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写明原告和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籍贯、工作单位和住址。如果有诉讼人,还应当写明诉讼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权的范围以及与原告之间的关系等。
二、主要是陈述婚姻状况、离婚理由以及诉讼请求。
(三)诉讼请求部分应当写明自己的离婚态度,离婚后对子女如何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家庭共同财产如何处置。
[关键词]主体资格;举证期限;婚姻效力;感情破裂;子女抚养;财产分割
由于本案的特殊性,原告向法院提出了依法判决离婚或宣告婚姻无效的主张。这究竟是含糊不清的诉讼请求,还是原告方富有理性的明智选择,判断的标准不仅要考虑法院该如何审理和裁判,而且要考虑怎样更好地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涉及到法的终极价值所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但本案涉及的许多法律问题,在结案后仍然值得思考和回味。现在,围绕被告及其人提出的两个程序问题,以及法官归纳的四个争议焦点,发表我们的看法和意见。
一、关于主体资格
二、关于举证期限
三、关于婚姻效力
四、关于感情破裂
五、关于子女抚养
六、关于财产分割
关键词:审级制度;两审终审制;俄罗斯
一、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
审级制度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是指法院体系的划分即在组织上分几级;以及案件经过哪几级法院审理后,民事裁判产生既判力的制度。现行民诉法确立了我国实行“四级两审终审”的制度。我国民事诉讼在坚持两审终审制的基础上,根据案件性质确立部分案件“一审终审”作为“两审终审制”的例外。此外,我国确立审判监督程序作为两审终审制度的补充。
二、俄罗斯民事诉讼审级制度
(一)法院体系
调解法官作为俄罗斯联邦最基层的法院,主要处理涉诉金额较低的财产纠纷,夫妻离婚案件,以及与家庭关系有关的案件等。调解法官数量较多,分布较广,便于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区法院一审审理除了由其他法院管辖外的大部分民事案件。大部分的民事诉讼一审程序是从区法院这级开始的。州法院作为区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承担了较多上诉审和再审的工作。州法院的判决常常起到“终结程序”的功能。俄联邦最高法院一审管辖的案件主要涉及撤销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中央选举委员会的决定提出争议的案件等。俄联邦最高法院内部组织机构中设有上诉审审判庭,其职能是对最高法院民事、行政审判庭的一审判决和裁定进行上诉审。
(二)审理程序
俄联邦民诉法典第一审程序规定了命令程序、诉讼程序、公共法律关系的审理程序、特别程序。诉讼程序是最广泛适用的程序,坚持“两审终审”。上诉审的审理范围有以下规定:第一,上诉审法院在提交的上诉状、作出的答辩状的理由范围内进行审理。法院需要评价现有证据,而补充证据,只有当事人能够证明无法向一审法院提交的原因不归因于自己时才可以使用。第二,上诉审程序中法院只有为了合法性目的才有权进行全面审查。第三,对于新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审理。
(三)再审制度
新修订的民诉法典,增加了“再上诉审”程序。第一,再上诉审是针对经过一审和上诉审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除俄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提出的;第二,再上诉审是法律审,而不是事实审;第三,再上诉审的审理法院有俄罗斯联邦主体法院的主席团和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民事审判庭。再审制度中还保留了监督审,监督审的目的在于审查生效的法律文书是否遵循了俄联邦宪法所保护的公民权利、自由,国际法和国际条约的原则;是否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再次,“根据新发现的和新出现的情节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裁定进行再审”,审理法院可以是作出生效判决书的法院,也可以由改变或作出新的判决的法院进行审理。
三、对我国的启示
