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办理了一起土地纠纷案件。当事人在十年内多次向法院起诉,法院出具多次不予受理的裁定,认为应由政府处理。当事人申请政府处理后,政府认为应由法院审理。当事人对此非常苦恼,于是找到了专门办理行政案件的朱立佳律师。
看到案卷后,我也在想,这个案件到底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还是土地权属纠纷,到底应由法院审理还是应由政府处理呢。一起来看一下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实际上,光看法律规定,是看不明白的。朱立佳律师认为应当将复杂的问题简单化,即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和土地权属纠纷的概念与范围。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应是对于因承包农用地而引发的纠纷,不包括宅基地及建设用地,具体包括:(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包括以下纠纷:(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土地经营权侵权纠纷;(四)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纠纷;(五)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六)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七)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八)土地经营权继承纠纷。
二、土地权属纠纷
土地权属纠纷是一个更大的概念,在法律上指的是除土地承包经营权外的纠纷。
所以判断两者的关键在于判断争议土地是否是以承包农用地的方式取得的。如果是,那么一般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反之则是则不属于。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该农用地自始至终未发生承包,那么仍属于土地权属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