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法律援助申请市域通办工作的通知》(粤司办〔2022〕99号)要求,现将我市法律援助申请市域通办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群众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依法由我市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群众可选择向我市任一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法律援助申请,法律援助机构通过内部协作机制处理群众的申请。
二、法律援助机构在日常解答群众咨询、接收群众申请材料的工作中,若发现群众的法律援助申请事项不是由本机构受理但属于本市其他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应当主动告知群众可以通过市域通办机制进行法律援助申请,并对市域通办机制进行说明。
四、有受理权的法律援助机构对通过市域通办机制提交的法律援助申请实行无差别化的受理、审查和组织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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