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是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具体改革任务之一。2018年10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将法律援助立法纳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
四川大学法学院院长左卫民教授出席会议并发言。现将左卫民教授在此次会议上的发言编辑发表,以飨各界朋友!
左卫民教授:
就我的基本观点,第一个观点就是效果论的观点,而不是其他的观点,其他的观点是我们国家该不该去尽职尽责地开展法律援助,而管理部门应不应该管好法律援助?那么按照这些观点,在中国的现实生活中,很有可能出现的结果就是构建一大帮管理机构,充实不少的管理人员,制定不少的管理制度,最终没有去实际搞管理,而且没有提供好的服务,最终很有可能把具体从事法律援助服务的一线的律师管死。所以这是我的第一个观点,就是效果论的观点,我们要讨论打造改革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尤其是管理制度,标准就是效果论,也让我们的公民享受普惠良好的法律援助,而不是要怎么管好。
另外更进一步就是诉讼中跟诉讼外的区别。现在我们谈到法律援助基本上是以诉讼为中心的。但是事实上未来的话,包括现在它可能会往诉讼外发展。比如说我们现在举个例子,政府涉及到信访等案件怎么做?全给你提供律师,地方政府买单。当然这个信访有可能是诉讼,但是更多的不是诉讼。那么在这种背景下,实际上你已经发现了,广义上它也是一种国家提供的法律援助,那么这样一个非诉的东西,怎么去评价它,未来应该把非诉给建立到什么样的范围内的,比如说什么重大还有公益性的事情呢?还是说损害的一个群体性的事情呢?那么这些都需要我们在理论上、立法上面思考。所以这就是我说的第二个问题,法律援助它的背后的根据是什么?是公共法律服务还是其他的考虑?以及根据这个考虑,我们要怎么去思考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一个具体的方式。
第三个大点,就是刚才我还想说,在这里展开了。就是司法厅、司法行政部门这样一个负责公共法律服务,给法律援助的这种机构的设置问题。已经说到了公共法律服务它的机构它是另外一种东西,但公共法律制度主要是或者重要是通过法律援助,但是不等于是法律援助。所以公共法律管理机构和法律援助的管理机构,到底是怎么做一个建构,是一种一体化建构,还是说分开建构?当然目前来看一体化结构是比较好的,因为这两者是目的和手段的一个关系。这是一个思考。
我个人的感觉就是,我们的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设,可以谈强化它建立一个管理机构,但是这个管理机构到底能不能管好?怎么管,我现在不确定。如果让我自己设计个方案的话,我倾向于如果要搞这个管理机构,要小的、职能有限的管理机构,大量的事情我委托律协去做,律协整体上更有效率。刑事法律援助,我就拿给律师的刑辩协会去做。民事我就拿给民事辩护协会,甚至我在律协下面,我就专门搞一个法律援助协会,或者委员会,然后呢让我这个管理部门去指导这个法律援助委员会或者协会。这样效果更好,不要让管理机构管理太大。第二也不要让他管得太细,大量的工作通过一线的搞辩护的律师去搞行业性的自治性。也就是说类似服务外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