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护地方立法有新动作。近日,有省份在当地的《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明确,妇女持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等证明夫妻关系的有效证件,可以依法向房地产行政管理、车辆管理等单位申请查询配偶的财产状况,有关单位应当受理,并且为其出具相应的书面材料。
规定“查询配偶财产权”并非第一例
从全国性法规来看,夏海龙向中新网介绍,《民法典》及其他法律中均没有夫妻一方可以直接查询配偶名下财产情况的规定。
这项法规对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查询对方财产状况作出了规定。“该规定中,‘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这大大减轻了夫妻一方的取证难度。”逯玉表示。
律师称
单向赋予财产查询权出于现实考虑
“在婚姻关系中,经济上强势的一方有可能转移、隐匿财产,如果弱势一方不知道,则很可能在离婚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导致一部分财产得不到公平的分割。”逯玉谈到,实际情况中,当婚姻中的一方有意识地规避或封锁财产信息时,另一方往往无法获取其真实、完整的财产情况。另外,异地取证成本会增加。
她表示,《条例》保护了婚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一方(多数为女方)的权利,方便其获得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并方便在离婚诉讼中分割。从经济角度来看,这项规定有助于诉讼中女方财产分割诉求的实现。
逯玉认为,该调证权应平等地归属于配偶双方,正如家暴的受害者有时是男性,则男性当然也应受到保护。“不过,在实践中的确是女方多数处于财产分割中的弱者地位。”
夏海龙则表示,表面上看,该规定显然出于优先保护妇女婚姻权益的考虑,与当前离婚纠纷中妇女往往处于相对劣势地位、财产分配不公有关联。不过他认为,“虽然这一规定的出台基于优先保护妇女的良善本意,但现实中恐怕很难真正实现初衷。”
他谈到,《民法典》除了对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共同债务的认定做了更具体的规定之外,同时也非常尊重甚至鼓励夫妻双方对财产归属的自由约定。例如,《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因此,现实中,尤其是在未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财产归属可能愈加复杂、多样,显然不能一概认定为共同财产。在这种情况下,赋予夫妻一方查询对方财产的特权就愈加缺乏法律依据和正当性,也违背年轻一代更加自立、自主的主流思潮。”夏海龙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