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公告龙利得: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新浪财经

二、制作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的工作过程......7

第二节正文......11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14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16

四、发行人的设立......19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24

六、发行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27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43

八、发行人的业务......11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65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82

十一、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93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100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101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104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105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111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119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122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125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126

二十一、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128

二十二、结论......128

3-3-2-3

释义在本《律师工作报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3-3-2-4

3-3-2-5

(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部分合计数与各相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3-3-2-6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

并在创业板上市律师工作报告

德恒02F20180228-00002号致: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发行人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改革意见》、《公开发售股份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3-3-2-7

第一节引言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一)德恒律师事务所是中国规模最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之一,1993年1月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创建于北京,原名中国律师事务中心,1995年更名为德恒律师事务所,业务范围涉及证券融资、银行、公司、项目融资、房地产、商务仲裁与诉讼等法律服务领域。本所目前持有北京市司法局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31110000400000448M,住所为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负责人为王丽。

(二)本《律师工作报告》由沈宏山律师和李珍慧律师共同签署。

沈宏山律师:法学硕士,本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510798417,主要从事企业境内外发行上市融资法律业务以及证券投资基金、信托、期货、权证、资产证券化等金融衍生产品设计、发行等法律服务。曾为多家公司并购、重组、改制和发行上市项目提供法律服务。

李珍慧律师:法律硕士,本所执业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1010391329,主要执业领域为公司上市、企业收购、资产重组、股权投资及私募融资法律服务。主持或参与了多家企业股票发行与上市、发行公司债券、并购重组等专项法律服务工作,担任数家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的专项法律顾问。

上述律师目前持有有效的律师执业证书,不存在被吊销执业证书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被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处罚的情形。

二、制作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的工作过程

(一)本所经办律师参与了发行人发行上市辅导及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开展了专项尽职调查等工作。作为发行人聘请的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为

3-3-2-8

3-3-2-9

实质条件;主要资产状况、重大合同、关联方与关联交易、同业竞争;财务状况;发行人法人治理结构、独立性及规范运作;经营状况;董事、监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环保、税务和诉讼状况;募集资金运用;业务发展目标等。

(二)在本次法律服务过程中,本所经办律师已得到发行人及其关联方的如下保证:其提供的文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正本和副本一致;文件中的盖章及签字均全部真实、有效;其提供的文件以及有关的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遗漏,且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充分披露,且无任何隐瞒或疏漏之处。

对于本所经办律师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经办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或者其它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本《律师工作报告》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事实与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经办律师在本《律师工作报告》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承诺和保证。

本所经办律师现已完成了对与本《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有关的文件资料的审查判断,并依据本《律师工作报告》和《法律意见》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出具本《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律师工作报告》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本《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的内容已经本所经办律师审阅,本所经办律师确认《招股说明书》不会因上述内容出现虚假记

3-3-2-10

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而引致法律风险,并对上述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3-2-11

第二节正文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股份公司设立后的历次董事会会议文件;2.查阅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3.查阅《招股说明书》;4.查阅发行人《公司章程》等。

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董事会、股东大会已依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上市的决议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2018年9月21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等有关议案。同日,发行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股东于2018年10月7日召开发行人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2018年10月7日,公司按通知内容召开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2.《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长期战略规划的议案》;

3.《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

4.《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聘请中介机构的议案》;

6.《关于制定〈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

7.《关于制定〈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3-3-2-12

的议案》;

8.《关于制定〈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9.《关于制定〈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的议案》;10.《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议案》;

11.《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

12.《关于制定<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13.《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事宜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

14.《关于公司2015年、2016年、2017年及2018年1-6月关联交易情况说明的议案》;

15.《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的议案》;

16.《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关联交易专项意见的议案》;

17.《关于公司自2015年度-2018年6月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的议案》。

(二)《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公开发行股票的类型及面值: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发行数量:本次拟公开发行股数为不超过86,500,000股,且不低于发行后公司股份总额的25%,均为公开发行的新股,不涉及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的

3-3-2-13

3.发行对象:发行对象为符合资格的询价对象和已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并开通创业板交易的境内自然人、法人等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4.定价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与网上市值申购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5.发行方式: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及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行方式;

6.承销方式:由主承销商余额包销;

7.拟上市地点:深交所;

8.决议有效期:本议案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有效。

1.聘请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并决定其报酬;

4.按照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中国证监会核准情况及证券市场情况,确定具体的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向发行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和比例、定价方式、发行

3-3-2-14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尚需取得深交所的同意。

二、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发行人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110055326425XA的《营业执照》;2.查阅在滁州市工商局调取的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3.查阅发行人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关、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政府部门及子公司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关、税务局等政府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4.查阅发行人《公司章程》;5.查阅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6.查阅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承诺等。

(一)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为经滁州市工商局核准登记的由龙利得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现持有滁州市工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4110055326425XA的《营业执照》。发行人法定代表人为徐龙平,公司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非上

3-3-2-15

(四)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八部分“发行人的业务”及第十七部分“发

3-3-2-16

三、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一)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3-3-2-17

1.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二部分“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所述,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主体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

2.根据信会师报字[2018]第ZA15741号《审计报告》,按照扣除非经常性

3-3-2-18

8.根据发行人的书面确认、信会师报字[2018]第ZA15741号《审计报告》和信会师报字[2018]第ZA15771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相

3-3-2-19

关规定。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时中审字(2012)009号《审计报告》;2.查阅时中验字[2012]009号《验资报告》;3.查阅信会师报字第114187号《关于龙利得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实收资本验证的复核报告》;4.查阅中水致远评报字[2015]第2422号《安徽省龙利得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资产评估报告》;5.查阅信会师报字

3-3-2-20

[2013]113386号《审计报告》;6.查阅信会师报字[2013]151393号《审计报告》;7.查阅《发起人协议书》;8.查阅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在审慎核查基础上,本所经办律师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龙利得有限设立及其演变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七部分“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所述,发行人前身龙利得有限的设立及变更均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合法、有效。

(二)龙利得股份的设立

1.龙利得股份设立程序、资格、条件及方式

(1)2012年1月8日,龙利得有限召开股东会,决议同意企业性质及名称变更为龙利得股份;同意将注册资本变更为10,500万元。

(2)2012年1月4日,龙利得股份6位发起人签订了《发起人协议书》。

(3)2012年1月8日,龙利得股份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龙利得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变更为安徽省龙利得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安徽省龙利得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议案,选举了股份公司首届董事会董事、首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等。

(4)2012年1月18日,滁州时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时中审字(2012)009号《审计报告》,确认截至审计基准日即2011年12月31日,龙利得有限的净资产为120,624,548.87元。

(5)2012年2月1日,滁州市工商局向龙利得股份核发了注册号为341182000016257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龙利得股份在设立过程中签订的改制重组合同

徐龙平等六位股东于2012年1月共同签订了《发起人协议书》,对龙利得股份的发起人,名称、住所,宗旨、经营范围、经营期限,出资、注册资本及缴付资本,发起人权利与义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经营管理机构,财务会计和税务,违约责任,不可抗力,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生效、修改和变更,协议的终

3-3-2-21

止等内容进行了约定。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该协议书内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合法、有效。

3.龙利得股份设立过程中资产评估及验资情况

(1)资产评估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龙利得有限未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2015年9月30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的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安徽省龙利得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水致远评报字[2015]第2422号),确认截至评估基准日即2011年12月31日,龙利得有限的净资产评估值为8,552.34万元。

(2)验资

2012年1月19日,滁州时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时中验字[2012]009号《验资报告》,确认公司变更后的累积实收资本为10,500万元。

4.龙利得股份创立大会召开程序及所议事项

龙利得股份全体发起人于2012年1月8日召开了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安徽省龙利得包装印刷有限公司变更为安徽省龙利得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安徽省龙利得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议案,选举公司首届董事会董事,选举公司首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等。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龙利得股份创立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合法、有效。

5.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龙利得股份设立过程中存在的瑕疵及整改情况如下:

3-3-2-22

2015年9月30日,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的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安徽省龙利得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水致远评报字[2015]第2422号),确认截至评估基准日即2011年12月31日,龙利得有限的净资产评估值为8,552.34万元。

(2)发起人股本变更为10,500万元存在瑕疵

2012年1月19日,时中验字[2012]009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11年12月31日,龙利得有限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5,170万元。经立信会计师查验,公司设立时转入公司股本的资本公积中有2,180万元系股东债权转入形成,因该等股东债权是股东为缓解公司日常流动资金紧张而给公司的日常资金支持,不能作为对公司的资本金出资,该部分出资未获审计认可。此外,股东债权出资未履行专项审计、资产评估等程序,股东债权出资部分存在瑕疵。

2012年12月15日,龙利得召开201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公司发起人以现金置换龙利得股份设立时股东债权形成的净资产折股出资。其中,张云学用现金置换1,597.25万元,曹春芳用现金置换258.50万元,王德超用现金置换129.25万元,徐龙平用现金置换129.25万元,龙尔利用现金置换65.75万元,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2012年12月28日,滁州时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时中验字(2012)291号”《验资报告》,对本次置换出资进行了审验,截至2012年12月18日,公司已收到股东龙尔利、王德超、曹春芳、徐龙平、张云学缴纳的置换原资本公积出资的货币资金合计2,180万元。

