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各区县人民法院地址电话一览表

原告在递交起诉状时,为公民(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的应提供工商登记资料银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明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被告为法人的应提供其工商登记资料,被告为公民(自然人)的应提供其户籍证明。

(二)立案及排期法院接受当事人递交诉状后,应在诉状清单上署名;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即立案。

无论当场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民、商、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予以答复、决定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口头告诉第二日起十五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案件立案后法院送达人员将在立案后五日内,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其所附证据副本、法律文书送达地确认书、举证通知书及传票等以邮政快递方式或直接送达方式向被告送达。

(四)缴纳诉讼费用当事人收到法院开出的缴纳诉讼费用通知起七日内可至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以下简称农行)派驻本市各法院的收费点交款。

(五)付款方式以现全、本票方式付款的,由农行直接开出《代收诉讼费收据》;以支票、汇票方式付款的,当事人凭农行出具的对号单圭日后到交付银行凭单领取银行出具的《代收诉讼费收据》;支票收款人是出票人的,必须背书,盖出票人银行留存印鉴;支票收款人是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不用盖背书单;以电汇(外埠)方式付款的,汇款时,应注明立案法院出具的诉讼费用缴纳通知单编号、案号,若代单位或个人交款,应注明所代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及付款内容。

上海法院民事办案要件指南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上海法院民事办案要件指南》的通知(沪高法民一[2021]10号)第一、二中级法院民一庭、民二庭,各基层法院民一庭、民三庭:现将《上海法院民事办案要件指南》的“总则”、“违约请求权”、“合同解除请求权”部分下发,供审理案件适用。

请组织全体民事审判干部认真学习、落实,并及时向我庭反映适用中遇到的情况,以便适时修订。

ノ彝ヒ呀上述《指南》在上海法院信息网审判动态频道栏内公布,各法院如有需要可从网上下载。

网址:172.16.0.3。

附于:《上海法院民事办案要件指南》オ2021年11月25日オ上海法院民事办案要件指南前言为了全面提高本市各级法院民事办案的质量,体现与上海社会现代化发展相适应的审判水平,根据2002年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要求,在高院民一庭主持下,会同两个中院民一、二庭共同起草了《民事办案要件指南》(简称《指南》)。

我们希望通过《指南》的起草,帮助广大民事法官重塑民事办案规范,养成科学缜密的法律思维方法,克服办案粗疏的陋习。

目前,在民事案件审理质量方面存在的诸如举证责任分配不当、案件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等缺失,除了与部分审判工作人员作风不严谨、业务素养不高有关外,还与办案规范化程度不高,没有掌握缜密科学的思维方法,审理工作较为粗疏有着很大的关系。

按照《指南》的要求,民事案件的审理须以具体的民事权利为核心,以民事权利的法律基础为基点,确定权利的构成要件,从法定构成要件出发,确定当事人举证责任,查明要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依法作出裁判。

此外,在适用法律方面,《指南》也对法律解释和漏洞补充应当遵循的规则进行了说明,并且明确要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当将质证、认证的过程和理由,查明的事实符合特定权利构成要件的情况,适用法律规范以及法律解释、漏洞补充、价值补充的过程和理由予以公开,使其他人能够对作出裁判的整个过程有一个清晰的了解,也在客观上促使民事法官提高自己裁判说理的能力。

现将诉讼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诉讼费收入的收缴管理1、当事人凭《上海市人民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见附件一)或《上海市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用通知》(见附件二)或《上海市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结算通知》(见附件三)到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各营业网点交纳诉讼费用。

上述各类通知的代码按各级国库的代码印制(见附件四)。

2、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各营业网点依据各级人民法院的收费通知,在收到当事人缴纳的款项后,开具《代收诉讼费收据》(见附件五),并按本通知第二条第2款的规定,分别解缴区、县级国库和市级国库。

3、当发生案件移送或发现国库窜户时,由受理法院填制《更正通知书》(见附表六),加盖公、私章后送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各营业网点予以调整。

