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的(2023)赣0722民初19号原告李进盛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依法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传票、应诉和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当事人须知、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2月21日上午9时30分在信丰县铁石口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如未到庭,届时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日
(2022)赣0722民初3224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懂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赣0722民初32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王军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王懂借款10000元及利息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元,由被告王军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2022)赣0722民初2874号
本院受理的(2022)赣0722民初2874号原告陈兰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钟宏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陈兰华返还货款45862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22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3.7%计算至还清款之日止,利随本清);二、驳回原告陈兰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保全费520元,合计995元,由被告钟宏光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2022)赣0722民初3635号
本院受理的(2022)赣0722民初3635号原告俞健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殷圣宾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俞健伟借款本金30000元;二、驳回原告俞健伟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殷圣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