2013年12月16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信会师报字[2013]

3-3-2-23

第114187号《复核报告》,对上述情况进行了复核。

(3)审计基准日原净资产存在瑕疵

根据滁州时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时中审字[2012]009号《审计报告》,龙利得有限2011年12月31日净资产为人民币120,624,548.87元,其中股本人民币105,000,000.00元,资本公积人民币15,369,901.69元,未分配利润人民币254,647.18元。2013年5月29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了出具信会师报字[2013]151393号《审计报告》,经审定,龙利得有限2011年12月31日净资产为人民币82,686,857.86元,其中股本人民币91,680,000.00元,资本公积人民币11,301.02元,未分配利润人民币-9,004,443.16元。

①股本差异1,332万元

2012年11月10日,龙利得股份召开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股东龙尔利以货币1,332万元置换原实物出资部分,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2012年11月16日,安徽明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明信验字[2012]551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12年11月15日,龙利得股份已收到股东龙尔利缴纳的出资1,332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

②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合计差异2,461.769101万元

2013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股份公司设立时全体发起人龙尔利、徐龙平、王德超、曹春芳、干石凡、张云学以现金补足上述审计调整所导致的合计差异2,461.769101万元。

2013年12月16日,立信会计师出具信会师报字第114187号《复核报告》,确认截至2013年12月16日止,龙利得股份已收到股东投入的净资产补足出资人民币2,461.769101万元,均为货币出资。

(4)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净资产评估值低于股份公司注册资本

2015年9月30日,中水致远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安徽省龙利得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水致远评

3-3-2-24

报字[2015]第2422号),确认截至评估基准日即2011年12月31日,龙利得有限的净资产评估值为8,552.34万元,该评估值低于股份公司注册资本。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一)发行人业务独立且具有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1.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发行人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为从事先进制造业应用、智能制造、两化融合应用、印刷科技、计算机科技、包装技术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高端印刷包装物、高级纸制品(瓦楞)工业产品、绿色环保包装印刷物、印刷包装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智造和销售;包装装潢印刷品、其他印刷品印刷;水性数字印刷技术、互联网智能物流、智能制造的技术设计与研发;现代企业精细化管理服务;原纸、纸制品、塑料制品、金属制品的生产、销售;电器设备、五金制品、建筑材料、机械设备、日用百货销售;商务信息咨询;计算机科技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

3-3-2-25

4.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九部分“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所述,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通过上述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独立于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具有独立完整的生产、供应、销售系统,具有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

(二)发行人的资产完整

根据明信验字[2010]060号《验资报告》、明信验字[2012]551号《验资报告》、明信验字[2010]144号《验资报告》、时中验字[2012]009号《验资报告》、时中验字[2012]253号《验资报告》、滁鸿会验字[2012]113号《验资报告》、明信验字[2012]551号《验资报告》、明信验字[2013]089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第114187号《复核报告》、明信验字[2014]179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114230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6]第116488号《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5120号《复核报告》、信会师报字[2018]第ZA51622号《验资报告》,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的出资已全部缴足,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十部分“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所述,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办公场所、设备、知识产权,具有独立的生产、研发、经营、销售、服务系统,资产完整。

3-3-2-26

(三)发行人的人员独立

通过上述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人员独立。

(四)发行人的财务独立

1.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了专门的财务人员,具有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

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在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明光支行开设了基本存款账户,银行账号为24107010XXXXXXXX902,不存在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户的情形。

通过上述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财务独立。

(五)发行人的机构独立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依法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董事会下设置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3-3-2-27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同时设置董事会秘书;总经理下设财务中心、人事行政中心、市场营销中心、采购中心、生产制造中心、研发设计技术中心等经营管理机构,已建立了健全的内部经营管理机构。发行人的内部组织结构图如下:

发行人上述机构均按照《公司章程》和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办公场所和人员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分开,不存在机构混同的情形,发行人机构独立。

通过上述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达到发行监管对公司独立性的基本要求,符合《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六、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发起人协议书》;2.查阅发行人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工商备案登记资料;3.查阅发行人《股

3-3-2-28

东名册》;4.查阅发行人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5.查阅发行人现有股东的股东调查表等。

(一)发起人及股东资格、人数、住所、出资比例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2012年2月龙利得有限整体变更为龙利得股份时,发行人共有6位发起人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的发起人情况如下:

1.张云学,男,身份证号码:31022519701219****,身份证住址为:上海市南汇区祝桥镇****。

2.龙尔利

3-3-2-29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龙尔利股权结构如下:

3.徐龙平,男,身份证号码:31022519650420****,身份证住址为: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4.曹春芳,女,身份证号码:31022619760331****,身份证住址为: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5.王德超,男,身份证号码:31022519620526****,身份证住址为:上海市南汇区祝桥镇****。6.干石凡,男,身份证号码:31022619641021****,身份证住址为:上海市奉贤区化学工业区黄沙村****。

(二)发行人的现有股东

根据发行人的工商登记资料及公司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股权结构如下:

3-3-2-30

3-3-2-31

注:张欢、童宇飞、王水洲、瞿仁龙、陈飞、张明星、邵希杰、赵后银、俞月利、赵立忠、郑文俊、赵新忠等12名自然人股东系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协议转让方式取得公司股份。

发行人设立后新增的股东信息如下:

1.滁州浚源滁州浚源成立于2011年6月14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5770592189,企业类型为有限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为安徽省滁州市开发区全椒路155号(三楼中部),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滁州浚源资本运营中心(委派代表:梁巨元)。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以上经营范围涉及专项审批的经批准后方可经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滁州浚源的合伙人结构如下:

3-3-2-32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滁州浚源作为私募基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登记,基金类型为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编号为SD2901。其私募基金管理人滁州浚源资本运营中心(有限合伙)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登记,登记编号为P1003108。

2.金浦国调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金浦国调的合伙人结构如下:

3-3-2-33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金浦国调作为私募基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登记,基金类型为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编号为SW6284。其私募基金管理人上海金浦创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登记,登记编号为P1063861。

3.东证投资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东证投资的合伙人结构如下:

3-3-2-34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东证投资作为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登记,基金类型为创业投资基金,产品编码为SY9514;其私募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是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全资设立的子公司。

4.安徽创投

安徽创投成立于2010年7月2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559226676Y,

3-3-2-35

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场所为安徽省合肥市濉溪路310号翡丽时代广场商业综合楼A座大厦22层,法定代表人为王忠道,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项目投资及管理;投资咨询服务;为投资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安徽创投的股权结构如下:

3-3-2-36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潍坊浚源作为私募基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登记,基金类型为股权投资基金,登记编号为S84737。

3-3-2-37

其私募基金管理人潍坊浚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登记,登记编号为P1025861。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无锡飞凡协立作为私募基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登记,基金类型为创业投资基金,基金编号为S82604。其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锡飞凡协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登记,登记编号为P1023090。

8.无锡金投产业升级

3-3-2-38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无锡金投产业升级的合伙人结构如下: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无锡金投产业升级作为私募基金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登记,基金类型为股权投资基金,基金编号为S33027。其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锡金投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登记,登记编号为P1011019。

9.无锡金投控股

3-3-2-39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无锡金投控股的股权结构如下: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嘉兴力鼎已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申请私募基金备案登记,申请的基金类型为股权投资基金,尚处于反馈阶段。其私募基金管理人深圳市力鼎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登记,登记编号为P1016051。

3-3-2-40

11.吕萍,女,身份证号码:34230119621117****,身份证住址为: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天长东路****。

12.吴崇余,男,身份证号码:31022619500121****,身份证住址为: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兴隆村****。

13.钱红,女,身份证号码:31022619720616****,身份证住址为:上海市闵行区兰坪路****。

14.周宝妹,女,身份证号码:31022619630406****,身份证住址为: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蓝天苑****。

15.柴玮,女,身份证号码:11010819730203****,身份证住址为: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环山村****。

16.邱萍,女,身份证号码:31022519710927****,身份证住址为:上海市南汇区祝桥镇红三村****。

17.卫林荣,男,身份证号码:31022519780120****,身份证住址为:上海市南汇区万祥镇新路村****。

18.徐少杰,男,身份证号码:34240119910810****,身份证住址为: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望城街道****。

19.韩军,男,身份证号码:31022618770403****,身份证住址为: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张翁庙村****。

20.张金芳,女,身份证号码:31022619580816****,身份证住址为: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沈陆村****。

21.卢冬梅,女,身份证号码:31022219720407****,身份证住址为:上海市嘉定区嘉罗公路****。

22.陈晖,男,身份证号码:31022619840506****,身份证住址为: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

23.王皎,男,身份证号码:42010619541130****,身份证住址为: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古华新村****。

3-3-2-41

24.陈海涛,男,身份证号码:31022619820815****,身份证住址为: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25.周新华,女,身份证号码:31022519740603****,身份证住址为:上海市南汇区六灶镇陈桥村****。

26.万里平,男,身份证号码:31010519620409****,身份证住址为:上海市闵行区龙柏一村****。

27.张红梅,女,身份证号码:31022519711221****,身份证住址为:上海市南汇区惠南镇三八路****。

28.王辉英,女,身份证号码:31022619690930****,身份证住址为:上海市徐汇区三江路****。

29.钱梅红,女,身份证号码:31022619730321****,身份证住址为: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