中国各海事法院简介及联系式上海海事法院根据全国常委会和最民法院的决定,上海海事法院主要管辖上海、江苏沿海海域和长江浏河以下域范围内的海事侵权、海商合同、海事请求保全、海事执及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

上海海事法院设有案庭、海事庭、海商庭、执庭等9个部门,并在连云港市设派出法庭。

青岛海事法院的管辖区域为:南东省与江苏省的交界处,北东省与河北省交界处的延伸海域,其中包括黄海部分、渤海部分、海上岛屿和岚、所、青岛、威海、烟台、蓬莱、龙、等东省沿海所有港。

青岛海事法院的上诉审法院为东省级民法院;现设案庭、海事审判庭、海商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庭、机关党委、研究室、办公室、政治部、法警队等机构及烟台、威海、照、岛、潍坊等五个派出法庭。

这是我国继上海、州、武汉、青岛、天津、连、厦门、海海事法院之后设的第九个海事法院。

为便当事诉讼,宁波海事法院先后于1996年、2003年和2005年在温州、和台州设派出法庭或巡回法庭。

宁波海事法院的上诉案件由浙江省级民法院管辖。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跨行政区划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改革试点的公告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跨行政区划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改革试点的公告为继续深化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着力构建普通类型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受理、特殊类型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受理的诉讼格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跨行政区划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暂行规定。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2017年5月1日起,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管辖下列民商事案件:1.属于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涉环境资源保护(应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辖的除外)、食品药品安全的民商事案件以及企业破产案件(执行转破产案件除外);2.属于本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航空、公路、水路等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应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辖的除外);3.当事人对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一审民商事案件判决、裁定不服而提起上诉的二审案件;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民商事案件。

二、2017年5月1日起,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依法管辖下列民商事案件:1.属于本市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涉环境资源保护案件(应由上海海事法院、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2.原属于闵行、徐汇、黄浦、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涉食品药品安全的民商事案件以及企业破产案件(执行转破产案件除外);3.原属于闵行、徐汇、黄浦、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航空、公路、水路等货物运输合同纠纷、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件(应由上海海事法院管辖的除外);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民商事案件。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2016年7月1日以后,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依法管辖下列一审行政案件:1、原由静安、虹口、普陀、长宁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2、原由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上海市轨道交通运营区域内发生的一审行政案件;3、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一审行政案件。

二、2016年7月1日以后,静安、虹口、普陀、长宁区人民法院不再受理一审行政案件。

2016年7月1日以前,静安、虹口、普陀、长宁区人民法院已经立案但尚未审结的案件,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审理。

三、当事人对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一审行政判决、裁定不服,上诉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对静安、虹口、普陀、长宁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并作出的一审行政判决、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按原管辖规定执行。

四、当事人认为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认为静安、虹口、普陀、长宁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按原管辖规定申请再审。

2016年7月1日以后,如需对静安、虹口、普陀、长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行政判决、裁定进行再审,由受理申请再审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提审或者指令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再审。

五、静安、虹口、普陀、长宁区人民法院院长认为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并提起再审的,再审案件的管辖按原管辖规定执行。

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审判业务分工一览一、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三)区(县)法院管辖诉讼标的在5000万以下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部分法院民事审判庭分工(1)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内设4个民事审判庭:民一庭:负责审理交通事故、劳动争议、房地产纠纷及其他合同纠纷、侵权损害赔偿案件;特别程序案件;民二庭:负责审理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及破产等案件;民三庭:负责审理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商标权、发现、发明权等知识产权案件;涉及知识产权的刑事、行政案件;涉外民商事案件;民四庭:负责审理民商事简易程序案件。

(2)卢湾区人民法院内设3个民事审判庭:民一庭:负责审理涉及人身权、婚姻家庭、继承、劳动争议等普通民事案件;民二庭:负责审理涉及商事、经济纠纷的案件;民三庭:负责审理涉及房地产、建筑工程案件。

(3)徐汇区人民法院内设3个民事审判庭:民一庭:负责审理婚姻家庭、劳动争议、侵权等普通民事案件;民二庭:负责审理涉及经济、商事等案件;民三庭:负责审理涉及房地产的案件。

