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中心(以下简称维权中心)工作,促进维权中心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维权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维权中心应当充分履行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的法定职责,依法、规范、及时、有效地开展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
第三条维权中心应当健全完善维权工作制度,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畅通维权渠道,形成维权工作体系。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维权中心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秘书处。
第六条维权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设主任一名,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委员会主任兼任。副主任根据需要可设若干名。维权中心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熟悉律师行业情况,具有丰富执业经验,关心律师事业发展,热心公益事业的15-20名律师及律师管理人员,作为专员负责协助办理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
第七条维权中心的设置、调整和主任、副主任人选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维权中心成员数量不设上限。
第八条维权中心主任有权决定就具体案(事)件提交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委员会进行论证,确定有关工作方法和步骤。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九条维权中心的工作职责:
(二)接待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申请;
(三)对维护律师执业权利申请进行初审,对于符合规定的申请提交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委员会受理;
(四)负责向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委员会转交司法部或者其他部门交办、督办的案件;
(五)负责向下一级律师协会转办、督办案件;
(六)督促、协调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维权中心的维护律师执业权利联动工作;
(八)对符合启动快速处置机制或者需要向联席会议报告的案件或重要工作,负责报告、沟通、协调;
(九)定期开展对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的汇总、归档、通报和回访;
(十)研究起草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报告;
(十一)积极开展维权工作的教育、培训、宣传工作,引导律师依法、依规、理性申请维权,通过法定救济渠道和行业组织反映问题和诉求;
(十二)其他应当由维权中心办理的工作。
第十条维权中心获悉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害的案件后,可以直接启动维权工作程序,但律师明示不需要的除外。
第十二条维权中心通过网络舆情监控、成员或工作人员获悉等方式获得的有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权利受到侵害的信息,有权依职责和分工主动启动调查程序,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四章工作规程第一节受案范围
第十三条维权中心受理案件的条件包括:
(一)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控告权,以及会见、通信、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提出法律意见等法律规定的律师执业权利受到限制、阻碍、侵害、剥夺的;
(二)因律师执业活动受到侮辱、诽谤、威胁、报复、人身伤害的;
(三)被违反规定强行带出法庭的;
(四)被非法关押、扣留、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限制人身自由的;
(五)其他妨碍其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侵犯其执业权利的。
第十四条以下情形不予受理:
(一)律师在非执业过程中权利受到侵害的,或者对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依职权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业自律管理行为有异议的;
(二)与维护律师执业权利有直接关联的事实或者争议进入诉讼、仲裁程序或者其他法定救济机制。
第二节维权申请登记
第十五条维权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对来访、来电、来信(含邮件)等所有形式的维权申请,做好登记,登记可采用书面记录或电子记录方式。维权登记工作应当严格遵守及时、真实、完整、准确、规范的原则。
第十六条书面登记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内容。
第十七条电子登记除应当包括书面登记全部信息外,还应当包括:
(一)案件编号;
(三)申请方式;
(四)办理结果;
(五)其他情况。
第三节案件办理
第十九条维权中工作人员在接到维权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属于受理范围的,按照职责规定,进行转办、交办或者督办。对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或申请人反复缠访的案件,由维权中心全体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处理方式。
通过网络申请维权的,按申请人所属地及时将维权申请信息转交其所属的省(区、市)律师协会。省(区、市)律师协会应当及时按程序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和处理结果告知维权申请人,同时书面反馈全国律协维权中心。
第二十一条对属于受理范围的维权申请,维权中心依职责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转办。以调查核实函的形式及时转送维权申请人所属的省(区、市)律师协会和侵权行为发生地律师协会处理。在处理律师执业权利遇到困难和问题,或者遇到重大突发事件难以协调解决的,可以提请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协调。
(二)交办。经维权中心主任审批,可以向下一级律师协会印发交办函,下一级律师协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全国律协。
(三)督办。对重大、复杂、突发的维权案(事)件或者全国律协转办、交办的案(事)件,下一级律师协会未按要求及时处置或未按规定期限报送结果的,经中心主任审批,可以向下一级律师协会印发督办函,督促下一级律师协会办理。下一级律师协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处理,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全国律协。
第二十二条对于司法部交办、督办的维权案件,维权中心在接到案件后,应当及时向所属的省(区、市)律师协会印发调查核实函或督办函,要求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妥善处置并及时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全国律协。必要时,维权中心可提交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委员会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四条维权中心建立维权工作分级处理机制。
(四)跨区域的律师辩护权、调查取证权、会见权、阅卷权、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控告权、通信权、发问、质证、辩论、提出法律意见等合法权利被侵害的案件,在接到维权申请后于当日联系该律师所属的省(区、市)律师协会和侵权地律师协会进一步核实案件情况,所属的省(区、市)律师协会应在两日内与侵权单位所在律师协会沟通联络、请求协助或发正式函件请求维权;未跨区域的,律师辩护权、调查取证权、会见权、阅卷权、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控告权、通信权、发问、质证、辩论、提出法律意见等合法权利被侵害的案件,在接到维权申请后于当日联系该律师所属的省(区、市)律师协会进一步核实案件情况,妥善处置维权申请。
第二十八条维权中心严格实行月例会制度,由中心主任主持召开。
例会过程应当进行记录。在例会中形成的会议记录、决议等文件应及时整理归档。
第二十九条执委负责起草当值月的维权工作月通报,对秘书处提供的各地维权中心运行数据进行实体分析,形成专业化的维权中心工作通报,当值月后十日内将月通报提交维权中心讨论。维权中心成员对工作通报进行评议,总结工作经验,提出积极有效的工作建议。评议工作应当于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并进行书面反馈。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自2017年12月1日起发布实施。
第三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律师协会技诉受理查处中可参照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