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余某兰与原告余某、郭某夫妇是同村村民,两家因土地问题产生纠纷。2022年5月17日-9月7日,余某兰先后在其抖音个人账户公开发布3条诽谤余某、郭某的短视频作品,同时以余某、郭某的照片作为配图。余某、郭某认为余某兰的行为已侵犯其名誉权,便诉至高州法院,要求余某兰停止其侮辱、诽谤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向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承担其因维权支出的费用8000元。事后,余某兰已删除上述涉案抖音视频。
判决结果
高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余某兰在抖音平台发布视频内容使用“抢走”、“欺负”、“勾搭”等贬损性言辞,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所发表言论的客观真实性。从抖音等自媒体平台具有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广的特点来看,被告的言论的确对原告夫妇造成较为不良的影响,导致原告夫妇的声誉、社会评价降低,其行为已构成侵权。因原告未能提供其因名誉权受损而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故对原告的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言论的传播范围和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余某兰在其抖音账号向余某、郭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并支付公证费用1000元、律师费5000元给原告余某、郭某。
案例二:抖音互怼,没有赢家
综上,在原告梁某诉被告程某飞名誉权纠纷一案中,高州法院依法判决:程某飞在其注册的抖音号上公开发布视频和在村委会公示栏公开张贴告示向梁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梁某的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案件现已生效。
在原告程某飞诉被告梁某、程某发名誉权纠纷一案中,高州法院依法判决:程某发在其注册的抖音号上公开发布视频和在村委会公示栏公开张贴告示向程某飞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程某飞的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判决后,程某发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茂名中院,茂名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一旦损害他人名誉和隐私,就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关家玉通讯员:何铭阳、罗婷、李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