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3年7月开始,陕西商洛商州区法院沙河子法庭开始施行“诉讼离婚冷静期”,给提起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发放“强制冷静”45天的通知书。
此前报道,商洛的周燕(化名)因长期被家暴提起离婚诉讼,于12月12日收到“离婚冷静期通知书”。资深婚家律师张莹表示,诉讼程序中加入“冷静期”可能违反《立法法》,且严重限制公民诉权。报道刊发后,记者从知情人处了解到,商州区法院已联系周燕了解案情,并告知她将会加急处理其案件。
法院:对家暴受害者案件“加急处理”
12月17日,封面新闻记者再次致电沙河子法庭,询问是否存在家暴情节的当事人均可加急处理?是否考虑取消该项规定?工作人员表示,离婚案件当事人都需要向法院工作人员提供资料,进行审核。是否加急以及如何加急则要看具体情况,“每个人情况是不一样的,要根据材料决定。”
这一措施与重庆南川区法院有相似之处。
据《法治日报》12月1日报道,重庆法院也在探索开展“诉讼离婚冷静期”工作。
报道称,2018年至2020年,重庆法院每年新收一审离婚纠纷案件数量均维持在3万件左右,2021年离婚案件同比上升33.1%,并在2022年、2023年持续高位运行。面对这一现状,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开展“诉讼离婚冷静期”工作,并配套实施了《离婚冷静期告知书》《婚姻家庭考试卷》、婚姻家庭指导课、调解与评估等创新举措。
与商州区法院不同的是,南川法院明确了“冷静期”的适用情形、设置期限、适用程序等9个方面的内容。“立案后,承办法官可通过走访、调查、询问等方式,结合问卷调查填写情况,综合判断认定本案是否符合适用‘诉讼离婚冷静期’的情形。”
诉讼程序插入“冷静期”违背法律规定
出于减轻司法诉讼压力,减少冲动离婚的目的,部分法院自行开始“探索”施行“诉讼离婚冷静期”,但其合法性存疑。
《民法典》正式生效前,2020年5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官网《与你有关!七大看点解析民法典草案》中对“离婚冷静期”作出解释,这项制度适用于夫妻双方协议离婚,不涉及家庭暴力等适用诉讼离婚的情况。
201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在两年地方试点的基础上,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下称《意见》),其中第40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虽然商州区法院推出上述规定,似乎并没有脱离上级政策允许的范围,但是细看该《意见》,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设置冷静期,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限制性条件,就是“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如此规定,不仅因为诉讼离婚冷静期缺少立法支撑,更因强行设置并实施诉讼离婚冷静期,很可能让婚姻一方的利益受损。审视当地法院的做法,明显违背了法律规定,也背离了《意见》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