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时代的法律问题观点数据观中国大数据产业观察

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院首席专家、教授王春晖

人工智能(AI)的发展出现了三次浪潮:第一波浪潮(1956—1976年),核心是逻辑主义(符号主义);第二波浪潮(1976年到1980年代中期),主要是连接主义,即“出自大规模连接的命令”;第三波浪潮(2006年至今),其代表性的成果就是基于大数据的深度学习。高速并行运算、海量数据、更优化的算法共同促成了人工智能发展的突破。

AI领域应重点研究机器道德(MachineMorality)、机器伦理学(MachineEthics)、道德机器(MoralMachine)、价值一致论(ValueAlignment)、人工智能道德(AIMorality)。我们应当将人类的规范和道德价值嵌入AI系统:首先,要识别特定社会或团体的规范和价值;其次,将这些规范和价值编写进AI系统;最后,评估被写进AI系统的规范和价值的有效性,即是否与现实的规范和价值相一致、相兼容。

人工智能的监管,应遵循三个原则:1.AI的发展应当体现对人权的保护;2.优先考虑AI对法律、社会伦理和侵犯个人隐私的冲击;3.通过立法和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削弱AI对人类的风险和负面影响。人工智能的本质是服务人类社会(AIasaservice,AIaas),而人类社会的核心价值就是“以人为本”,应当设计人工智能的定制政策依据,然后完善权利保护,特别是隐私的保护,包括默认保护隐私,以及加密保护隐私等技术。总之,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应当造福人类,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这是发展人工智能的基石。

构建国际信息通信制度性话语权

“制度性话语权”是党中央确立的中国参与全球治理的一项重要国际战略,是一种新型的、间接发挥作用但更为持续性的话语权。它具有三大特征:1.制度性话语权是一种新兴的全球治理的话语权形式;2.制度性话语权是一种间接性权力,是国家行为体通过国际组织,间接影响或塑造其他行为体的行为;3.制度性话语权是一种以参与国际规则制定而形成的可持续性话语权。

结合参与国际电信联盟《国际电信规则》审议的经历,我国在参与国际信息通信规则制定中存在以下问题:1.缺少统一组织参与国际信息通信规则制定、国际法建设、条约缔结工作的部门;2.缺少国际信息通信法与国内信息通信法衔接处理的规范和机构;3.缺少了解、熟悉和掌握现有国际法话语体系、深刻理解国际信息通信法治一般原理和标准,特别是缺少具有全球信息通信发展新趋势洞察力的高层次人才;4.缺少一套融合现代国际法方法论和观念,同时引入中国在国际信息通信法体系内的经验、地位、目标与诉求的国际信息通信法教材。

数据驱动:法律服务重构

浙江大学教授程乐

大数据时代,数据已成为最有价值的资产。一方面,大数据的规模性、多样性、复杂性、高速性、可变性和价值性导致有关数据纠纷愈来愈多。通过之前所进行的“基于语料库的网络安全法律研究”,发现数据(信息)是美国、中国和欧盟三个司法管辖区网络安全法律的重点规制对象。另一方面,欧盟于2017年9月发布了《非个人数据自由流动条例(提案)》,可充分挖掘数据的价值性从而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大数据时代,律师可基于数据驱动的方法通过分析类似案件中的结果分布来回答此类问题。可以数据驱动下的合同分析、ROSSIntelligence和无讼三个案例说明大数据时代数据是如何被应用到法律服务中去的。

隐私权利:综合保护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张建文

尽管我国在民事立法上规定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二元并立格局,但由于个人信息保护所依赖的借助国家公权力强化保障的现代保护机制(即个人信息主体权利保护主管机关制度)并没有在立法上确立,导致现代个人信息保护机制所具有的借助于公共机关补强私人寻求救济的意愿、动力和能力之不足的特点没有彰显出来,反而在个人信息保护上和隐私权的保护上均严重依赖于私权所具有的个人主动性和参与性,使得二者之间的共同性似乎远远大于其差异性,而且使用隐私权来解释个人信息保护的理由也较为便宜和可接受。从我国隐私权保护的司法与立法实践看,隐私权的保护成为使用保护方法最具多样性、最具发展性的新兴权利保护试验区。

网络空间和数字资产管理与保护

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院院长、教授黄卫东

随着信息化、数字化的发展,人们的生活和生产空间以及社会关系和生产关系通过数字化映射,投射到现实空间。网络空间成为了现实社会的镜像。随之带来的空间管理和空间安全如何比照现实世界来重构,成为值得大家思考的重要问题。需要依靠新思维、新模式、新规范,构建多边、民主、透明的国际互联网治理体系,在尊重网络主权前提下,创建和平、安全、开放、合作的网络空间。

数字空间中凝聚着消费行为和客户体验的数字资产正逐步代替物质资产成为企业(个人)的核心资产。从实物资产权利到数字资产权利的转变,应如何创设产权体系和产权制度?目前我们应积极从现有的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出发,对数字资产的运用进行多维度的法律保护。未来,我们应结合实践积极立法,逐步构建科学合理的数字资产保护体系。