俄罗斯民诉法典对各级法院的职能划分具体明确,在法院体系的设立上有利于兼顾诉讼效率和法律适用的统一。我国在“两审终审制”审级模式不变的条件下,可以借鉴俄罗斯联邦的立法经验。明确管辖权范围,科学划分各级法院职能。就审级制度而言,虽然三审终审构建了较高的终审审级,但就实践来看,二审程序构成大多数民事案件的终审程序。因此在坚持两审终审制的前提下,进一步构建多元化审级制度。首先,完善一审终审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俄罗斯通过设立上诉审审判庭,遵循了两审终审制的原则;其次,限制上诉审的条件,明确上诉审的审理范围,更加重视法律审;再次,建立有限的三审,实行上诉许可制度,增设“飞跃上告制度”等。改革再审制度,科学设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事由;适当限制申请再审条件;科学界定再审的审理范围。俄罗斯再审制度中“再上诉审”的设立,是完善再审制度,补充两审终审制的重要举措,对我国有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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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生实习鉴定实习小结篇三实习是每一个大学毕业生不可缺少的一段重要经历,它使我们在实践中了解社会、在实践中巩固知识;实习又是对每一位大学毕业生专业知识的一种检验,它让我们学到了很多在课堂上根本就学不到的知识,既开阔了视野,又增长了见识,为我们以后进一步走向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也是我们走向工作岗位的第一步。
首先,我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XX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XX文理学院法律系和XX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四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并从事了一些书记员的工作。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商法及民事诉讼法,对民商法和民事诉讼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的结合起来。实习结束时,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以下是我的实习的自我鉴定。拟从实习目的、主要实习内容、实习主要过程、实习、学习与生活、实习所感所想,收获体会六方面进行总结。
一、实习主要目的
把对法学特别是民商法和民事诉讼法书本学习的理论知识应用于实际的民事诉讼实务中去,在我的专业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检验并巩固了自己四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
二、主要实习内容
四、实习主要过程
20XX年4月17开始实习。初来乍到,对XX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建筑结构空间分布很不了解,以至于从第五法庭到519办公室小何师姐都要问“你知道怎么走回去吗”。幸亏我的方向感较强,很快就大致了解了各个楼层及重要办公室的分布,这使我实习学习进展过程加速不少。实习第一天必要任务肯定是认识熟悉各位老师(按认识顺序为蒋、李、卢、黄、许、许)以及一同实习的师姐小何。她们都还年轻,都很热情,没有一点生疏感,我也很快融入了519这个我即将要工作近2个月的地方。就这样我的实习就开始了。第一天早上我看了好几份民事判决书,相对于书本上虚拟的范本的缩略、枯燥,我感受了现实的判决书的具体、生动。并留意了民事判决书格式和一些内容的写法。
下午送了一些法律文书的快件送后,去第五法庭听一个一审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级法院的一审案子数量是比较少的,所以我算是比较幸运。此案的具体案情是原告租用第二被告的仓库,因同租用第二被告的仓库的第一被告改变照明线路引起火灾造成了原告巨额财产损失,原告请求第一被告赔偿财产损失,第二被告负连带责任。经过了法庭调查程序,然后进入激烈的法庭辩论,之后进入双方的最后陈述,审判长宣布休庭,此案没有当庭宣判。退庭后回到办公室我就看看一些司法文书和随身带的法律法规。4月18日,在第十三法庭听了个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案件,案件的焦点主要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关系还是内部职务行为,此案最后调解掉。