30.冯治钢,男,身份证号码:51222119661002****,身份证住址为:重庆市万州区太龙镇****。

31.李雪刚,男,身份证号码:34010419731001****,身份证住址为: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32.吴献忠,男,身份证号码:32060219620911****,身份证住址为: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北濠桥东村****。

33.翟仁龙,身份证号码:33021119691005****,联系地址为: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府桥街****。

34.张欢,身份证号码:51078119810822****,联系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大道黄边北路****。

35.王水洲:身份证号码:42242819510520****,联系地址为:湖北省天门市竟陵办事处****。

36.陈飞:身份证号码:33062119850113****,联系地址为:浙江省杭州市****大学。

3-3-2-42

37.赵后银:身份证号码:34010419661210****,联系地址为: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38.俞月利:身份证号码:33020519701009****,联系地址为: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穆湖花园****。

39.赵立忠:身份证号码:11022419680920****,联系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西里****。

40.郑文俊:身份证号码:32022219791129****,联系地址为: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滨湖镇****。

41.赵新忠:身份证号码:32062519530120****,联系地址为:上海市陇西村钱家塘****。

42.张明星:身份证号码:11010719640403****,联系地址为:北京麦子店街40号****。

43.邵希杰:身份证号码:37060219781127****,联系地址为:山东省招远市蚕庄镇****。

44.童宇飞:身份证号码:34050419731113****,联系地址为:上海市闵行区益文路****。

(三)发起人的出资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四部分“发行人的设立”所述,公司发起人以现金置换龙利得股份设立时的出资2,180万元,公司股东龙尔利业以货币1,332万元置换原实物出资,公司发起人龙尔利、徐龙平、王德超、曹春芳、干石凡、张云学业以现金补足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合计差异2,461.769101万元。

2013年12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信会师报字第114187号《复核报告》,对2012年1月19日滁州时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时中验字[2012]第009号《验资报告》及公司实收资本情况进行了复核。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发起人用作出资的资产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起人已投入发行人的资产产权关系清晰,将上

3-3-2-43

述资产投入发行人不存在法律障碍。

(四)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1.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徐龙平直接持有发行人7.87%股份,龙尔利直接持有发行人16.18%股份,徐龙平持有龙尔利86.25%股权,徐龙平为发行人控股股东。

2.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徐龙平直接持有发行人7.87%的股份,其控制的龙尔利直接持有发行人16.18%的股份,即徐龙平通过持有龙尔利

86.25%的股权而间接持有发行人13.96%的股份,徐龙平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发行人21.83%的股份,控制发行人24.06%的股份;张云学直接持有发行人16.52%的股份。因此,徐龙平、张云学均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和/或者间接支配发行人股份的表决权。

张云学直接持有发行人16.52%的股份。徐龙平、张云学于2014年5月份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约定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项前充分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该一致意见在股东大会上对该等事项行使表决权。如果充分协商后达不成一致意见,以徐龙平的意见为最终意见。因此,两人通过协议安排共同控制公司40.58%的股份且能够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通过上述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张云学、徐龙平,即自然人张云学、徐龙平共同控制发行人,近两年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2.查阅发行人历次注册资本变动的验资报告、会议决议等;3.查阅发行人历次《营业执照》等。

3-3-2-44

(一)龙利得有限历史沿革

2010年4月2日,安徽明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明信验字[2010]060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10年4月2日止,龙利得有限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首期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2,032万元,其中货币出资700万元,实物出资1,332万元,实收资本合计占注册资本的61.02%。

2010年4月2日,明光市工商局向龙利得有限核发了注册号为341182000016257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龙利得有限设立时的股权结构如下:

3-3-2-45

2012年11月10日,龙利得股份召开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股东龙尔利(名称变更前为龙尔达)以货币资金1,332万元置换原实物出资部分,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2012年11月16日,安徽明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明信验字[2012]551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12年11月15日,龙利得股份已收到股东龙尔利缴纳的出资1,332万元,出资方式为货币资金。2013年2月,龙利得股份办理完成本次现金置换出资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龙利得有限的设立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当时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合法、有效。

2.龙利得有限历次股权变动

(1)2010年8月,增资至5,330万元及实际缴纳出资

2010年8月3日,龙利得有限召开股东会,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由3,330万元增加至5,330万元。其中新增股东张云学认缴注册资本1,599万元;龙尔达认缴出资额由1,332万元增加到2,132万元;陆品益认缴出资额由166.5万元增加到266.5万元;魏如斌认缴出资额由999万元变更为666.25万元;徐龙平认缴出资额由499.5万元变更为399.75万元;干石凡认缴出资额由166.5万元变更为

133.25万元;王德超认缴出资额由166.5万元变更为133.25万元。

2010年8月11日,安徽明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明信验字[2010]144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10年8月9日止,龙利得有限已收到股东缴纳的出资合计人民币3,298万元,全部以货币资金出资。

2010年8月12日,明光市工商局向公司核发了新的《营业执照》,核准了本次变更。

本次增资并实际缴纳出资完成后,龙利得有限的股权结构为:

3-3-2-46

(2)2010年9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0年9月10日,龙利得有限召开临时股东会,决议同意魏如斌将其持有龙利得有限12.5%的股权转让给张云学,转让价格为666.25万元。同日,魏如斌与张云学就股权转让事宜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2010年9月25日,明光市工商局向公司核发了新的《营业执照》,核准了本次变更。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龙利得有限的股权结构为:

(3)2011年11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1年10月26日,龙利得有限召开临时股东会,决议同意陆品益将其持有龙利得有限5%的股权转让给曹春芳,转让价格为266.5万元。2011年10月27日,陆品益与曹春芳就股权转让事宜签订了《股权交割证明》。

3-3-2-47

2011年11月1日,明光市工商局向公司核发了新的《营业执照》,核准了本次变更。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龙利得有限的股权结构为:

(二)发行人历史沿革

1.发行人设立

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四部分“发行人的设立”。

2.发行人历次股权变动

(1)2012年9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2年9月16日,龙利得股份召开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曹春芳将其持有的公司157.5万股转让给徐龙平,转让价格为157.5万元;王德超将其持有的公司105万股转让给徐龙平,转让价格为105万元;干石凡将其持有的公司105万股转让给徐龙平,转让价格为105万元;张云学将其持有的公司210万股转让给吕萍,转让价格为210万元;张云学将其持有的公司105万股转让给吴崇余,转让价格为105万元。同日,各股权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3-3-2-48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股权转让发生时龙利得股份设立未满一年,上述股权转让行为不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份转让行为不构成龙利得股份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2)2012年9月,增资至11,527.2449万元

2012年9月16日,龙利得股份召开201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将公司注册资本由10,500万元增加至11,527.2449万元,新增注册资本由张云学认缴140万元,徐龙平认缴887.2449万元。

3-3-2-49

2012年9月27日,滁州鸿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滁鸿会验字[2012]113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12年9月26日止,龙利得股份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1,027.2449万元,全部以货币资金出资。

2012年9月27日,滁州市工商局向公司核发了新的《营业执照》,核准了本次变更。

本次增资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3)2012年10月,增资至14,090万元

2012年10月15日,龙利得股份召开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由11,527.2449万元增加至14,090万元,由新股东滁州浚源出资4,000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2,561.61万元,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徐龙平出资1.786356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1.1451万元,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2012年10月22日,滁州时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时中验字[2012]253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12年10月22日,龙利得股份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2,562.7551万元,全部以货币出资。

2012年10月24日,滁州市工商局向公司核发了新的《营业执照》,核准了本次变更。

3-3-2-50

(4)2013年2月,股东龙尔利置换出资

2012年11月10日,龙利得股份召开201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股东龙尔利以货币资金1,332万元置换原实物出资部分,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2013年2月8日,滁州市工商局向公司核发了新的《营业执照》,核准了本次变更。

(5)2012年12月,发起人以现金置换出资

发起人设立时,时中验字[2012]009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11年12月31日,龙利得有限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5,170万元。经立信会计师查验,认为其中2,180万元的股东债权不能作为对公司的资本金出资。

2012年12月15日,龙利得召开2012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公司发起人以现金2,180万元置换龙利得股份设立时的出资。其中,张云学用现金置换1,597.25万元,曹春芳用现金置换258.50万元,王德超用现金置换129.25万元,徐龙平用现金置换129.25万元,龙尔利用现金置换65.75万元,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3-3-2-51

2013年12月,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信会师报字第114187号《复核报告》,对上述情况进行了复核。

(6)2013年2月,增资至15,050.60万元

2013年2月25日,龙利得股份召开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由14,090万元增加至15,050.60万元,同意滁州浚源出资1,500万元认缴960.6万元新增注册资本,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2013年3月5日,安徽明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明信验字[2013]089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13年3月5日止,龙利得股份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960.6万元,全部以货币资金出资。

2013年3月7日,滁州市工商局向公司核发了新的《营业执照》,核准了本次变更。

(7)2013年12月,现金补足出资

发起人设立时,根据滁州时中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时中审字(2012)009号《审计报告》,龙利得有限2011年12月31日净资产为人民币120,624,548.87元,其中股本人民币105,000,000.00元,资本公积人民币15,369,901.69元,未分配利润人民币254,647.18元。2013年5月29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了出具信会

