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买卖为什么要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生活中
你是否也遇到过这样那样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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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做客96直播间的是凌佳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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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凌佳辉,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2021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律师执业培训中被浙江省律师协会评为“优秀学员”,擅长民商事、婚姻家庭和刑事法律诉讼。
自执业以来,承办了大量诉讼案件并担任公司企业、村(社区)的常年法律顾问,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96热线律师普法:购买“抵押车”的风险
日常生活中,很多人觉得“抵押车”车况良好、价格便宜而且开出去还有排面,从而很多人选择购买了“抵押车”,殊不知,抵押车便宜的背后蕴藏着风险。一旦车辆发生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盗抢等问题,买受人就会面临“车财两空”的境地。
“抵押车”,即车辆的所有权人向银行或者个人申请借款而用作抵押,并且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的车辆。通俗来说,就是车主因借钱需要将车辆抵押给债权人的这种情况。
具体引用一个案例来展开说说
经过考虑,张某随后就以4.3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该奥迪抵押车,并签订了《机动车转押协议》和《债权(抵、质押权)转让免责协议》,协议明确规定,若发生被盗抢等所有风险由买受人张某承担。
2023年9月的一天,张某将车辆停在某停车场,一觉醒来,却发现车不见了,只留下一张《协助执行(车辆控制)通知书》,车已被某担保公司拖走。原来,原车主王某于2022年1月购买了某融资公司的奥迪车并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分期付款,车辆通过车管部门抵押登记于该公司。
然而,车主王某没多久便付不起尾款严重逾期,该公司便将上述债权转让给某担保公司。2022年5月,王某因急需用钱,便向经营二手车寄卖行的李某借款4万并将涉案车辆抵押给了李某,并如实告知其涉案车辆有抵押登记的情况,后因王某到期无法归还借款,李某将该抵押车转押给了张某(也就本案原告)。
因车辆已经流向市场,所以担保公司依法保全该车辆将车拖走。气愤的张某将原车主王某及拖车的担保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拖车的担保公司赔偿购车款,原车主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张某的购车款能否追回呢?看看法院的认定。
1.法院查明明知风险仍购进,认定买卖合同有效。
本案中,李某对涉案车辆抵押情况并无隐瞒,原告张某完全知晓,可见原告张某与李某之间订立的车辆买卖合同系双方自愿达成,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等,合同有效。张某在明知其购买的车辆系抵押车辆,无法办理正常过户手续的情况下,仍进行车辆交易,属于自担风险的行为。
2.被告担保公司是否承担侵权责任问题?
《民法典》第406条第1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本案中,原告张某虽然购买了该案涉车辆,但并不会影响抵押权,被告担保公司作为抵押权人依旧可行使抵押权取回抵押车辆,让原告丧失对车辆的占有。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403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定,被告担保公司的抵押权已经办理了登记,无论案涉车辆经过多少次转让,被告担保公司作为办理了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就案涉车辆行使抵押权而不论抵押车辆所有权人归属以及受让人善意与否。
据此,被告担保公司收回原告张某占有的案涉车辆于法有据,故被告担保公司不应承担本案的侵权责任。
3.被告原车主王某是否承担侵权责任问题?
被告王某虽然是案涉车辆的登记车主,但被告王某与原告之间不存在车辆买卖合同关系,案涉车辆也不是被告王某收走,原告张三不能举证证明被告王某对原告失去案涉车辆存在过错。故对原告张某要求被告王某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可见,“抵押车”是存在重大风险且缺乏法律保障,应当抵制购买和使用“抵押车”,购买时应选择正规渠道,审慎检查车辆手续是否齐全。
96热线律师普法:二手车买卖请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买卖“可过户车辆”时也要记得及时办理过户登记
否则,对交易双方都会产生一定的法律风险。对买家而言,车辆未登记在自己名下,原车主仍然可以就车辆进行抵押贷款;在法院强制执行卖方财产时,车辆可能存在被查封拍卖情况。
对卖家而言,买受人的违章未及时处理,卖家名下就一直会有“违法未处理”状态,影响名下其他车辆的审检;如果该车辆达到报废状态,或者买受人连续三个周期未进行年检,车辆被强制报废,卖家名下会存在“逾期未报废车辆”,影响办理其他的车驾管业务;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实际车主未购买车辆强险或者无偿还能力,也可能给卖家带来巨额民事赔偿风险。
因此,为避免交易风险,双方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后,应及时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96热线律师普法:二手车交易中欺诈行为的认定
在二手车交易中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认定问题
很多消费者朋友选择购买二手车后,在使用过程中往往可能会产生极大的心理落差,感觉“被骗了”不知道如何维权又“咽不下这口气”。
从司法实务看,二手车交易中,人民法院认定车辆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情形主要有三种:1.二手车表显里程与实际行驶里程存在严重不符;2.二手车经营者隐瞒车辆存在重大事故并不披露车辆维修情况;3.二手车经营者虚报车辆配置,实际配置与披露配置不符。实质上就是信息披露不客观、不真实。经营者一旦被认定“欺诈”后,消费者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规定要求经营者进行“退一赔三”。
引用一个案例来具体说明:
2019年3月,罗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二手车定购合同》,约定某汽车销售公司向罗某出售案涉车辆。
同年4月,双方办理了涉案车辆的过户手续。后,罗某发现涉案车辆曾于2018年因发生事故更换配件九十多项(包括车辆油底壳、发动机支架、燃油箱等多个部位)而办理保险理赔,理赔金额为6万元,遂主张汽车销售公司在双方交易前仅告知涉案车辆曾在部分部位进行维修而未告知完整出险记录和维修情况,构成欺诈,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返还购车款及增加赔偿至车价款三倍。
那么如何来认定是否符合《消保法》第55条规定
主要依据以下两方面:
1.双方主体是否属于《消保法》规定的经营者和消费者?
