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18日,李某驾驶一辆在京Q09XX号轿车,该车辆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由北向南行驶时,不慎与行走在机动车道内的行人于某发生碰撞,导致于某受伤,车辆也受到了损坏。事故发生后,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某与于某均负有同等责任。不幸的是,于某在2020年10月30日去世,其法定继承人随后将李某及保险公司一同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事故处理过程中,李某已经先行垫付了122912.99元的费用。然而,保险公司却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李某驾驶的车辆未进行年检,这符合保险公司免除赔偿责任的条款,并且保险公司声称已经向被保险人明确提示并说明了这一条款。此外,保险公司还提出,即使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鉴定报告,于某的死亡与交通事故之间也并非完全的因果关系。
面对这一困境,李某选择委托我所的律师代理此案。在与律师的沟通中,李某强调,虽然他的车辆未进行年检,但这与事故的发生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事故发生后,车辆经过检验被证实是合格的。同时,李某还指出,保险公司所谓的“未年检免赔”条款是格式条款,并不具备法律效力,而且在新的保险合同中,这一条款已经被删除。
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和现有的证据,我所律师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李某所驾驶的车辆拥有公安机关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具备合法上路资格。
李某所驾驶的车辆在事故发生后经过检验被证实是合格的,这排除了车辆技术状态对交通事故风险概率的影响。因此,车辆未年检与事故的发生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经过法院的审理,法院酌情认定李某承担50%的责任,并驳回了保险公司关于李某所驾车辆未按规定检验属于商业三者险免责事由的抗辩意见。同时,法院还判决李某已垫付的费用应从总额赔偿中扣除,其中未超出保险限额的部分,保险公司应直接给付李某。
一、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需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0000元,以及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11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858173.27元。以上赔偿金额总计为978173.27元(其中向原告支付855260.28元,向李某支付122912.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