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稻公司因与苏州稻香村食品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先后经过北京市顺义区法院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北京高院再审,最终判项为烟台稻香村公司公司、北京龙腾傲谷公司(原审共同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苏州稻香村公司第352997号“稻香村DXC及图”商标专用权的月饼产品,并赔偿83万元。
2018年11月1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编号2017-0200643号《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购买位于团泊湾花苑5号楼-6-101号房屋,总价款为2357997元,被告于2019年9月30日前向其交付房屋。截至立案日,被告逾期交房6个月,原告按约定要求解除合同,返还相应款项、赔付违约金及其他款项。
2019年5月罗某联系北京昆仑鑫电线览有限公司(简称昆仑鑫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要求购买电缆。张某代表昆仑鑫公司同意向罗某出售电缆,并按罗某的要求多次将货物送至罗某的库房,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罗某与被告葛某系夫妻关系,于2021年7月15日协议离婚,罗某于2021年7月27日死亡,罗某1、罗某2均系罗某与葛某婚生子女。原告于2021年5月委托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李丹律师代为提起诉讼,经过律师多方调查取证、实地走访、据理力争案件于2022年9月1日作出判决。
2022年5月18日,张某某驾驶津RH93XX号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武清区王河公路由东向西行使至下五旗镇丁庄村路口时,与对行由西向北左转弯的张某2骑行的金彭牌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电动车驾驶人张某2受伤,经武清区中医院救治无效死亡,电动车乘车人张某1当场死亡。2022年6月13日张某1的监护人高某某、张某特委托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李丹律师为交通事故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阶段的代理人,李丹律师和葛思梦(实习人员)立即全方位对事故的案件事实、责任认定、事故鉴定、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
2015年,蔡某与包某结识,二人有买卖加油卡充值卡的业务往来。2020年4月,蔡某结识了同做买卖加油卡充值卡生意的程某,蔡程两人频繁开展多种类的油卡交易。后程某为赚取高额利润,在明知“快销卡”(非一手卡)存在高风险的情况下,依旧大量从蔡某处购入,并形成了先付款后发“卡密”(以文档形式存储的加油卡充值账号和密码组合)的交易模式。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23号长江道与苏堤路交口,南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