实务中,多数情况下作为经营者的一方为公司,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明确且长期从事二手车买卖交易。原被告双方对涉案合同签署的事实也均予以认可,故在认定双方主体认定方面多数并无异议。
但,目前因二手车市场仍较复杂,存在部分自然人以其个人名义签署合同。那么在此情况下就增加了购车方的举证难度,需进一步提交证据来(如:申请法院调取该个人名下近三年来车辆过户信息,根据查询结果反映其交易行为并非只是偶发性)证明该自然人常以个人名义不特定向消费者销售二手车,符合经营者的特征。
另一方消费者也必须是出于生活所需购买车辆,如购买方为单位或用途为商业或运营(网约车、出租车、货车等)一般不适用《消保法》。
2.如何证明被告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
首先,根据《消保法》第8条第1款及第21条第1款之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经营者负有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真实、全面信息的法定义务。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14条也对在二手车交易领域,对上述条款中法定告知义务内容进行了具体举例说明,明确载明“车辆的修理、事故情况”属于应当告知的车辆基本信息内容。据此,本案涉诉车辆曾发生过交通事故并更换车辆油底壳、燃油箱、发动机支架等九十多项配件,显然属于经营者应当告知的范畴。并且这是经营者的法定的告知义务,并非是仅在消费者向其询问时,经营者才负有告知说明义务。
其次,被告未如实告知的车辆修理、事故情况,对原告购买案涉车辆是否起决定性影响。实务中发生此类纠纷,多数与本案情况相类似,为经营者未向消费者告知车辆曾发生过事故及维修记录(或仅部分告知),以此诱使消费者对车辆车况产生错误的认识。
在此情况下,需结合一般市场交易习惯、消费观念和消费水平,予以认定未如实告知车辆的事故及维修记录是否严重影响消费者对涉案车辆的性质、质量等问题的判断。本案,涉案车辆曾因发生事故更换车辆油底壳、燃油箱、发动机支架等九十多项配件,理赔金额高达人民币6万元。该次事故中涉案车辆更换配件较多、理赔金额较高,法院认定属于消费者在决定是否购买涉案车辆时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
最后,根据《〈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第21条之规定“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148条、第149条规定的欺诈。”本案,属于消极隐瞒事实的行为,已实际导致原告在未能清楚知悉涉案车辆真实情况的前提下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决定,构成欺诈。
综上所述,被告负有向原告如实告知车辆信息的法定义务,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向原告提供车辆真实、全面信息,且未告知的信息足以影响原告作出购买车辆的决策,故被告的行为可认定为《消保法》第55条的“欺诈”行为。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退一赔三”的诉情。
作为中间转卖人对二手车辆存在维修、里程更改不知情的的前提下,不构成欺诈,是否就不需要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了?
答案是否定,中间转卖人在不知车辆存在维修、里程表更改的前提下,不构成欺诈,但作为二手车经营者未尽到主动查询义务,属于重大过失,应承担缔约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个案例
96热线律师普法:二手车交易中的注意事项
购买二手车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大家在购买二手车时应通过正规渠道,二手车交易市场良莠不齐,在选择交易对象时要注意甄别资质。
2.购买车辆前可以要求经营者提供车辆出险记录(可询问行驶证vin码进行查询)、保养记录(用于参照判断是否为实表)等反映车辆真实情况的材料。检查车辆手续是否齐全,核实是否有未处理的违章或交通事故。
3.交易前可以找一个第三方的专业检测,检测无误后再进行购买,检测时最好同时进行拍照或者录像对检测点进行记录。
4.签订合同时,将事故、维修情况具体记录在合同中,避免仅是对“重大事故车、非水泡车”等的笼统描述。对经营者作出的关键性承诺,要求其在合同中注明,必要时以音频、视频等形式予以固定。
5.转账时,注意收取钱款账户是否为合同相对方的账户,非对方账户时,要求经营者在合同中予以注明。
6.务必保存好发票、合同等有效证明材料,避免后续发生争议时出现举证不能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