3-3-2-52

师报字[2013]113386号《审计报告》,经审定,龙利得有限2011年12月31日净资产为人民币82,686,857.86元,其中股本人民币91,680,000.00元,资本公积人民币11,301.02元,未分配利润人民币-9,004,443.16元。

2013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股份公司设立时全体发起人龙尔利、徐龙平、王德超、曹春芳、干石凡、张云学以现金补足上述审计调整所导致的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合计差异2,461.769101万元。

(8)2014年6月,增资至15,991.2625万元

2014年6月11日,龙利得股份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由15,050.60万元增加至15,991.2625万元,由新股东安徽创投出资2,000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940.6625万元,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2014年11月17日,安徽明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明信验字[2014]179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14年6月17日止,龙利得股份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940.6625万元,全部以货币资金出资。

2017年3月22日,立信会计师出具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5120号《复核报告》,对上述明信验字[2014]179号《验资报告》进行了复核。

2014年6月25日,滁州市工商局向公司核发了新的《营业执照》,核准了本次变更。

3-3-2-53

(9)2015年6月,增资至19,150.00万元

2015年5月19日,龙利得股份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由15,991.2625万元增加至19,150.00万元,新增注册资本3,158.7375万元由公司员工及外部投资者认购。

2015年6月1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信会师报字[2015]第114230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15年5月26日止,龙利得股份已收到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3,158.7375万元,全部以货币资金出资。

2015年6月23日,滁州市工商局向公司核发了新的《营业执照》,核准了本次变更。

3-3-2-54

(10)2016年12月,增资至22,150.00万元

2016年8月14日,龙利得股份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将公司注册资本由19,150.00万元增加至22,150.00万元。同意西藏金葵花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出资3,300.00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1,000万元,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同意潍坊浚源出资1,188.00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360万元,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同意无锡飞凡协立出资990.00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300万元,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同意无锡金投产业升级出资1,980.00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600万元,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同意无锡金投永赢产业出资1,980.00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600万元,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同意无锡浚源出资

462.00万元认缴新增注册资本140万元,溢价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2016年11月23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116488号

3-3-2-55

《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16年11月22日止,龙利得股份已收到上述股东缴纳的货币出资共计人民币9,900.00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为3,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余额6,866.698113万元计入资本公积账户。

本次增资的股票发行于2016年12月5日经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受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入系统于2016年12月14日出具股转系统函[2016]9256号《关于龙利得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股份登记的函》,确认了本次股票发行事宜。

2016年12月27日,滁州市工商局向公司核发了新的《营业执照》,核准了本次变更。

3-3-2-56

注:王泳涌、王水洲、于万洲、王宏4位自然人股东系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协议转让方式取得公司股份。

(11)2017年2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7年2月27日,无锡浚源将其持有公司140万股股份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吴献忠。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2月28日的公司《证券持有人名册》,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3-3-2-57

3-3-2-58

注:张欢、王水洲、于万洲、王宏4位自然人股东系通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协议转让方式取得公司股份。

(12)2017年4月,第三次股权转让

2017年4月18日,无锡金投永赢将其持有公司600万股股份以协议转让方式转让给无锡金投控股。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股权登记日为2017年4月18日的公司《证券持有人名册》,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权结构为:

3-3-2-59

(13)2018年5月,增资至25,950万元

3-3-2-60

2018年4月24日,龙利得股份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了《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即决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22,150万元增加至25,950万元;决议同意由金浦国调出资8,190万元,其中,2,100万元计入股本,6,09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东证投资出资5,070万元,其中,1,300万元计入股本,3,77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嘉兴力鼎出资1,560万元,其中,400万元计入股本,1,16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

2018年5月8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信会师报字[2018]第ZA51622号《验资报告》,确认截至2018年5月7日止,龙利得股份已收到上述股东缴纳的货币出资共计人民币14,820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为3,800万元,溢价11,02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账户。

2018年5月8日,滁州市工商局向公司核发了新的《营业执照》,核准了本次变更。

3-3-2-61

3-3-2-62

(二)股份质押

根据发行人各股东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等权利受限制的情形。通过上述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除本《律师工作报告》所述的情形外,发行人前身龙利得有限设立及设立后历次注册资本变更和股权转让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且依法履行了验资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行人目前股权设置、股本结构合法有效,产权界定和确认不存在现实或潜在的纠纷或风险;发行人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质押等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

八、发行人的业务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的《营业执照》;2.查阅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印刷经营许可证》等资质或证书;3.查阅信会师报字[2018]第ZA15741号《审计报告》;4.查阅《招股说明书》等。

(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根据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范围如下:

1.发行人经营范围为:从事先进制造业应用、智能制造、两化融合应用、印刷科技、计算机科技、包装技术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高端印刷包装物、高级纸制品(瓦楞)工业产品、绿色环保包装印刷物、印刷包装装

3-3-2-63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实际经营的主要业务与其《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相符,发行人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4.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持有的资质证书

(1)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3-3-2-64

注: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上海龙利得正在办理《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更名手续。

(2)印刷经营许可证

注: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海龙利得正在办理《印刷经营许可证》更名手续。

(3)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二)发行人未在中国大陆以外从事经营活动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无经营活动。

(三)发行人最近两年主营业务未发生变更

发行人目前营业范围如本部分“(一)发行人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所述。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近两年来一直主要致力于瓦楞纸箱、纸板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最近两年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四)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3-3-2-65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从事瓦楞纸箱、纸板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根据信会师报字[2018]第ZA15741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2015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为人民币533,917,430.98元,其他业务收入为人民币6,265,436.39元;2016年度的主营业务收入为人民币578,284,840.05元,其他业务收入为人民币6,590,864.28元;2017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人民币628,905,277.85元,其他业务收入为人民币13,004,733.83元;2018年1-6月主营业务收入为人民币366,720,921.54元,其他业务收入为人民币10,761,459.90元。发行人主营业务突出。

(五)发行人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

1.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发行人营业期限为2010年4月2日至2060年4月1日。

2.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同中不存在可能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内容。

3.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专职于发行人处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员工队伍稳定。

通过上述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

九、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3-3-2-66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等规定,以及信会师报字[2018]第ZA15741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方包括: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的公司、企业

(1)徐龙平、张云学、龙尔利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六部分“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可云服饰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可云服饰的股权结构如下:

3-3-2-67

2.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1)滁州浚源持有发行人13.57%的股份。

滁州浚源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六部分“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金浦国调持有发行人8.09%的股份

金浦国调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六部分“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3)东证投资持有发行人5.01%的股份

东证投资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六部分“发起人、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3.发行人控股的公司

上述1-2项关联方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十部分“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4.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能够控制、共同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主要企业

(1)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3-2-68

(2)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控制、施加重大影响、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主要企业

3-3-2-69

3-3-2-70

5.报告期内曾经的关联方

(1)龙利得印刷科技(上海)研发中心(有限合伙)

2013年2月22日,上海龙利得与王海明共同出资设立龙利得印刷科技(上海)研发中心(有限合伙)。其中,上海龙利得为有限合伙人,出资499.99万元,出资比例为99.998%;王海明为普通合伙人,出资0.01万元,占注册资本

0.002%。

2015年,龙利得印刷科技(上海)研发中心(有限合伙)依法注销。

(2)上海龙吉尔纸业包装厂

报告期内公司实际控制人徐龙平曾担任上海龙吉尔纸业包装厂法定代表人。上海龙吉尔纸业包装厂成立于1998年12月21日,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注册资本为30万元,股东为奉贤江海镇跃进村村委会,已于2015年1月29日注销。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上海龙吉尔纸业包装厂因未及时申报年检,于2003年8月11日被上海市工商局奉贤分局吊销营业执照。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于2010年4月设立,上述上海龙吉尔纸业包装厂被吊

3-3-2-71

销营业执照事项距发行人设立已逾三年,徐龙平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未违反《公司法》的上述规定。

(3)祥尔电气

(4)最近十二个月内曾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

6.其他关联方

(二)发行人的关联交易

根据信会师报字[2018]第ZA15741号《审计报告》、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与关联方之间存在如下主要关联交易:

1.关联租赁情况

3-3-2-72

单位:元

注:该经营场所为上海绿地汇置业有限公司出租给龙尔利后,由龙尔利转租给上海龙利得。

2.关联担保情况

(1)公司和关联方为子公司借款提供的担保情况如下:

①2018年6月30日

3-3-2-73

②2017年12月31日

③2016年12月31日

④2015年12月31日

3-3-2-74

(2)子公司和关联方为公司及其他子公司借款提供的担保情况如下:

3-3-2-75

3-3-2-76

3-3-2-77

3-3-2-78

3.向关联方拆借资金

①2017年12月31日

②2016年12月31日

③2015年12月31日

3-3-2-79

4.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根据公司提供的财务资料、董事会、股东大会等会议文件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已经履行了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且发行人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已经审议通过了《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2016年、2017年以及2018年1-6月关联交易情况说明的议案》,关联股东均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独立董事对于前述关联交易亦发表了独立意见,认定关联交易定价公允、没有损害龙利得股份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因此,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与上述关联方资金往来未损害发行人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发行人关于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程序的规定

(四)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3-3-2-80

为规范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徐龙平、张云学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在作为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利得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将尽量避免、减少与龙利得股份发生关联交易。如因客观情况导致必要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的,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按照公平、合理、通常的商业准则进行。