(4)长宁区人民法院内设3个民事审判庭:民一庭:负责审理涉及人身权、婚姻家庭、继承、劳动争议等普通民事案件;民二庭:负责审理涉及商事、经济纠纷的案件;民三庭:负责审理涉及房地产、建筑工程、装修装潢纠纷案件。

1.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和本规则,对本院受理破产案件中指定的管理人推进破产程序、办理破产事务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

2.个案履职评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设置忠实履职和勤勉履职指标,考察管理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表现,注重管理人推进破产程序、办理破产事务的质效,结合债权人意见,全面客观地进行评价。

3.个案履职评价实行百分制,本院结合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对管理人履职的反馈意见,按照《管理人个案履职评价表》对管理人个案履职情况进行打分。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五个等次: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80分至90分以下(不含本数)为良好;70分至80分以下(不含本数)为称职;60分至70分以下(不含本数)为基本称职;60分以下(不含本数)为不称职。

4.管理人应当于破产清算程序终结、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履职报告。

基于和解协议终止和解程序或者终结破产程序的,管理人应当于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履职报告。

案件审理中依法更换管理人的,被更换的管理人应当于被更换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履职报告。

履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案件办结期限承诺与完成情况;(2)管理人团队内部管理情况;(3)管理人接管与调查、办理债权申报与审查、参与债权人会议、财产管理与追收、财产变价与分配、衍生诉讼、和解协议的审查与表决、重整投资人招募、重整计划草案制定与表决、重整计划的执行监督等情况;(4)向本院提交工作进度、计划安排、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情况;(5)对重大、突发、涉众等风险事件以及利害关系人集中投诉反映的应对处置情况;(6)其他有必要报告的事项。

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执行异议申请摘要:一、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简介二、执行异议申请的定义和作用三、执行异议申请的流程1.准备材料2.提交申请3.申请审核4.异议听证5.异议裁定四、执行异议申请的注意事项1.申请期限2.申请主体3.申请材料4.听证程序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是我国上海市浦东新区的一个司法机关,主要负责审理各类诉讼案件,并对判决结果进行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如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是指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不同意见,要求法院对执行行为进行审查、纠正或中止的一种诉讼行为。

执行异议申请的主要作用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法院的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2.提交申请:申请人应在执行异议申请期限内向法院提交执行异议申请,并按照法院的要求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

3.申请审核:法院收到执行异议申请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异议听证:如果法院认为执行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将通知申请人进行异议听证。

在异议听证中,申请人需要陈述自己的主张和理由,法院将对异议进行审查。

5.异议裁定:在异议听证结束后,法院将对执行异议申请作出裁定。

如果异议成立,法院将中止执行或纠正执行行为;如果异议不成立,法院将驳回申请。

在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时,当事人应注意以下几点:1.申请期限:执行异议申请应在执行行为发生之日起15日内提出。

2.申请主体:执行异议申请的主体应为被执行人或执行申请人。

3.申请材料:申请人应提交完整的执行异议申请材料,包括书面申请、证据材料清单、证据材料复印件等。

4.听证程序:申请人应按照法院的通知参加异议听证,并做好陈述和举证准备。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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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上海市人民法院及派出法庭地址电话6、090 电话:35124588虹口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北宝兴路531号 邮编:200083 电话:56333300静安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康定路1097号 邮编:200042 电话:62718212闸北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共和新路3009号 邮编:200072 电话:36034666普陀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铜川路1433号 邮编:200333 电话:52564588宝山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15号https://www.renrendoc.com/paper/147171378.html
21.[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详细地址,位置示意图,地图位置,交通指引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电话:021-56604808 021-56786817,地址位于上海市宝山区友谊路,靠近东林路、县前街、密山东路和县佑街。在公共交通方面,附近设有多个公交站,包括友谊路友谊支路、东林路盘古路、盘古路东林路、盘古路团结路等,可以换乘711路、160路、116路、728路等多条公交线路。 为了让您更好地了解上海市https://m.city8.com/sh/canyinfuwu/1681296_7mmt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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