领略了审判员的民事调解艺术。4月21日,在第三法庭,听了个不是以“官”的身份的“民告官”的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案子,该案认定的主要事实是诸暨市大塘镇政府设定的垃圾投放点有安全隐患,原告的母亲某日晚在倒垃圾时不幸掉进河里淹死,政府因没有尽管理的义务负主要责任,原告的母亲也存在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庭后学习了整理卷宗的一些工作,如折卷宗的封面、打页码、写清单、贴封条、盖公章等并阅读了大量法律文书。
五、实习、学习与生活
实习本身就是一种学习。实习期间,我利用此次难得的机会,努力工作,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法院的老师们求教,认真学习法律、法规以及理论和实践知识,经常参加了多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认真学习了丰富的实物的司法文书,真正从课本中走到了现实中,从抽象的理论回到了多彩的实际生活,细致的了解了民事起诉的全过程及法庭庭审的各环节,认真观摩一些律师的整个举证、辩论过程,并掌握了一些法律的适用及适用范围,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从而进一步巩固自己所学到的知识,为以后真正走上工作岗位打下基础。
开始实习后,实习成了生活的一部分。生活需要安排,实习中坚持每天早睡早起,中午午睡,养成了良好的生活习惯,这使我在工作中充满活力。生活需要态度,工作也有工作的态度和纪律。实习中的很多工作,有兴趣就很容易做好。但还有些事难免会比较枯燥的,像一些书记员的工作,如折封面,敲页码,写封面等。其实每次折封面的数量并不需要很大,但一封面要折六个折,且卷宗封面很硬需要重力压过才能定形,距离较近的折痕(第三或四折)是很难折的,因此折封面会是比较麻烦的工作。对此我以我的短暂经验总结了个高效率的方法(全省卷宗是统一样式的,各个地方都可以借鉴),就是先折第一,第三或四,第六个折,再折第二、第五个折,用重力压一下,然后转过封面以第二、第五个折为支撑折第三或四折,再用重力压一下。这个动作很流畅,转封面只需一次,重力压只要两次,能提高效率50%左右。
六、实习所想、所感
实习是一种经历,只有亲身体验才知其中滋味。“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在这段实习过程中,学到了很多,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同时也发现了自己的许多不足之处。在学校总以为自己学的不错,一旦接触到实际,才发现自己知道的是那么少,,这时才真正领悟到“学无止境”的含义。且除了专业的实践经验外,生活中工作中还有更多的事情要学习。因此我个人觉得像法学这样实践性强的学科,应多组织一些实践教学活动,采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式,让学生们多接触社会和专业的实践活动。
“打赢官司不一定就有道理,一点都不退让,有时候反而输了日常的理”,这是第五法庭王审判长在一次调解中说的一句话,让我感受颇深。在实习中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我了解到现实中很多的民事纠纷案件都是通过调解解决的。因为在民事纠纷中法律更多的只是一种解决问题的途径,但不一定是最好的方法。法律不是万能的,很多时候判决判了,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还存在着,法律并不能消除矛盾。“打赢官司并不意味着事情就结束了,有时官司打完矛盾还在,这并不是想要的结果。”调解是双方自愿答成可接受的协议,调解可以减少诉讼成本,相比判决也可以一定程度修复当事人双方的矛盾。一个合格审判人员必须懂得调解的艺术。要具备调解的能力,这要求审判人员要有很好的亲和力,又依法办事不失威严,能给人民群众信任感,既能言之以理,又能动之以情。
接触了大量的民事纠纷也让我了解了目前存在的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比如众多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反映了当前人们婚姻家庭观念正在发生转变,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正受到挑战。不少的相邻关系纠纷案件,说明了市场经济下,人们忙着自己的事情,疏忽了和邻里的沟通交流,关系逐渐淡漠,造成了不和谐的局面。一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多住院、多吃药扩大损失“给医院打工”表明当今社会诚信的缺乏。
实习的经历,丰富了我的生活,增加了我的阅历,让我更加成熟。使我从遵纪守法的好公民转变为合格优秀的法律人才大大迈出了重要一步。
再次感谢XX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特别是民庭的老师。谢谢!