2.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龙利得股份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3.本承诺函自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不可撤销的效力。”

2.持股5%以上其他股东的承诺

为规范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发行人持股5%以上其他股东龙尔利、滁州浚源、金浦国调、东证投资分别向发行人出具了《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在作为龙利得股份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期间,本企业及附属企业将尽量避免、减少与龙利得股份及其各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如因客观情况导致必要的关联交易无法避免的,本企业及附属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按照公平、合理、通常的商业准则进行。

2.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3.本承诺函自本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之日起生效。”

(五)发行人的同业竞争

根据《招股说明书》及发行人关联方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主要关联方经营业务及与发行人的同业竞争情况如下:

3-3-2-81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公司作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或曾经控制的公司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六)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与发行人发生同业竞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徐龙平、张云学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如下:

“1.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本人承诺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认定的属于本人的关联方及前述各方控制的企业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2.在作为或被法律法规认定为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独资、合资、合作经营或者承包、租赁经营)直接或者间接从事对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如因客观、不可避免的原因造成本人控制的企业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目前的主营业务产生同业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关系的,本人承诺将所持该等企业的股权或资产在条件合适且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相应决策程序的情况下注入到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本承诺函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

3-3-2-82

解释。凡因本承诺函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则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中国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5.本承诺函自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不可撤销的效力。6.上述各项承诺内容在本人目前或将来控制的企业中持续有效。”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承诺避免将来与发行人产生同业竞争,该等承诺合法、有效。

(七)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招股说明书》、信会师报字[2018]第ZA15741号《审计报告》、本《律师工作报告》以及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其他申请材料,上述文件均已对有关关联方、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内容、金额和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作了充分的披露,发行人所披露的关联交易与同业竞争的内容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一)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不动产

1.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房产权

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房产基本

3-3-2-83

情况如下: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第6项、第7项房产被抵押,所涉及的主债权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一部分“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拥有的上述房产不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发行人对上述房产的占有和使用合法、有效。

2.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情况如下:

3-3-2-84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第8项、第9项土地使用权被抵押,所涉及主债权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一部分“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所述。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上述土地使用权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拥有的商标、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无形资产的情况

1.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拥有的注册商标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主要注册商标情况如下:

2.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拥有的专利

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在中国境内拥有的主要专利情况如下:

3-3-2-85

3-3-2-86

3-3-2-87

3-3-2-88

3-3-2-89

3-3-2-90

2.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拥有的软件著作权

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拥有的软件著作权情况如下:

3-3-2-91

(三)发行人拥有的生产经营设备、运输工具及其他主要设备

根据信会师报字[2018]第ZA15741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2018年6月30日,发行人拥有的机器设备的账面价值为233,051,916.15元,通用设备的账面价值为1,997,026.64元,运输设备的账面价值为1,344,399.78元。上述机器设备、通用设备及运输设备等均为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购买。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对该等设备拥有合法的所有权,不存在现实及潜在的产权纠纷。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租赁房产

根据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租赁使用房产情况如下:

1.发行人租赁安徽明光申港门业有限公司位于安徽省明光工业区内的2,500平方米厂房用作仓库,租金为每年150,000元,租赁期限为2018年2月26日至2019年2月25日。

2.上海龙利得租赁上海兴森特殊钢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拓林镇临海工业园开发区科工路539号的1-6栋厂房用作生产经营场所,其中,1-4栋厂房面积为8,025平方米,租金为每年1,757,475元,租赁期限自2015年10月至2035年10月;5-6栋厂房面积为4,012平方米,租金为每年878,628元,租赁期限自2017年10月至2018年12月。

上述租赁场所土地属上海市“104板块”,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已于2012年2月14日取得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核发的沪房地奉字(2012)第

3-3-2-92

3.上海龙利得租赁上海博成机械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市奉贤区胡桥镇环镇东路98号的厂房,该厂房面积为27,351.20平方米,租金为每年5,989,912.80元,租赁期限自2018年11月1日至2028年10月31日。根据出租方提供的沪房地奉字(2013)第015076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该厂房所在土地的使用权人为出租方,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取得方式为“出让”,土地面积为56,049.10平方米。

(五)发行人的对外投资

1.上海龙利得

上海龙利得成立于2006年2月23日,现持有奉贤区市监局于2018年5月16日颁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1012078561655XW的《营业执照》,住所为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展工路899号1幢2层,注册资本为9,5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徐龙平,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为发行人全资子公司。经营范围为从事印刷科技、计算机科技、包装技术科技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包装装潢印刷,其他印刷品印刷,纸制品、塑料制品、金属制品的制造、加工、批发、零售,电器设备、五金制品、建筑材料、机械设备、日用百货批发、零售,商务信息咨询,货物运输代理,第三方物

3-3-2-93

(六)发行人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担保等限制情况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奉其奉将所持有的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房屋所有权向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奉贤支行抵押外,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其主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不存在其他限制。

十一、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信会师报字[2018]第ZA15741号《审计报告》;2.查阅发行人签署的借款、担保合同;3.查阅发行人签署的重大采购、销售合同等。

(一)重大合同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主要重大合同如下:

3-3-2-94

1.借款合同

3-3-2-95

2.担保合同

3-3-2-96

3-3-2-97

3-3-2-98

3.销售合同

(1)2018年1月1日,发行人与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伙伴供应商物料供应合作合同》,订货方按合同约定的规格向发行人采购瓦楞

3-3-2-99

纸箱,具体采购数量以订单为准。有限期限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2017年11月21日,发行人与安徽榄菊日用制品有限公司签订《承揽定作加工合同》,定作方委托发行人按照订单约定的价格、数量定作加工纸盒、纸板、纸箱。有效期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3)2018年1月1日,发行人与益海嘉里(安徽)粮油工业有限公司签订《承揽定作加工合同》,合同编号为20161121-1,发行人按照采购订单约定的价格、规格等要求定作纸板、纸箱、纸盒。有效期自2018年4月26日至2019年5月30日。

(4)2018年7月1日,奉其奉与上海强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订《承揽订做加工合同》,发行人按照合同约定加工纸板、纸箱。产品价格、数量以双方签字认可的订单为准。有效期自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

(5)2017年1月1日,发行人与WhalenPackaging签订《国际货物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编号为2017002,发行人按照订单约定的价格、规格等要求定作纸箱。有效期自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4.采购合同

(1)2018年5月10日,发行人与丸红(上海)有限公司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发行人向其购买瓦楞芯纸、箱板纸,购买数量和价格以订单为准。有效期自2018年5月10日至2019年5月30日,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如果双方均不提出书面异议,合同自动延长一年,以此类推。

(2)2018年1月1日,发行人与上海昱畅纸业销售有限公司签订《框架合同》,约定发行人向其购买原纸、半成品,购买数量、价格、规格以订单为准。有效期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3)2018年5月1日,发行人与安徽省萧县林平纸业有限公司签订《原纸买卖合同》,发行人按合同约定的规格向其购买高瓦纸,单价已每次双方确认的订单为准。有效期自2018年5月1日至2019年4月30日。

(4)2018年5月10日,发行人与上海伊藤忠商事有限公司签订《基本买

3-3-2-100

卖合同》,约定发行人向上海伊藤忠商事有限公司采购瓦楞纸、箱板纸、白面牛卡纸、涂布牛卡纸等原纸,采购商品的规格、批号、数量、价格以订单为准。有效期自2018年5月10日至2019年5月9日。

(5)2018年1月1日,发行人与海盐金建纸业有限公司签订《原纸买卖合同》,约定发行人向海盐金建纸业有限公司采购原纸,采购规格、数量、单价以双方确认的订单为准。有效期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二)侵权之债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和人身权等原因而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除本《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重大债权债务关系或相互提供担保的情况。

(四)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应付帐款

根据信会师报字[2018]第ZA15741号《审计报告》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它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均属于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正常发生的往来款项,为合法、有效。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正在履行或将要履行的重大合同内容及形式合法、有效,没有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而导致不能成立或无效,或与发行人依据其它法律文件承担的义务存在冲突的情形。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情况如下:

3-3-2-101

(一)增资扩股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七部分“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所述,龙利得有限自成立至整体变更为龙利得股份期间,共发生过一次增资扩股;龙利得股份成立后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日,发行人共发生过七次增资扩股。

(二)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收购、出售重大资产

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过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收购、出售重大资产情形。

(三)其他重大资产变化

(四)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的计划

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目前没有其他拟进行的资产置换、资产剥离、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计划。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上述增资扩股、收购股权、购买资产、合并等行为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手续,为合法、有效。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决议;2.查阅发行人《公司章程》及其修正案;3.查阅龙利得有限历次股东决定、股东会决议;4.查阅发行人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文件及历次股东大会文件;5.查阅发行人本次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等。

3-3-2-102

(一)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

2010年4月,龙利得有限设立时根据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公司章程,并办理了工商局登记备案。

2012年1月8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安徽省龙利得包装印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办理了工商备案登记手续。

(二)发行人近三年章程的修改

1.2015年5月19日,发行人召开201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新增注册资本3,158.7375万元,由公司员工及外部投资者认购,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19,150.00万元,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办理了工商备案登记手续。

2.2015年9月2日,发行人召开2015年第六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将公司章程第101条“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修改为“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并选举了新增的4名董事。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办理了工商备案登记手续。

