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素珍,女,1965年4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士平,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通宾,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云贺(曾用名四豹),男,1974年1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原告陈素珍诉被告邹云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因被告邹云贺下落不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陈素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素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公告费560元,共计诉讼费666元,由原告陈素珍负担。
审判员:陆德良
书记员:俞建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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