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错误信息标记者造成被标记者实际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案例一:被恶意标记者需有明确证据证明其遭受负面损害的事实,不然法院将难以支持其诉求
2.案例二:被错误标记者需明确具体侵权人,且被错误标记需造成确定的影响,不然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3.案例三:被错误标记者需需证明被告有主观过错且因其造成了明显影响,不然其要求赔偿的诉求很难被法院支持
五、上述案例中信息标记者不承担侵权责任之原因
六、信息标记者应当承担错误标记的责任,但需谨慎对待
(二)错误标记可能侵害被标记者财产利益
(三)错误标记可能侵犯被标记者人格利益
但在司法实践中为何支持损害赔偿的案例相对较少呢?下文将从几个案例出发,判断错误标记者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其承担赔偿责任所需的一些必要条件。
(一)案例一:被恶意标记者需有明确证据证明其遭受负面损害的事实,不然法院将难以支持其诉求
王某诉北京奇虎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案——(2015)西民初字第28460号
原告王某在与朋友互留号码,朋友手机上装有被告公司的安全软件,该软件显示原告王某的号码信息为“XX网络科技公司”。王某过去开了这家公司,现今已不再经营,且已经办理了注销手续。王某向软件平台公司提出取消其错误标记信息的请求,软件公司客服表示王某需提供近期话费清单、机主身份信息等一系列自证材料才能办理。王某认为被告安全软件公司未经其允许,擅自对其号码错误标记其不及时更改信息,使得其被朋友错认,自身人格受到侮辱,遂以被告的号码标记行为侵犯其名誉权、隐私权为由提起诉讼。
(二)案例二:被错误标记者需明确具体侵权人,且被错误标记需造成确定的影响,不然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单某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岳阳市平江县分公司名誉权纠纷案——(2016)湘0626民初1380号
(三)案例三:被错误标记者需需证明被告有主观过错且因其造成了明显影响,不然其要求赔偿的诉求很难被法院支持
上海法率有限公司诉北京奇虎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2016)沪0110民初17815号
在本案例里,“被错误标记者”看来“错误标记方”对号码作出“错误”标记,影响到了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原告认为错误的标记信息会对被标记人造成财产利益和人格利益的损害。但因原告无具体证据证明其业务开展因错误标记而产生相应的实际损失,从而败诉。
结合上述三个案例可以看出,错误信息标记者是否承担因错误标记而导致的侵权责任需主要依据具体损失证据、因果关系等而定。而修改错误信息的责任认定则较为清晰,被错误标记者如能证明其信息确实为错误标记,那么错误标记方应承担及时修改错误信息的责任。
参考资料
[2]杨立新:《人格权法》,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3]杨立新:《侵权责任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4]刁胜先:《个人信息网络侵权问题研究》,三联书店2013年版。
[5]王泽鉴:《人格权法:法释义学、比较法、案例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6]孙莹:《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边界在哪里》,《法庭内外》2017年8月总第279期。
[7]任龙龙:《个人信息自决权理论及其探讨--兼论个人信息保护法之保护客体》,《河北法学》2017年第6期。
[8]张建肖:《安全软件号码标记的合法性分析》,《中国应用法学》2017年第5期。
[9]赵长新、张建肖:《安全软件号码标记案件裁判要点探析》,《民生周刊》2017年第18期。
[10]孙莹:《大数据时代的号码标记官司》,《法庭内外》2017年第8期。
[11]王刃诉北京奇虎有限公司隐私权纠纷案——(2015)西民初字第28460号
[12]上海法率有限公司诉北京奇虎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案——(2016)沪0110民初17815号
[13]单军民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岳阳市平江县分公司名誉权纠纷案——(2016)湘0626民初1380号
作者:马林艳刘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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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下次,股东是否打赏的卡死了肯德基阿里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马林艳律师擅长为客户制定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保护方案,企业合规方案,近些年对科技企业治理、媒体公司的合规、通信领域公司的风控管理有着丰富的实操经验,参与许多科技、媒体、通信相融合的政策的制定、案件的代理,对TMT产业的政策法律法规有整体把握、深入研究。马林艳律师参与搭建的电子商务平台涉及领域广泛,全程参与平台的基础建设,法律风险防控,以及线上线下的争议解决等,保证电子商务平台合规合法有序运营。
在担任中国科技法学会常务理事期间,马林艳律师积极牵头组建TMT专门委员会,并担任执行主任,汇聚来自科技、媒体与通信领域专家,对各领域融合后所产生法律问题进行论证,为国家立法工作提供基础性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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