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省律师避免利益冲突规那么(2004年11月5日广东省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2月9日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律师的执业行为,避免利益冲突的发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方法律师执业行为标准(试行)及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那么(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那么。第二条本规那么适用于经本省司法行政部门批准设立、许可的律师事务所、律师涉及执业利益冲突的认定和处第三条利益冲突是指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在办理法律业务时,受自身利益或当事人之间利害关系阻碍,可能损害当事人利益
2、的情形。第四条在进行利益冲突审查时,以下主体之间的关系视为本规那么所称“同一概师事务所”:(一)律师事务所与该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之间;(二)律师事务所分所与该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其他分所之间;(三)尽管各自独立,可是彼此在人事、财务或品牌上存在联系的律师事务所之间。第二章利益冲突的认定第一节直接利益冲突第五条律师在办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或仲裁案件中的以下情形属于直接利益冲突:(-)同一概师或同一概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在同一案件中同时担任争议两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二)律师担任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而同一概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或工作人员是该案件中
3、对方当事人的;(三)担任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任仲裁员的仲裁案件代理人的;(四)曾经或仍在担任仲裁员的律师,承办与本人担任仲裁员办理过的案件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第六条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以下情形属于直接利益冲突:(-)同一概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前征适当事人同意的除外;(二)律师担任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一概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或工作人员是该案件被害人的;(三)律师同意犯法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同意同一案件或未同案处置但实施的犯法存在关联的其他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担任
4、辩护人的。第七条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一起委托外,同一概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属于直接利益冲突。第八条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律师或同一概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又在诉讼、仲裁或其他非诉讼业务中同意该法律顾问单位或个人的对方当事人或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委托的,属于直接利益冲突。第九条应当进行任职回避而未回避的以下情形属于直接利益冲突:(-)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二)曾经处置或审理过某一事项、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其后又以律师身份办理该事项或
5、案件的;(三)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担任原任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时所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的。第十条除本节已有规定外,以下情形也属于直接利益冲突:(-)同一概师事务所或同一概师在同一诉讼、仲裁案件后续审理或处置中又同意对方当事人委托的;(二)律师办理诉讼、仲裁或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三)其他依据律师执业体会和行业常识能够判定为直接利益冲突的情形。第二节间接利益冲突第十一条律师在办理诉讼、仲裁案件中的以下情形属于间接利益冲突:(-)律师担任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代理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或工作人员是
6、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律师担任刑事案件犯法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或工作人员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第十二条在与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存续期间或委托关系终止后的一按时刻内的以下情形属于间接利益冲突:(-)同一概师事务所同意正在办理的诉讼、仲裁或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二)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效劳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该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三)在委托业务终结或委托关系终止后十二个月之内,同一概师就同一诉讼、仲裁或其他非诉讼业务同意与原委
7、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四)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六个月内,同一概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就同一诉讼、仲裁或其他非诉讼业务同意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第十三条其他与本节规定情形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体会和行业常识能够判定为间接利益冲突的情形也应按间接利益冲突处置。第三章利益冲突的处置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或律师遇有本规那么规定的直接利益冲突情形应主动回避,不得同意委托,已经同意委托的,应予以解除。第十五条因显现两个或两个以上委托而造成直接利益冲突的,由律师事务所负责调整。律师事务所不能与委托人协商调整的,一样情形下应按以下规那么进行调整:(-)已成立的委托优先于拟
9、方或两方以上的委托,进行和谐、调解工作;(三)在诉讼、仲裁业务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可能有利益冲突的一起原告(申请人)、一起被告(被申请人)或第三人一起委托相同律师担任代理人的;(四)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律师调解工作室同时同意案件两边当事人的委托开展调解工作的;(五)依据律师执业体会和行业常识能够判定为明显不组成利益冲突的其他情形。第四章避免利益冲突方法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做立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律师事务所在同意委托之前,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并作出是不是同意委托的决定。第二十条律师承办业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同意委托,与委托人签定书面委托合同,并服从律师事务所对受理业务进行的利益冲突审
23、以上市律师协会港澳律师会员会费标准由各市律师协会自行制定。第十四条会费一样按年度计算,统一在本会规定的时刻集中办理收缴。每一个缴费年度中期入会的,应缴会费金额按季度折算。具体折算方式为,按入会时所在季度起至收缴年度终止之季度的季度数,乘以应缴全年会费额的四分之一。不足一个季度的,按一个季度计算。第十五条特邀会员和港澳律师会员会费缴纳时刻具体如下:(-)特邀会员应在取得特邀会员证书后一个月内缴纳会费;次年起,在每一年5月31日前缴纳;(二)港澳律师会员应在取得广东省司法厅出具准予派驻内地执业的批件后一个月内缴纳会费;各地级以上市律师协会在收到会费后一个月内向本会缴纳港澳律师会员会
25、东省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8年2月9日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引导广大律师牢固树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作者的信念,自觉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切实提高律师队伍思想政治素养、职业道德素养和业务素养,不断增强律师的职业使命感、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培育和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执业精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关于成立律师宣誓制度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形,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经广东省司法行政部门许可,第一次取得或从头申请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参加律师宣誓。第三条律师宣誓,应当在律师取得执业许可之日起三个
26、月内,采取分批集中的方式进行。第四条律师宣誓仪式,由市律师协会和谐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联合组织进行。市律师协会至少应提早7天将宣誓律师的名单、宣誓举行的时刻、地址等通知宣誓律师。第五条宣誓仪式要求:(-)宣誓会场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二)宣誓仪式领誓人由律师协会会长或副会长担任,并可邀请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主持仪式;(三)宣誓仪式设监誓人,由律师协会派一名工作人员和邀请司法行政部门1名工作人员担任;(四)宣誓人宣誓时,应着律师职业装(或律师袍),免冠,佩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徽,成立正姿势,面向国旗,右手握拳上举过肩,随领誓人宣誓;(五)宣读誓辞应当发音清楚、准确,语音铿锵有力。第
27、六条宣誓程序:(-)宣誓人面向国旗列队站立,唱国歌;(二)领誓人逐句领读誓辞,宣誓人跟读,领誓人领读完誓辞、读毕,宣誓人,后,宣誓人自报姓名;(三)宣誓人在誓辞上签署姓名、宣誓日期。经宣誓律师签署姓名的誓辞一式两份,一份由宣誓律师收执,一份存入该律师执业档案。律师宣誓誓辞为: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我保证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神圣使命,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和法律尊严,执业为民,勤勉敬业,诚信廉洁,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法律正确实施,保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尽力奋斗!第七条律师应当自觉践行宣誓誓辞,将誓辞作为指引律师执业活动的行为准那么,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固守耿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同意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第八条接到通知耍求参加宣誓的律师应当准时参加宣誓仪式,如确有合法理由不能参加的,应当提交保证书,保证参加下一次的宣誓仪式。对无合法理由不参加宣誓仪式,或宣誓时不遵守仪式要求的,由市律师协会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