涉赌的重要原因,就是游戏币的反向兑换。
斗鱼的主播们在直播间进行的“办卡抽奖”活动,用户仅需花几块钱购买指定道具,就可参与数万元的虚拟币抽奖。用户中奖后,主播通过支付宝或“背包商人”等第三方渠道,向用户兑现奖金。这看起来似乎是主播的个人行为,但是,据各种公开媒体报道,主播“长沙乡村敢死队”一年流水高达1.77亿,“彡彡九户外”三年流水近1.2亿,11月29日锦州公安通报的抓获的某“吃鸡”游戏主播涉案流水1700万,若平台没有任何的帮助支持,很难想象主播是如何向用户们进行逐一兑换的。
虽然平台官方标识了“本互动功能中的礼物道具不可反向兑换成现金、鱼翅及其他有价值的财物;斗鱼平台禁止并严厉打击任何形式的线下交易。”但用户可以将获得的鱼翅通过其他渠道卖给鱼翅回收商。这就实现了虚拟道具与法币的反向兑换。
(3)看平台是否从中获利
主播们直播间的流水,与平台的盈利有着直接的关联。用户向直播间投入的虚拟道具,需要按照平台规则进行分成。据野马财经报道[5],斗鱼主播与平台有着高额的业绩对赌,在巨大的流水压力之下,抽奖成为了解决主播们对赌焦虑的最佳方案。
既然平台的收益与主播直播间的流水直接挂钩,那么平台不可能不知晓主播在直播间通过什么样的活动,能源源不断的获得巨额流水。
主播和平台,是毫无疑问的利益共同体。平台知晓主播直播间涉赌,但持默许态度。才能让这些主播多年来持续不断的举办办卡抽奖活动。
(1)开设赌场罪
例如:参与了游戏规则的制定,对主播的直播行为给与指导和帮助;
抽奖使用了平台系统,主播对抽奖系统没有控制权;
为涉赌主播提供直接或间接的反向兑换变现渠道;
从涉赌直播活动中抽头渔利。
(2)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
(3)洗钱类犯罪,如帮信罪、掩隐罪
直播间涉赌,直播公会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直播平台,主播,直播公会是网络直播行业中的几个基本主体,他们之间可以有着多种不同的合作模式,各主体之间复杂的法律关系和利益往来,决定了若主播/平台涉赌,直播公会很难“独善其身”。
1、直播公会是怎样的存在?
在分析直播公会的法律风险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直播公会是做什么的,直播公会与主播以及直播平台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打个简单的比方,一家商场的正常运营,需要有商家入驻开设店铺,店铺需要招募销售员售卖商品。那么类比到网络直播生态体系,直播平台就好比为商场,每个直播间相当于店铺,而主播就是店铺销售员,向网络用户销售虚拟商品,店铺的营收则取决于网络用户对主播的打赏、刷礼物以及其他需要用户消耗虚拟币/虚拟道具的各类直播间活动。而商场可能没有精力去管理每一个销售员,那么公会就应运而生,充当着店铺商家的角色,管理着每一位销售员(主播)。
从民事法律关系的视角来看,三者之间可能构成劳动合同,劳务合同,居间合同,服务合同等,三者也可以有不同类型的合作模式。主播可以与直播平台直接签约,也可以选择与直播公会签约,直播公会可以是第三方主体,也可以是直播平台直接投资入股的;直播平台的实控人、主播、公会实控人之间也有着复杂的利益关系。例如,成都九途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是斗鱼平台上的一家直播公会,旗下最知名的主播“彡彡九户外”组合成员付海龙,是该工会的最大股东,斗鱼平台也入股了该直播公会。
本文以公会入驻直播平台,主播与直播公会签约这一合作模式为例,来分析:若直播间涉赌,直播公会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2、直播间涉赌,公会是否担刑责?
如果直播间举办直播抽奖、开宝箱、开盲盒等概率类游戏,直播公会很难以不知情作为辩解理由。毕竟,公会对主播负有管理职责,公会的主要收入就是与主播就直播间的礼物收入进行分成。
因此,通常主播的收益结算方式,首先由平台支付至签约公会的对公账户,再由公会统一代扣税款后支付给主播。
那么司法实务当中是怎样的?
2022年10月,宁阳警方通报一则案例[8],“某某星球”APP等语音直播游戏APP,借直播打赏的幌子,内嵌“开宝箱”、“吹泡泡”、“星际旅行”等赌博小游戏,警方摧毁涉赌APP平台2个,涉赌直播公会3个,一举抓获包括后台老板、运营、技术、公会长及主播。
由此可见,直播间涉赌,相较于平台方,显然直播公会的风险更高。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赌资数额30万以上即达到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的标准,可判处5-10年有期徒刑。对于拥有巨大流量的直播间来说,30万的数额可能只要一场直播活动即可达到。
3、平台涉赌被端,直播公会如何维权?
直播平台涉赌被端,若公会及其旗下主播参与了平台组织抽奖活动等概率类游戏玩法,刑责难以避免。但若是公会及其旗下主播未参与,也会被牵连其中。
最常见的维权类型,就是平台未向直播公会结清佣金的问题。若平台涉赌被端,平台资金账户会被警方以赌资名义冻结。但这里面的资金,并不全部是涉赌资金。未参与赌博活动的直播公会及主播的合法收入,可能会因刑事案件的原因,平台无法再向公会结算。
写在最后
实践中,因直播间涉赌,主播被警方调查很常见,而公会作为与主播关联最密切的主体,极易受牵连。所以直播公会负责人一定不能有“背靠大树好乘凉”的心态,误认为与大型网络直播平台合作,就会降低自身风险。公会自身要加强对主播的管理,杜绝一切涉赌类型的活动,才能有更为长久的发展。
除了直播平台是包装成正规平台,实质是仅从事网络赌博活动的赌博平台以外,一般情况下,大型的网络直播平台不会因为部分直播间涉赌,导致平台负责人连带涉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