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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贾某借我的车子去机场接人,因为车速过快,不小心在路上撞倒一个行人,被交警部门认定要负全部责任。

请问律师,如果贾某本身有驾驶证,他肇事导致的赔偿责任,我是否也有可能要负担?——高先生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根据《民法典》,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朋友借你的车发生交通事故,只要他本人有驾驶证且借车时没有吸毒、饮酒等情形,交通事故也不是因为你应当知晓的车辆安全隐患引起的,你作为车主无须担责。

即便肇事方将你也起诉到法院,你可以积极应诉说明情况,一般情况下是无须担责的。

就餐打架受伤,店家应否担责

我弟弟和女友去一家餐厅吃饭,因为琐事和邻桌的顾客产生纠纷,双方一开始先是互相指责,后来发展成推搡,最后大打出手,我弟弟被打成轻伤,女友也在劝阻过程中摔倒受伤。

现在公安机关正在调查处理此事。但是在事发时,这家店的店员纷纷躲避,既未进行劝阻,也没有及时拨打110报警。

请问律师,我弟弟能否要求店方给予一定的补偿?——汪女士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从这起事件来看,首先需要等待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确定事情的前因后果,以及是否涉及刑事责任或者行政处罚。

但从你的描述来看,店家有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宾馆、商场、酒楼、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因此,对于打架斗殴事件,一般来说应由实际侵权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作为经营者,餐厅方面对于顾客之间的矛盾冲突有尽力劝阻的义务,也有及时报警以免事态扩大的责任。如果有证据表明店方没有尽到责任,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但是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因为打架造成店家的食物、餐具、桌椅等损坏,作为打架的一方也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

遛狗绊倒行人,应当如何担责

张女士晚上在小区内部道路慢跑,经过正在遛狗的王女士时,不慎被牵狗的绳子绊倒。

张女士认为此事应全部由王女士担责,但王女士认为自己的狗有狗证,遛狗也牵了狗绳,自己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请问律师,这起事件的责任应当由谁承担?——刘先生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养犬人在携犬外出时,对行人有合理的避让义务。而行人在小区内行走、慢跑时,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在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时,判定双方的责任比例的基本规则是比较侵权人与被侵权人的过错大小。通常采取的标准是:1.根据行为危险性大小及危险回避能力来判断过错的大小,行为危险性越大、回避危险能力越强,则过错越大;2.根据注意义务的内容和注意标准来判断过错的大小,行为人未尽到注意义务的程度越大则过错越大。

父亲无民事行为能力母亲能独自卖房吗

我父亲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监护人的母亲将夫妻共有住房卖了帮儿子还债,是否侵犯了父亲的权利?母亲的这种做法女儿是否有权要求变更监护权?——谢小姐

本报婚姻家事律师团答:您母亲将其与您父亲共有的房屋出卖帮儿子还债,属于随意处分您父亲财产的行为。作为女儿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母亲的监护人资格,并请求法院指定新的监护人。

读案例

父母离异爸爸去世

孩子可以拒绝跟妈妈吗?

父母离异后,小俊被判归爸爸抚养。不料,一年后,爸爸因病去世。妈妈将祖父母起诉到法院,要求小俊由自己抚养,年满8周岁的小俊强烈反对。日前,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判决不改变小俊的抚养、监护状态。

吴先生与金女士结婚并生下儿子小俊。由于吴先生常年在外地工作,小俊出生才两年夫妻便感情破裂分居,从此小俊跟随祖父母一起生活。几年后金女士起诉与吴先生离婚,小俊被判归吴先生抚养。

一年后,吴先生因重病不幸去世。8岁的小俊还未从失去父亲的悲痛中走出来,一场新的诉讼又开始了。金女士将祖父母老吴夫妇诉至法院,要求小俊由自己抚养。

作为一名母亲,金女士身体健康、收入稳定,在孩子父亲去世的情况下,金女士要求抚养孩子,本无可厚非。况且老吴夫妇确实年事已高,身体欠佳,并不适合照顾小俊。但老吴夫妇辩称,因小俊自己不愿与金女士共同生活,他们才无法同意金女士的诉请。在金女士起诉前,他们曾将小俊交由金女士带回家,才三天,小俊就逃了回来。

由于小俊已满8周岁,负责本案的蔡法官多次找小俊本人谈话,发现小俊态度一直非常坚决,拒绝和母亲一起生活,也拒绝接受蔡法官提出的调解方案。小俊说,金女士从小对自己疏于关心,与父亲分居后也极少来看望他,一来就吵架。小俊那次跟金女士回去后被反锁在家无法上学,导致他情绪激动,差点轻生,这才逃回祖父母家。

为有效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蔡法官来到小俊学校、居委会及心理医生处调查走访。班主任表示平时与小俊父亲、祖母、姑妈联系较多,母亲难得来校,小俊明确表达过要跟祖父母一起生活的意愿。心理医生则表示小俊父亲去世后,小俊情绪很差,由于母亲的起诉,小俊的心理状况更加不理想,已进行多次心理疏导。他们从专业角度出发,建议不要轻易改变抚养现状。

在深入了解小俊的真实意愿和抚养现状等事实后,法院认为:其一,小俊自幼随父亲、祖父母共同生活,感情深厚、生活稳定,姑母一家也对他疼爱有加。其二,在离婚和抚养权两次诉讼中,小俊多次表示希望与父亲、祖父母,而非母亲共同生活的意愿。其三,小俊由于丧父、诉讼等原因情绪状态不稳定。因此不改变抚养、监护状态,延续生活环境,既有利于他的生活和学习,也有利于他情绪的稳定,目前的生活状态更有利于小俊成长。

最终,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出发,同时也考虑到已年满8周岁子女的真实意愿,法院驳回了金女士的诉讼请求。

欠债的公司被注销了,能让股东赔偿吗?

法院:能!

还拖欠着货款的进出口公司,转眼竟然注销了,两个股东都不愿意承担责任,债权人可以起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吗?近日,人们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认定公司擅自清算注销,股东需赔偿。

大约10年前,李某和张某夫妻俩共同出资注册成立了一家进出口公司,两人都是自然人股东,丈夫李某出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一开始,公司经营得有声有色,两人也赚了一点钱。可好景不长,由于经营决策失误,公司很快陷入困境,连长期合作的贸易公司的货款都还不了。

2013年年底,贸易公司将李某夫妇的进出口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支付5万多美元的货款。判决生效后,案子进入执行程序,但因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进出口公司被纳入失信黑名单,李某也被限制高消费。

直到2019年6月,贸易公司发现,李某夫妇在2016年通过股东会决议解散了进出口公司,并成立清算组,李某和张某都是清算组成员,李某还是清算组负责人。2017年3月,进出口公司进行了注销登记。眼见欠债的公司都没了,李某和张某又不愿意赔偿,贸易公司只得向人们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和张某作为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和张某作为清算组成员,在明知贸易公司享有债权未获得清偿的情形下,未书面通知贸易公司申报债权,将进出口公司予以注销,导致贸易公司的债权无法获得清偿,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李某和张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就欠付货款一案的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进出口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和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当公司经营不下去的时候,适时进行清算,有利于减轻经营风险,但要注意依法依规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1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185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李某和张某之所以要承担赔偿责任,是因为两人在清算时,明知有债权人的债权未得到清偿,却不书面告知,而是直接将公司认定为无债务申报注销,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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