3.2016年8月14日,发行人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新增注册资本3,000.00万元,由西藏金葵花等5名新增股东认购,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22,150.00万元,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办理了工商备案登记手续。

4.2017年4月8日,发行人召开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将公司经营范围修改为:“从事先进制造业应用、智能制造、两化融合应用、印刷科技、计算机科技;包装技术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高端印刷包装物、高级纸制品(瓦楞)工业产品、绿色环保包装印刷物、印刷包装装潢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智造和销售;水性数字印刷技术、互联网智能物流、智能制造的技术设计与研发;现代企业精细化管理服务;原纸、纸制品、塑料制品、金属制品生产销售;电器设备、五金制品、建筑材料、机械设备、日用百货销售;商务信息

3-3-2-103

咨询,计算机科技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货物运输代理,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办理了工商备案登记手续。5.2018年4月11日,发行人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更名为“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已办理了工商备案登记手续。

(三)发行人章程的内容合法

(四)发行人本次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制定

3-3-2-104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发行人《公司章程》;2.查阅发行人股东大会历次文件;3.查阅发行人董事会历次会议文件;4.查阅发行人监事会历次会议文件;5.查阅发行人《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

(一)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已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建立了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机构,包括依法设置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总经理及其他经营管理机构:

1.发行人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2.发行人设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4名,设董事长1名。董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对董事会负责;

3.发行人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非职工代表监事2名,职工代表监事1名,设监事会主席1名。监事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3-3-2-105

4.发行人依法建立了经营管理机构,其中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2名,下设财务中心、人事行政中心、市场营销中心、采购中心、生产制造中心、研发设计技术中心等部门。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发行人于2018年10月7日召开2018年度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草案)》、《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和《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上述文件将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正式挂牌之日起生效。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上述文件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的特殊规定,为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召开情况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自龙利得股份设立以来,发行人共召开了48次股东大会会议、57次董事会会议和20次监事会会议,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开程序、会议表决及决议内容均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本所经办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决议内容均为合法、合规、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3-3-2-106

证书;5.查阅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6.查阅发行人及前身历次董事会会议文件;7.查阅发行人历次监事会会议文件等。

(一)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1.发行人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4名

(1)徐龙平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5年出生,汉族,MBA硕士学位。2006年2月至今,任上海龙利得董事长兼总经理;2009年7月至今,任龙尔利监事;2012年9月至今,任奉其奉执行董事。2010年4月至2012年1月,任龙利得有限董事、董事长兼总经理;2012年2月至2014年11月,任龙利得股份董事、董事长;2014年11月至今,任龙利得股份董事、董事长兼总经理。现任滁州市出版印刷发行协会会长、上海市奉贤区印刷协会会长。

(2)张云学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0年出生,汉族,高中学历。2001年6月至2004年12月,任上海张储针织服装厂厂长;2005年1月至今,任可云服饰执行董事;2012年8月至今任上海龙利得监事;2012年9月至今任奉其奉监事;2012年2月至2014年11月,任龙利得股份董事;2014年11月至今,任龙利得股份董事、副董事长。

(3)向存林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7年出生,汉族,大专学历。2000年1月至2005年12月,任龙尔达生产车间主任。2006年1月至2012年1月,任龙利得有限生产经理;2012年2月至今,任龙利得股份董事、副总经理、工程师。

(4)梁巨元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7年出生,汉族,硕士学位。1992年4月至1994年4月,任北京有色冶金设计研究总院设备设计所工程师;1994年5月至1995年5月,任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专家办公室职员;1995年6月至2000年4月,任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中咨资产评估事务所部门经理;2000年5月至2006年8月,任北京中咨华夏财务顾问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6年9月至2009年12月,任麦顿投资(美元股权投资基金)董事、投资总监;2010年1月至今任北京华夏浚源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无锡

3-3-2-107

浚源、潍坊浚源、滁州浚源资本运营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代表。现任广州浚源股权豆子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广州才汇浚源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无锡华夏浚源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无锡国联浚源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无锡卡尔曼导航技术有限公司董事、成都博达爱福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无锡爱德旺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北京中清能发动机技术有限公司董事、厦门蓝溪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成都晨光博达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凯途能源(苏州)有限公司董事、永州湘南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2年9月至今,任龙利得股份董事。

(5)唐啸波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58年出生,汉族,硕士学位。1989年至1992年,任安徽省机械情报研究所技术经济情报室副主任;1992年至1997年,任安徽省机械技术信息服务公司副总经理;1997年至1999年,任安徽省机械情报研究所所长助理;1999年至今,历任安徽省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高级投资经理、项目部副经理、董事兼副总经理;2010年6月至今,任安徽誉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2013年6月至今,任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安徽省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高工、副总经理、安徽誉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安徽中福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安徽科立华化工有限公司董事、安徽昊方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1月至今,任龙利得股份董事。

(6)夏志强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4年出生,汉族,硕士学位。1996年7月至1999年8月,任上海电力学院产业办工程师;2001年7月至2005年4月,任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高级经理;2005年5月至2009年1月,任长江巴黎百富勤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企业融资部副总经理;2009年2月至2017年4月,任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事业六部总经理;现任任上海金浦创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董事兼总经理、上海志鑫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善歆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志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2018年8月至今,任龙利得股份董事。

(7)徐成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4年出生,汉族,硕士

3-3-2-108

学位。2006年9月至2007年10月,任宝来资本(亚洲)有限公司企业融资部高级经理;2007年11月至2009年10月,任波司登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投资并购部主管;现任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上海东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东方嘉实(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东方嘉实(上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湘村高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仟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监事、福建省百仕韦医用高分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北京尚睿通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2018年8月至今,任龙利得股份董事。

(8)谢肖琳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6年3月出生,本科学历,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房地产估价师等。1986年7月至1996年10月,任江苏华侨友谊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经理;1996年11月至今任江苏中企华中天资产评估事务所总经理。2017年3月28日至今,任龙利得股份独立董事。

(9)朱芹飞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6年9月出生,本科学历。1996年2月至2002年8月,任上海泰华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1998年11月至2018年10,任上海勤皋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2002年8月至2016年12月,任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现任上海奉贤江海电气工程安装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上海桓丰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上海脑桥企业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2015年9月至今,任龙利得股份独立董事。

(10)陈松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7年10月出生,本科学历。1994年12月至2002年12月,任明光市粮油购销公司职员;2002年9月至2005年6月,于安徽大学学习;2004年1月至2014年5月,任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2014年6月至今,任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行合伙人。2015年9月至今,任龙利得股份独立董事。

(11)杨爱东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7年12月出生,汉族,硕士学位。1989年8月至1992年7月,任贵州省黔南教育学院教师;1992年7月至2002年7月,任珠海巨人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2002年至今,任

3-3-2-109

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2018年9月至今,任龙利得股份独立董事。

2.发行人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人。

(1)傅婧辰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88年出生,汉族,本科学历。2012年9月至2015年2月,任梵思艺术学校教师;2015年6月至2015年12月,任上海龙利得行政人事政务中心主任。2017年1月至今2017年2月,任龙利得股份管理部办事员;2017年3月至今,任龙利得股份监事会主席、职工代表监事、管理部办事员。

(2)王德超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2年出生,汉族,高中学历。2000年1月至2006年6月,任龙尔达总经理;2006年6月至今,任上海龙利得董事。2012年1月至2012年10月,任龙利得有限董事;2012年1月至2014年11月,任龙利得有限总经理;2014年11月至今,任龙利得股份监事。

(3)张亮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7年出生,汉族,硕士学位。2001年7月至2004年9月,任山东省农村经济开发投资公司董事长助理;2004年9月至2006年7月,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攻读法学硕士;2006年7月至2008年7月,任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2008年7月至2010年4月,任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律师;2010年4月至2011年4月,任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2011年4月至今,任潍坊浚源执行总裁、无锡浚源资本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执行总裁、广东马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山东磊宝锆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四格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北京赛科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新疆中企宏邦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新疆康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12年10月至今任龙利得股份监事。

3.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1)徐龙平先生,发行人总经理,参见董事会成员简历。

(2)向存林先生,发行人副总经理,参见董事会成员简历。

(3)吴献忠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2年9月生,汉族,本科学历。1981年7月至1987年3月,任江苏土产公司南通公司财务部主办会

3-3-2-110

计;1987年4月至1995年7月,任南通市供销合作总社财务处会计主管;1995年8月至2002年4月,任南通市土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2002年5月至2007年7月,任南通罗莱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财务办负责人、上市办主任;2007年8月至2011年11月,任罗莱家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2011年12月至2012年4月,任江苏政田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2012年5月至2017年1月,任飞立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顾问。2017年3月至今,任龙利得股份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4)朱敏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2年出生,汉族,本科学历。1992年9月至2004年2月,历任安徽省明光市农机供应公司会计;2004年3月至2007年7月,任安徽省明光市爱福电子有限公司会计;2007年8月至2012年6月,任金玛瑙香水(明光)有限公司财务经理。2012年7月至今,任龙利得股份财务负责人。

根据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亦不存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发行人近两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及变化情况

1.发行人董事的任免

(1)2017年3月28日,发行人召开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独立董事的议案》,聘请谢肖琳为公司独立董事,葛其泉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2)2018年8月23日,发行人召开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董事辞职的议案》,同意公司董事郑慧珍辞去董事职务;审议通过《关于增选董事的议案》,选举夏志强、徐成为公司董事,选举杨爱东为公司独立董事。