看过法学学生实习鉴定实习小结的人还看了:
1.法学实习个人鉴定
2.法学实习自我鉴定
3.法学专业实习自我鉴定
4.法学实习鉴定报告(2)
5.法学实习鉴定报告(3)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状况
笔者收集了所在法院——南京市大厂区人民法院1998年至2001年四年间的民事审判数据,通过统计、对比和分析,对该院民事审判中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得出:在这法院,简易程序有着广泛的适用基础,早已形成“扩大适用”的客观事实和趋势。
1、从案件总量看,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在总结案量中占有绝对比重,并呈逐年增长趋势。近4年,大厂区法院每年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民事案件数在当年结案数中所占比例均在83%以上,其中1998年为89.64%,1999年为83.34%,2000年为84.34%,2001年为87.84%。如此高的比例,表明简易程序不因其“简”而旁落为辅程序或次要程序,恰恰相反,它现在是基层法院完成审判任务的主要工作程序,或者说,它是当事人进行诉讼、接受司法审判和直观地面对法律、接触法律的主要方式和途径。
2、从适用范围看,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类别已几乎涉及全部收(结)案的民事案由。2000年大厂区法院共受理确定民事案由36种,2001年受理确定民事案由49种,其中除医疗事故损害赔偿1种案由未适用过简易程序外,其他案由都有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的记录。以11种公众熟悉的民事案由在2001年的适用情况为例,离婚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案件所占比重为95%,抚育费案件为98%,赡养案件为100%,借贷案件为88%,买卖案件为93%,合伙案件为83%,劳动争议案件为9%,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为85%,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为83%,邻关系案件为90%,名誉权案件为100%。其中劳动争议案件所占比重低,是因为该院于年初决定这一类案件不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造成的。由此可见,除极少数案件类型外,基层法院或法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胆略远比理论界要大,司法实务中还很难绝对归咎哪一种民事案件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3、从适用机率看,传统民事审判领域里常见的几种案件类型适用简易程序的机率较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编制统计报表(法综9表)的案件分类法进行比较,可发现离婚、抚养、赡养等婚姻家庭类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比率很高,且较为稳定,而其他诸如赔偿类、房屋类和最易出现新类型案件的债务类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比率则极不稳定,或升或降,详见下表:
年份
项目1999年2000年2001年
婚姻家庭类总数481430433
简易案件数443403419
比率92.1%93.72%94.58%
房
屋
类总数576060
简易案件数365045
比率63.16%83.33%75%
赔
偿
类总数647297
简易案件数355183
比率54.69%70.8%85.57%
债
务
类总数226340225
简易案件数187256172
比率82.74%75.29%76.44%
可见基层法院或法官经常接触和审理并积累了丰富办案经验的一些案件类型,与其不常接触和审理的案件类型相比,适用简易程序的机率要高。这又从另一方面说明,案件难易之分,与法官对案件性质的熟悉程度有关,并随着法官个人及其职业群体的成长而由难变易。
大厂区法院适用简易的情况,与学者们列举的有关数据基本相仿,也与南京地区其他基层法院的情况相近似②。上述调查至少给我们三点启示,一是各基层法院可以通过统计等科学方法对本院法院法官适应不同案件的能力进行调查摸抵,从而确定符合自身实际的繁简案件范围;二是简易程序以其独任之特征,抑制住案件数量增长对法官人数的需求,缓解了“案多人少”矛盾,成为解决这一现实问题的主渠道;三是各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类型,已实际超出最高人民法院惯常认可的范围,当前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主要任务不在于推广实施,而在于修改行法律和司法解释。