数据保护:紧跟AI的发展

蚂蚁金服隐私保护专家李海英

个人信息:完善立法

高通律师事务所主任敬云川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特点是:1.分散立法,以全国人大的刑法修改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主要立法形式——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进展,呈现出分散立法的特点。2.体现出有利于产业发展的倾向。3.“刑法先行”特征明显。4.“重打击,轻管理”。我国现有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基本都是末端治理的制裁性规范,而非源头治理的引导性规范。

就完善个人信息法律保护制度,敬主任提出以下几点建议:1.尽快启动并完成《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程序,实现从末端治理到源头保护的转变,建立行政法、民法和刑法规则相结合的综合治理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2.在个人信息保护的民事责任方面,应该建立普遍的严格责任制度,把侵权人的抗辩理由压缩到极小范围;3.更好平衡市场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关系,加大个人信息保护力度,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其价值。

国际学者观点

GehanGunasekara(奥克兰大学副教授)和AlanToy(奥克兰大学讲师)认为,保护公民数据隐私权的主导模式已经开始在规范网络和越来越多的跨国商业环境方面产生重大困难。在全球化的互联网环境中,这开启了域外管辖权可能为支持数据隐私提供更令人满意的概念基础的可能性。

AngelaDaly(昆士兰科技大学讲师)和与会专家探讨了新的消费者数据权利,该权利将于2018年底开始在澳大利亚实施,主要涉及数据可携带性的新权利。

Chih-hsingHo(台湾“中央研究院”)提出,目前的隐私和数据保护监管框架主要侧重于匿名化和去识别机制。尽管这些技术可以降低数据主体在一定程度上被重新识别的风险,但是当公共数据在公共边界之外共享时,保护整个社区的身份通常是徒劳的。因此,如何建立适当的社区治理框架仍是一个尚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其他与会国外专家学者也发表了精彩论述。

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院简介

研究院围绕国家战略性新一代信息技术的软课题进行研究,所承担的课题包括: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大数据时代突发事件网络舆情传播规律及监控研究”,南京市发改委“聚焦富民,推动人民生活高质量发展”,中国医药卫生发展基金会、中国移动通信集团辽宁有限公司的“居民健康档案管理信息化业务发展模式与方案研究”,工信部通信软科学项目“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协同创新下的混合所有制改革研究——以通信业改革为例”,江苏省社会科学专项基金“江苏省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路径研究——以江苏省电信业改革为例”等。与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保持长期合作,共同建立互联网竞争与监管协同研究中心,开展互联网竞争与监管研究,撰写、发布中国互联网竞争与监管蓝皮书和专题报告,共同打造互联网竞争与监管领域的知名论坛品牌。

研究院长期从事信息产业领域软科学研究,拥有高校优秀研究团队,先后形成了《国家机关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预防腐败法律风险指南》《中国反电信网络诈骗蓝皮书(2016)》《维护网络空间安全——中国网络安全法解读》等重要成果。研究院近三年来先后承担省部级及以上项目14项,研究经费总额近300万元。研究论文在InternationalJournalofComputersCommunications&Control和JournalofComputational&TheoreticalNanoscience,以及《中国软科学》《情报杂志》等重要期刊公开发表。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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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通达海(301378)公司公告激励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 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接受 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就南京通达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https://q.stock.sohu.com/cn/gg/2023/301378/55233282.shtml
8.南京蚂蚁刑辩团队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律师蚂蚁刑辩团队由张志华律师创办,张志华律师现任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江苏省律协刑委会副主任、南京市律协维权委主任、南京市律协刑委会副主任,执业20多年。团队成员共13人,分工明确、特色鲜明,有的为前省检检察官、全国十佳公诉人;有的为省高院退休法官,拥有三十余年办案经验;有的荣获南京十佳女律师称号,巾帼https://www.66law.cn/lawyer/2c02167466868/
9.本所王宝相李晓霞律师被南京市律协评为2019年度优秀个人北京市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江苏融悦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东卫(南京)律师事务所 江苏宁通律师事务所 二、优秀个人 (一)2019年度优秀刑事辩护业务律师(27人) 王迎庆 江苏德擎律师事务所 周金刚 江苏瑞格律师事务所 管晓东 江苏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 张志华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 http://www.wisdom.js.cn/article/568837.html
10.打牌赢钱是否构成受贿罪?张志华律师提醒,打牌属于公职人员犯罪的高危诱发方式,无论赌博还是受贿都属于犯罪行为,更与身份不符。为了充分发挥南京市律师协会所属优秀律师的法学专长,帮助市民学习、理解法律知识,解答市民相关法律问题,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建立了专门的律师团队,与本报合作开办《美好生活·律师相伴》栏目。栏目将对社会热点事件以及市民https://news.sina.com.cn/c/2017-08-16/doc-ifyixipt197595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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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南京男子杀情人后分尸抛尸,获死者亲属谅解二审改判死缓一号专案江某故意杀人一案由南京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由于江某家境困难,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了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张志华、胡春燕律师作为辩护人。2017年9月,南京中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江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另外,判处江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颜某女儿计3.46万元。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989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