3-3-2-111

2.发行人监事的任免

(1)2017年3月15日,发行人召开2017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傅婧辰为公司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程涛因工作变动不再担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职务。同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选举傅婧辰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主席。

3.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

(1)2017年3月10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聘任吴献忠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尹雪峰不再担任董事会秘书。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除上述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的上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化均按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为合法、有效。

(三)发行人的独立董事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

1.根据信会师报字[2018]第ZA15741号《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8]第ZA15774号《纳税情况审核报告》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

3-3-2-112

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为:

注:发行人及上海龙利得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及2018年度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缴;子公司奉其奉所得税按25%税率计缴。通过上述核查,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

根据信会师报字[2018]第ZA15741号《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8]第ZA15774号《纳税情况审核报告》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情况如下:

发行人2017年7月20日通过复审,继续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于2017年7月20日获得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联合颁发的GR201734001817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2017年至2019年继续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3-2-113

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享受15%优惠税率。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享受的财政补贴

根据信会师报字[2018]第ZA15741号《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18]第ZA15772号《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经常性损益及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专项审核报告》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最近三年收到的主要财政补贴如下:

1.2015年度

3-3-2-114

2.2016年度

3-3-2-115

3.2017年度

3-3-2-116

3-3-2-117

4.2018年1-6月

3-3-2-118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所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四)发行人最近三年依法纳税的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明光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奉贤区税务局已就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报告期内的依法纳税情况分别出具了证明文件。根据该等证明

3-3-2-119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

(一)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和拟投资项目遵守环境保护规定的情况

1.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有关环境保护规定的要求

根据明光市环境保护局就发行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本所经办律师对上海市奉贤区环境保护局进行的走访,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报告期内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未受到过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处罚、没有发生环境保护污染事故。

2.发行人近三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情况

(1)奉其奉“绿色环保印刷包装工业4.0智慧工厂项目”

①环境影响报告表

2017年4月,上海富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就奉其奉“绿色环保印刷包装工业4.0智慧工厂项目”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认为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必须实行“三同时”原则,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并认真做好上述环保措施,实现各类污染物的达标排放。在此基础上,从环保角度考虑本项目是可行的。

3-3-2-120

②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意见

2017年5月4日,上海市奉贤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编号为沪奉环保许管[2017]171号的《关于绿色环保印刷包装工业4.0智慧工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项目建设,并提出在项目设计、施工、运行中应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要求,落实环保设施和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须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③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规定,自2017年11月22日起,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作为责任主体按照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奉其奉已分别委托顶柱检测技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谷敏企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编制验收监测(调查)报告和验收报告。

(2)上海龙利得“年产10000万平方高级瓦楞纸箱包装项目”

2017年3月,上海富嗣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就上海龙利得“年产10000万平方高级瓦楞纸箱包装项目”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认为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各项环保规定,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措施必须实行“三同时”原则,并认真做好各项环保措施,实现各类污染物的达标排放。在此基础上,从环保角度考虑本项目是可行的。

2017年5月4日,上海市奉贤区环境保护局出具编号为沪奉环保许管[2017]170号的《关于年产10000万平方高级瓦楞纸箱包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项目建设,并提出在项目设计、施工、运行中应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要求,落实环保设施和环境保护措施,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须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3-3-2-121

3.发行人拟投资项目遵守环境保护规定的情况

(1)发行人“扩建智能高效印刷成型联动线与智能物联网及仓库管理项目”

2016年12月,宁夏智诚安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就发行人“扩建智能高效印刷成型联动线与智能物联网及仓库管理项目”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认为在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严格执行“三同时”的要求,全面认真执行各项环保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该项目的实施从环保角度是可行的。

②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

2016年12月27日,明光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编号为明环评[2016]62号的《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扩建智能高效印刷成型联动线与智能物联网及仓库管理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同意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投产前须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

(2)发行人“配套绿色彩印内包智能制造生产项目”

2018年10月,安徽伊尔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就发行人“配套绿色彩印内包智能制造生产项目”出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认为在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严格执行“三同时”的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该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

2018年10月18日,明光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编号为明环评[2018]57号的《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配套绿色彩印内包智能制造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同意项目建设,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须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正式生产或使用。

(3)发行人“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①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3-3-2-122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44号),“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属于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已于2018年10月10日就“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并经明光市环境保护局备案,备案号为201834118200000084。

(二)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遵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标准规定的情况

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八部分“发行人的业务”所述,根据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发布的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产品符合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无违法违规行为,不存在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和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三)发行人的安全生产

根据明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证明》,发行人自2015年1月1日至今,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曾因违反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被处罚或存在争议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发行人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2.查阅《招股说明书》;3.查阅发行人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4.查阅明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发行人拟

3-3-2-123

投资项目已完成备案的证明材料等。

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根据发行人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及发行人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发行人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批准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下列项目:

(1)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扩建智能高效印刷成型联动线与智能物联网及仓库管理项目由发行人在明光市工业园体育路150号的现有土地上实施。

配套绿色彩印内包智能制造生产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由发行人在安徽省明光市工业园区内实施,具体地址为明光市明光经济开发区体育路以西、创业大道以南、洪武路以东、富域玻璃以北。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皖(2018)明光市不动产权第0106071号《不动产权证书》,发行人已取得该块土地使用权,具体情况详见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十部分“发行人的主要资产”。

(2)上述项目预计投资总额为53,086.40万元,使用募集资金金额42,086.40万元。根据经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之前,若因市场竞争或公司自身经营需要等因素导致部分投资项目必须进行先期投入的,公司可使用自有资金或者银行贷款先行投入,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若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上述项目投资需要,资金缺口将通过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予以解

3-3-2-124

决。

(1)发行人于2018年10月7日召开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议案》,同意以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该等项目。

(2)根据明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出具的《登记信息单》,发行人“扩建智能高效印刷成型联动线与智能物联网及仓库管理项目”、“配套绿色彩印内包智能制造生产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均已在明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

(3)如本《律师工作报告》第十七部分“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标准”所述,发行人拟以募集资金投入的项目已获得环境保护及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已获得有权部门批准或备案且已经取得有关环境保护主管机关的确认,并经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实施该项目不存在法律障碍。

(二)根据发行人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会导致发行人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产生同业竞争。

(三)根据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招股说明书》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募集资金用于主营业务,并有明确的用途。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方向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及未来资本支出规划等相适应。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运用已根据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编制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行人已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备案,无违反

3-3-2-125

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的情形。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本所经办律师采取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核查方式:1.查阅《招股说明书》;2.查阅发行人提供的书面确认文件等。

(一)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根据《招股说明书》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已经制定了业务发展规划及具体业务发展目标:

1.产能建设计划

瓦楞纸箱和纸板为公司主导产品。为满足持续增长的市场需求,缓解产能不足的压力,公司利用建设“绿色环保印刷包装智慧工厂扩建项目”和“扩建智能高效印刷成型联动线与智能物联网及仓库管理项目”来扩大生产规模,以规模优势和技术优势进一步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巩固公司的市场地位。

2.产品研发与创新计划

公司将在现有的研发平台基础上,继续加大研发投入,强化研发方面的投入,提升公司研发全流程的软硬件设施,为研发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以及先进的设备;通过招聘高端研发人才,实现产品创新能力的持续提升,确保公司在产品研发方面的竞争优势。公司通过加强研发投入,改善现有研发条件,提升研发能力,以顺应行业发展趋势,保持技术领先,巩固市场地位,为实现战略目标提供助力。

3.市场开拓计划

公司凭借优质的产品和专业的服务与众多客户建立合作关系。未来几年,公

3-3-2-126

司将保持与原有优质客户合作的基础上,加大对高端客户的开发,尤其是公司较少涉及的领域,通过优化客户结构保持市场占有率的稳定增长,提升公司在瓦楞包装领域的竞争优势和品牌知名度。发展电商平台,推进工业产品民用化,进一步扩大外销规模。

公司将建立完善的销售网络,升级优化客户服务中心。在外销方面,公司正组建强大的外销团队,通过公司技术宣传和产品推广,力争获得更多国外优质大客户订单。4.企业信息化建设计划公司计划对现有的信息系统进行升级扩容,提高采购、研发、生产、质量控制、销售管理等核心业务环节的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公司上下游业务的合作,实现公司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同步。通过企业信息化系统的建设,帮助公司管理层进行分析和决策,提升客户参与度,与客户协同发展,为公司业务发展提供信息化支持。

5.人才引进与培养计划

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国家产业政策,不存在现实或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3-2-127

面确认文件;5.查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

(一)发行人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经办律师查询了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中国裁判文书网,并取得了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报告期内涉诉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共1宗,系加工合同纠纷案。2016年9月,上海龙利得与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纳爱斯集团委托上海龙利得加工订做纸箱。2016年11月,原纸市场价格涨幅较大,上海龙利得在与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协商上调销售价格无果后停止供货。2017年4月19日,上海龙利得向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起诉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请求判令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9188.11元及与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提出反诉,请求判令上海龙利得赔偿违约损失855,617.74元、人工及可得利益损失10万元。

2018年6月5日,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浙1102民初27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上海龙利得支付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540,911.56元。

