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因为“工伤获赔180万,律师费竟高达90万”的标题党新闻被热传,写的这篇小文。
一、风险代理制度的起源及发展
风险代理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的工业革命时期,在当时的工业革命的大背景下,在工业革命引起的社会经济大繁荣时期,大量的工伤事故和运输事故的受害者因为无法负担律师代理费用而不能追讨他们的工伤赔偿。因为没有律师愿意办理此类风险高、回报少的案件,所以这些工伤受害者也无法通过法律的手段获取工伤赔偿。正是基于这种社会现象,伴随着大量劳工侵权案的涌现,风险代理制应运而生。律师风险代理开始主要是适用于工伤案件,后来继续发展为个人伤害领域。诉讼的风险从当事人转移到了律师身上,如果败诉的话,当事人也不会有损失。风险代理制的出现既解决了经济困难的人因为无法承担律师代理费用打不起官司的难题,也解决了律师不愿意办理此类风险较高案件的问题。
在日本,律师风险代理制度的适用比在美国该制度的适用范围更大。其更大的适用范围主要体现在:在民事案件中,除最初手续费外,大多数情况下的报酬都是胜诉时的成功报酬;在刑事辩护中,则除了最初手续费外,还依照对被告的量刑情况收取不同的胜诉费。
在中国大陆,风险代理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出现,农民工维权律师周立太就采取风险代理方式帮助了大量农民工。但直到2004年《律师执业行为规范》颁布,风险代理收费制度才开始逐步规范。2006年《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律师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律师事务所可以进行风险代理收费,但前提需要告知委托人政府指导价,如果委托人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方可采取此种代理收费方式。
文件名称
发布机构
律师收费暂行办法
国务院批准司法部发布
1956年7月20日
1987年6月10日
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
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
1990年2月15日
2002年8月6日
律师收费规定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1991年
1997年3月1日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计划委员会、司法部
2006年12月1日
关于暂由各地制定律师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
2000年4月4日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现行有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年12月17日
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实行政府指导价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
2017年8月15日
2019年7月1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5月5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改委要求山东等十省再次评估的通知
2019年11月12日
从以上表格中可以看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发布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仍有现行有效规定,广为流传的放开律师收费到底放开了什么,下面逐一分析。
三、放开律师收费到底放开了什么
为促进市场竞争,激发市场活力,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中明确决定放开律师服务费、基层法律服务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同时明确说明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实行政府指导价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7〕70号)同时废止。
因此,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与风险代理制度属于不同的概念范畴,上述两次调整改革放开的是市场调节价的范围,而不是允许风险代理
的范围。从山东省等地放开律师收费实际废止的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
四、何为风险代理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婚姻、继承案件;(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第十二条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综上,实行风险代理收费的前置程序是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
综上,风险代理只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严格禁止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案件以及涉及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事案件实行风险代理。具体而言:
1.群体性案件
例如裁员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无论代理劳动者一方还是用人单位一方均不可风险代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并未明确界定“群体性诉讼案件”的范围,实践中一般参照律师行业自律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加以认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指导意见》规定,群体性案件是指一方当事人众多(十人以上)、基于同一或类似的事实问题或法律问题而引发的共同诉讼或非诉讼(包括调解、裁决、仲裁、复议等)案件。
该规定与风险代理的起源地美国不同,美国大量的群体性案件、集体诉讼都是律师推动的。但我们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万事和为贵,不鼓励引发争议、诉讼的行为。
2.刑事诉讼案件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涉嫌刑事犯罪,在刑事案件代理中禁止风险代理。
之所以在刑事辩护案件中禁止适用风险代理制度主要基于以下理由:第一,刑事辩护律师收费的性质;第二,律师或当事人的利益冲突;第三,缺乏财政支持;第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
3.行政诉讼案件
在劳动用工时产生的纠纷中行政类案件还是比较常见的,例如请求社会保险机构给付社会保险待遇、工伤认定等,在行政诉讼案件中禁止风险代理。
和谐社会不鼓励与政府机关发生争议、诉讼。
4.代理申诉案件
代理申诉案件禁止风险代理是比较新的规定且在最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的文件中没有提到。
除上述类型外,因涉及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劳动争议案件也是禁止风险代理的,在代理劳动者一方过程中还应注意以下案件禁止风险代理:
1.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2.请求给付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3.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律师办理除上述类型之外的劳动争议案件时,在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以上案件禁止风险代理可能是因为我们有强大的法律援助体系吧。有观点认为,如果说禁止风险代理,只是影响了一般公民对于诉讼的选择,那么对于穷人而言,风险代理制度的禁止适用无疑是切断了他们寻求司法救济的途径。他们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其收入仅能维持生存,根本负担不起诉讼所需要的费用。因此,先办案后交费的风险代理制度就成为了他们进入法院的钥匙。民工律师周立太就是通过风险代理为农民工讨薪,代理工伤案件,累计为民工挽回了数亿的损失,不仅成为了维护弱势群体权益的典范,而且也证实了风险代理适用的必要性。难怪美国哥伦比亚大学中国研究中心李本主任于2007年10月在华中科技大学举办的中国侵权责任法立法研讨会上表示,与崇尚风险代理的美国相比,中国的《律师收费管理办法》中有关风险代理制度的限制有些奇怪。
五、地方性规定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司法厅、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代理办法》(川人社发〔2020〕33号)第十九条规定,仲裁代理人在委托权限内履行代理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五)对劳动者实行风险代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1〕82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律师不得对涉及财产关系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采用风险代理。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劳动争议案件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律师代理劳动争议案件不得超过标准收费。律师不得采用风险代理的方式代理劳动者劳动争议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