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例背景
在本次房产分割纠纷案件中,原告周悦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位于上海市徐汇区×号房屋,要求与被告吴强先生各占50%份额,并进行司法鉴定后按市场价格卖房,双方各获得50%的金钱,同时主张本案诉讼费由双方各承担50%。
二、原告诉求及依据
(一)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位于上海市徐汇区×号房屋各占50%的份额,进行司法鉴定,按市场价格,卖房各获得50%的金钱。
2.本案诉讼费原、被告各承担50%金钱。
(二)事实依据
周悦女士与吴强先生经朋友介绍相识,于2008年结婚,双方均系再婚且未生育子女。吴强先生曾于2019年起诉周悦女士的儿子郑宇辉,要求将登记在郑宇辉名下位于徐汇区××号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经法院审理,于2020年8月12日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吴强先生于2019年12月自行搬至位于徐汇区×号房屋(以下简称诉争房屋)居住。该诉争房屋系双方婚后购买,登记在吴强先生名下。
2020年9月20日吴强先生起诉离婚至法院,因双方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周悦女士同意离婚,并提出依法分割位于徐汇区×号房屋的请求。当时承办法官提议双方另行起诉、另案处理,双方达成调解离婚协议,法院于2020年10月出具民事调解书。现周悦女士重新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分割该夫妻共同财产。
三、被告辩称
(一)答辩意见
四、法院查明事实
周悦女士与吴强先生于2008年5月10日登记结婚,2020年法院出具调解书,双方离婚。
2016年6月15日,吴强先生之母陈秀兰将其位于上海市闵行区二号房屋出卖,以卖房所得价款全款购买本案诉争房屋,房款为70万元,该房屋于2016年10月3日登记在吴强先生名下。陈秀兰已于2017年去世。
周悦女士主张诉争房屋于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系陈秀兰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夫妻共同财产,且自己对陈秀兰尽了赡养义务。周悦女士提供民事调解书、家庭聚会照片、社区服务证明以证明其主张。吴强先生对上述证据认可,但表示没有证明意义。吴强先生主张诉争房屋系陈秀兰赠与其的个人财产,提交卖方合同、房产证复印件以证明诉争房屋由其母购买。周悦女士对上述证据认可。经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五、裁判结果
驳回周悦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六、律师案件分析
(一)离婚后财产分割的法律适用与本案焦点
离婚后,若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起诉请求分割,经审查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应依法予以分割。在本案中,周悦女士与吴强先生离婚时未对诉争房屋进行处理,故引发此次诉讼。而本案争议的核心在于诉争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房屋出资性质与产权归属判定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