上海龙利得不服一审判决,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8年8月30日,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11民终840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如下协议:上海龙利得一次性支付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499,999.00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金支付凭证,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海龙利得已向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完毕上述款项。

经本所承办律师核查,上述案件中的涉诉金额占公司营业收入比例较小且已结案,因此不会对发行人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亦不会对本次发行与上市构成实质性障碍。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3-3-2-128

本所经办律师查询了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取得了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三)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本所经办律师查询了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根据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东徐龙平、张云学、龙尔利、滁州浚源、金浦国调、东证投资出具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经办律师核查,截至本《律师工作报告》出具之日,上述股东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案件。

二十一、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二十二、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

发行人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改革意见》、《公开发售股份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各项条件。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的本《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适当。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创业板上市尚需取得深交所的同意。

本《律师工作报告》一式五份,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3-3-2-129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律师工作报告》之签署页)

THE END
1.浦东新区律师免费咨询浦东新区在线律师华律浦东新区律师网是浦东新区免费在线法律咨询网站,提供众多专业的浦东新区律师,以及浦东新区律师网上免费咨询服务。在这里你可以了解到浦东新区律师的电话和浦东新区律师的律所地址!http://pudong.66law.cn/
2.上海房子拆迁纠纷官司律师2024推荐上海房子拆迁纠纷官司律师简介:叶小康律师,任职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法律硕士, 擅长合同事务,公司股权纠纷、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事等各类重大疑难民商事诉讼类案件;同时也是多家中小企业法律顾问,拥有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得到当事人高度认可。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https://www.64365.com/lvshi/shanghai/fzcqjfgs/
3.惠南禾信律师·法律咨询电话,地址,价格,营业时间(图)律师事务所很干净,服务也很好,律师很专业! dotSource: lawyer_psychology_categoryId: tagIds: lawyer_tags: 回应(1) 2024-01-04 19:34 商家回应2024-01-05 20:54:19 匿名用户 [过程]咨询项目: 离婚协议 财产分割 [能力]律师能力: 律师很专业,什么问题都可以咨询,有一定的业务水平,很有耐心,提出的建议很https://www.dianping.com/shop/l3aoXLMhYsrmrcDg
4.上海惠南镇遗产继承纠纷律师事务所电话地址浦东新区惠南镇遗产继承纠纷律师咨询:18201878942(微信同号)继承纠纷继承纠纷、婚姻继承纠纷等,经验丰富,快速高效!更多继承纠纷专业问题,请咨询惠南镇遗产继承纠纷律师,7*24小时免费咨询。 法律风险防范,预防各类法律风险 合同审查、文书撰写、发律师函 律师出面调解、谈判,尽快解决纠纷https://www.pudonglvshi.cc/archives/2269
5.浦东新区律师在线免费咨询浦东新区律师法律快车浦东新区律师网为您推荐知名的浦东新区律师,在线免费为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在这里您可以找到更专业的浦东新区律师,想要向浦东新区律师咨询更多法律问题,请上法律快车网!https://www.lawtime.cn/pudongxinqu/
6.叶露律师叶露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所在地区:上海 执业证号:13101201211340273 电话咨询 咨询请说明来自法邦网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工商查询,合同审查 执业信息 执业机构: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 所在位置:上海浦东新区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通济路229弄51号 律师介绍 http://m.fabao365.com/lawyer/2147487892/
7.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咨询上海浦东吴振军律师事务所 电话:021-20986158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城南路168弄2号810-811室 上海浦东信天诚律师事务所 电话:021-58776299 地址: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210室 上海浦东徐勤律师事务所 电话:021-58990877 地址:新金桥路1088号A幢503-506室 上海浦东信证律师事务所 电话:021-62787861 地址:兴义路48https://m.lawfaq.cn/lawsite/list-43-0-5013-11.html
8.上海律师上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律师法律咨询上海市律师提供免费法律咨询,经验丰富的上海市律师代理民事、经济诉讼、仲裁、刑事辩护等专业法律,收录上海市区律师事务所地址、电话、手机等http://www.shlsw.net/
9.邦信阳律师事务所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的重要指示,充分发挥专业律师在残疾人法律服务领域的积极作用和实践优势,进一步促进残疾人依法维权,助力残疾人合法权益保障,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残疾人联合会与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公益普法系列讲座,为惠南残友普及法律知识。 https://www.boss-young.com/newsDetail?id=5163d23e-ce2c-4f51-979d-08dc0b651319
10.上海成加诚律师事务所工商信息信用信息纳税人识别号律师事务所 经营期限: 2021-11-02 至 永续经营 所属地区: 上海市浦东新区 核准日期: 2021-11-02 企业地址: 浦东新区惠南镇听潮南路958弄4号206室 经营范围: 法律服务 分类 区域 查询 年份 所属行业: 其他专业咨询;百货零售;超级市场零售;正餐服务;徐良军企业查询 https://www.qichamao.com/orgcompany/searchitemdtl/d5707aa0f3c8c4acd66bc414e9e8ae06.html
11.上海法律援助中心电话是多少法律援助中心是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正式名称,由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是由国家拨款设立的专门为需要律师服务但经济困难无力聘请律师的弱势群体及其法律规定必须有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而自己又没有聘请律师的特定人员(如刑事案件中: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http://www.sunwoodlaw.com/newsinfo/1907499.html
12.静安区专攻法律顾问律师事务所(静安区首名法律顾问律师)—典法网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 联系电话: 暂无 成立时间: 律所地址: 上海-静安区 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5年07月04日,注册地位于惠南镇城南路168弄绿地峰汇A座1609室,法定代表人为袁新忠。 上海沪师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 联系电话: 暂无 成立时间: 律所地址: 上海-静安区 刑事http://m.law8.org/Info-412775.html
13.浦东新区沪东新村街道伤残鉴定中心地址电话上海律师网浦东新区沪东新村街道伤残鉴定中心地址电话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沪东新村街道长岛路11号沪东新村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电话:12333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日:上午8:30至下午16:30(其中星期六、星期日、法定节假日仅上午8:30至11:30) 浦东区律师电话:1662https://www.hllawyers.com/pudonglaw/46728.html
14.东华测试(300354)公司公告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东华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律师工作报告 君致股法字[2011]第 054号 中国 北京 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乙 12号天辰大厦 9层 100020 Add:9F,TianchenTower,No.B12ChaoyangmenNorthStreed,ChaoyangDistrict,Beijing,Postcode100020 电话(Tel):+8610-65518580/https://q.stock.sohu.com/cn,gg,300354,1458929234.shtml
15.首旅酒店: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在北京市司法局注册设立并依 法执业的律师事务所。 本所受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旅酒店”)的委托, 就首旅酒店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项目(以下简称“本 次交易”、“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担任首旅酒店的法律顾问,依据《https://stock.stockstar.com/notice/JC2016073000000387_29.shtml
16.上海嘉定区律师/嘉定律师事务所/上海嘉定律师资深赵强律师,电话18917159707;13564487689.法学硕士,上海汇裕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民进会员,资深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1997年和1998年先后获得全国律师资格和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中级)。赵律师在理论上系统钻研了合同法、刑法、公司法等法律,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以擅长办理合同纠纷、公https://www.douban.com/note/174740086/
17.这家静安区市知名民间借贷律师团队,为被告人争取公正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成立于1995年07月04日,注册地位于惠南镇城南路168弄绿地峰汇A座1609室,法定代表人为袁新忠。 七、上海易载律师事务所 上海易载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6年02月14日,注册地位于闸北区北宝兴路600号207-209室,法定代表人为谢正力。 http://www.tieqiaolawyer.com/zhaiwujiufen/726946.html
18.上海市各区派出所地址电话办公时间大全进驻街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的派出所“综合窗口”按照受理中心工作时间执行。国定假日期间窗口工作时间,请关注上海公安门户网站,将另行提前通知。市民遇急需办理死亡殡葬证、注销户口的情况,在窗口非工作时间仍可前往派出所办理。具体业务事项可直接联系派出所咨询。https://www.lvshi01.com/shanghaipaichusuodaquan
19.上海浦东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曦夏朔杨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有股东提出临时提案,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https://m.cngold.org/stock/xw8301343.html
20.开能降: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开能降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12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执业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http://mm.fygsoft.com/repinfodetail_2454363.html
21.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惠南镇听潮二路32号邮政编码200120)企业名称:上海市公民律师事务所手机查看 注册地址:惠南镇听潮二路32号(怎么走?) --如何免费在百度地图标记公司地址、门店位置、地点信息? 注册日期:1999年4月1日 地区:浦东(点击查看浦东最新注册的公司、浦东最新注册的工厂) 浦东邮政编码:200120 https://gongshang.mingluji.com/shanghai/name/%E4%B8%8A%E6%B5%B7%E5%B8%82%E5%85%AC%E6%B0%91%E5%BE%8B%E5%B8%88%E4%BA%8B%E5%8A%A1%E6%89%80
22.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通用11篇)律师事务所中专职从事行政事务或勤杂工作的劳动者、在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事务并领取固定工资或底薪的劳动者,与律师事务所之间就劳动报酬等事项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其他涉及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因合伙利益的分配方式及具体利益分配等问题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纠纷,适用相关民事法律处理。 https://www.360wenmi.com/f/filew5rtbb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