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XXX)案情概述:甲乙双方再次离婚,纠纷焦点在于房产及共同存款的归属问题。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条的判定,该案中的房产和共同存款应当按照等额分割原则进行分割。
法院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判定,该案中的股票和汽车属于婚姻期间共同财产。考虑到甲方在婚姻期间的辛勤努力和对股票的投资贡献,法院决定将股票的所有权归属于甲方,并要求甲方向乙方支付补偿金额。至于汽车,根据等额分割原则,法院决定将汽车的所有权进行等额分割,每个当事人各自拥有一半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分割;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分割。
第三十九条:夫妻一方将个人财产投资于婚姻共同财产的,应当以其投资的部分为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离婚时享有相应的权益。
第四十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财产作出的重大贡献,有权要求在离婚时得到补偿。广东省婚姻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在其个人名义下以共同财产购置的不动产、车辆、股权等,视为婚姻共同财产。
五、结论
最终目标是确保当事人在二婚再离婚的情况下能够公平分割婚姻财产,维护双方的权益,并在分割过程中充分考虑子女的利益。通过合理的分割,可以减少纠纷和冲突,为离婚双方和子女的未来提供稳定和公正的基础。
因此,在面临二婚再离婚的婚姻财产分割时,了解深圳地区的法律法规,咨询专业律师,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将有助于实现合理的财产分割,并为当事人及其家庭带来更好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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