二、适用简易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透视
实践中发现,适用简易程序存在两个不良倾向:一是“简易程序普通审”,一方面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庭前准备等流程管理措施完全相同,没有体现出快捷、简便的特点,另一方面庭审过程缺乏灵活性和便捷性,从法庭调查到法庭辩论等诉讼环节与普通程序也没有多大变化。总之,简易程序并不简易,实际上它正在演化成“独任程序”;二是“随意转换程序”,一则不注意识别简单民事案件,实施繁简分流,二则淡化适用程序法的严肃性,使简易程序的审限制度对承办法官缺乏约束力。司法实务中还很大程度上将简易程序当作向普通程序转化的跷板。这两个倾向与设计简易程序的立法初衷不符,所以称之为不良倾向。简易程序并没从诉讼运行上真正成为一个独立的、明显区别于普通程序的诉讼制度。
出现上述不良倾向,不是偶然的。如果说问题只有暴露出来了才能得以解决,那这还不是件坏事。学者们对简易程序现存的问题多有论述,大致可归结为:立法规定过于简单、粗疏,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界限不清,简易程序不简化,司法解释与立法前后矛盾③和对转程序行为监控不力,这里不再赘述。从审判角度观察,笔者体会是:
2、造成随意转程序的原因:①不注意事先识别繁简案件,加之现行识别标准不便于实务操作,使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前未实施繁简分流,未固定所适用的诉讼程序;②法官的程序意识不强,把程序视为工具,忽视了诉讼程序所固有的功能和价值,如约束法官行为、保障司法公正等等,是法官必须遵守的法律制度之一,而有的法官甚至利用“转程序”来掩饰自己工作上的无能;③法院内部对转程序案件的监督制约不力,既没有准许转程序的前提和条件,又未规定随意转程序的责任和处罚办法。
适用简易程序还遇到一些难点问题,主要为:
(2)识别难。识别简单民事案件本身就是起争议的问题,不同法院和法官对同一案件的难易程序评价不一,是不可避免的事情。实践中还出现看似简单但很难、看似繁杂但很易的现象。这里面有法官个人及群体的业务素质、司法经验和授业基础不同的原因,有每个案件所蕴含的繁杂性、特异性和难解性不同的原因,还有案件自身发展变化的原因。人们担心,识别结果的不同会表现为实务层面上的司法不统一。这一担心绝非多余。目前,各法院均不同程度地突破司法惯例,扩大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还没有一个统一标准。
(3)简化难。前文提及法律规定和法院内部规章对简化简易程序的掣肘,其中制作裁判文书繁简不分就是具体问题。因为我国未采用格式化裁判文书,而现行法律又明确要求裁决文书写明当事人争议以及法院裁决的事实和理由,因此,不论案件多么简单明了,不管是调解结案还是判决结案,法官都要为了写清一个完整的案件事实与争议的来龙去脉而详尽调查,娓娓道出。此外,由于是凡判决均可上诉,当事人虽明知判决正确却恶意利用上诉制度拖延判决执行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使得本应快捷的审判变得拖趿,还耗两级法院的审判资源。
三、简单民事案件的识别标准
四、完善发展简易性程序之构思
社会对诉讼制度的需求是多样化的。以前媒体曾讨论“二毛钱官司”究竟值不值得打的问题,如果从纯经济利益角度考评,当然应限制此类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但如果从论个事理争口气的角度考评,我们没有理由拒绝其诉讼。而且,民事诉讼中涉及的私人利益又能大到哪里?权利无大小,均应有救济机会,百姓不就是找个地方说理吗!为此,我们也有必要设置多种程序价值模式。简易性程序可以强调效率优先,其公正内涵次之;复杂性程序可以强调公正优先,其效率内涵次之。象前述的二毛钱官司,就可以给之于简易性程序进行诉讼。
1、创设独任程序。前文提及简易程序正演化成独任程序,若加上普通程序运作中存在的合议庭不合议、主审法官独揽审判的情况,我国民事诉讼程序完完全全可以归位为独任程序。笔者设想,独任程序应成为将来民事诉讼程序的主体,在此基础上通过对诉讼环节、方式、审级等制度进行00调整再设置普通(合议)程序和简易程序,除重大复杂和简单小额事案件外,一律适用独任程序审判。所谓独任程序,是指基层法院一般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基本程序。运作环节、方式、与现行普通程序没有太大区别,所区别的,一是审判组织的人数不同,前者由1名法官担当,后者由3名以上法官担当,二是所适用的案件类型不同,普通(合议)程序只适用于疑难民事案件或法律特别规定的民事案件如提请复议案件的审理;其与现行简易程序的区别主要是所适用的案件类型不同,后者主要适用于法律所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
设置独任程序有如下基础:①法学理论进步的基础。谁都不否认我国近几年法学理论研究和立法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如物权法正在制定,民法典也提上拟制日程。法律整体水平的提高,势必会促进司法活动的进一步繁荣和经验积累,这为提高法官业务素质、增强法官应对不同类型案件的适应能力创造了条件;②法官素质提高的基础。近十余年,法官队伍中补充了不少接受过法学教育的新生力量,法院系统还通过举办业余大学等方式对原有非法学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大幅度提高了法官素质。2001年修改的《法官法》将法官任职条件由专科提高到本科,即说明了这点;③司法实践发展的基础。目前各法院大力推行的案件流程管理体制,有利于规范审判行为,但也在将简易程序变得普通化。现行简易程序不简便但仍不失其“独任”特征,因此不如固势利导将现行简易程序改造成独任程序。从程序运行保障机制权衡,这样做也更为合适,实际上也是在扩大现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2、简化简易程序。利用独任程序消化大量民事案件,抑制住案件增长对法官人数的需求,我们始有机会讨论现行简易程序不简便问题。简化简易程序,就是简化现行简易程序,而不是对新简易程序的简化。笔者设想从9个方面实现诉讼程序的简化:
(2)配置专门机构和人员。这一机构和人员主要负责通知应诉、接待当事人、开庭排期、庭审记录、发送文书等事务性工作,可与案件流程管理机构合署办公,不编入法官,而由独任法官轮流坐班,适时审理,及时作出裁定、调解和简易判决。与之对应,法官本部可分为独任庭(组)和合议庭(组),分置独任法官和合议法官,各自适用独任或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审理案件,这样可避免法官因不同程序习惯而出现互相干扰影响的现象。合议庭主要由院长、庭长和审判委员会委员组成,负责审理重大繁杂案件和复议简易程序的申请复议案件。
(3)采用表格式诉状。当事人在法院工作人员指导下,通过填写表格或打勾即可完成和答辩;有关证据作为诉讼状附件,应一并将副本送达原被告。
(4)增设短期公告送达方式。简易程序中送达传票、判决书等书面文件时,可适用直接、留置、邮寄和短期公告4种送达方式。对那些早出晚归、居无定所、有意藏匿躲避送达或拒绝送达人员入户的当事人,采用短期公告送达方式,即在其最后一个住所或近亲属住所连续3-5日张贴并公告有关文书即视为送达。
(5)兼采书面审和言词审。证人可以提供附有身份证明的书面证言,无须直接出庭作证;法官通过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若事实清楚、争议不大,即可直接判决;若一方当事人未提供书面材料或虽提供书面材料但事实存有争点,可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言词辩论,澄清事实。同时,强化诉状和答辩状的效力,非法定事由不得反悔或变更。
(6)简化言词审过程。简易程序庭审以法官纠问方式为主,重点在于查清案件事实,庭审过程不拘于成式,法官视情况组织法庭辩论,甚至可以取消此庭审单元。
(8)缩短审限期。简易程序审限期为1-2个月,不得延期,但可以转换为普通程序。
(9)限制上诉,实行本院复议制。当事人如对简易判决不服,不得上诉,但可提出复议。复议由合议庭负责,可书面审也可言词审,复议期限不超过20天。
3、拓展非讼程序。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是非讼程序,它们与简易诉讼程序一样也具有简便、迅速、及时的特点,都属于简易性程序的范畴,但是司法实务中并不常用。公示催告程序所适用的案件类型,目前尚不多见,因此不常使用;但是,督促程序不常运用,却让人匪夷所思。有人曾查找原因是法院嫌所收取的费用低,当事人嫌该程序不可靠,如被申请人一提出异议支付令即失效,所以双方的积极性都不高。⒀上述法院方面的原因,毫无道理,只会降低自身威信,影响司法公正形象。设置简易性程序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减少诉讼成本而不是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投入。因此,对不同程序收受诉讼费用加以区别,拉开档次,是合理的,这已有学者提出改革意见。⒁至于当事人方面的原因,可以通过转程序机制来解决,下文另作论述。
非讼程序中可以设置独立的调解程序供当事人选择。调解员由人民陪审员、资深书记员、律师或熟悉法律知识的人士担任,这样可以发挥人民陪审员和热心于公益事业的法律人士的作用,还可以减轻职业法官工作负担和减少法院开支。若一方当事人拒绝调解或在调解过程中达不成协议,案件转入诉讼程序。拒绝调解的当事人,如果在判决中没有得到比调解结果更有利的结果,将要承担拒绝调解以后对当事人所支付的诉讼费用。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