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信托业务分类新规》的规定,资产服务信托主要按照服务内容和特点确定其对应的产品类型。实践中,根据受托人所提供的服务内容不同,在资产服务信托项下,薪酬递延服务信托既可能归类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财富管理信托,也可能归类为其他行政管理服务信托。根据《信托业务分类新规》的规定,薪酬福利管理应纳入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财富管理信托,在实践操作中,我们注意到,若受托人仅向委托人提供财产保管、执行监督、清算分配、信息披露等行政管理服务的,则一般归类为其他行政管理服务信托;若受托人兼顾向委托人提供信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及综合财务规划服务时,则一般归类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财富管理信托。即,仍可能穿透资产服务内容实质进行信托产品分类。
薪酬递延服务信托常见的交易结构如下:
(二)延付薪酬管理与服务信托解决方案
(三)哪些企业适合设立薪酬递延服务信托
根据《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加快推进公募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指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银行、保险、信托公司、券商、基金公司、集团财务公司等机构均应当建立绩效薪酬延付机制[2],该类企业基于薪酬递延支付的监管要求,从而产生借助信托隔离机制、金融科技建设能力助力企业薪酬延付制度持续、稳定运行的需求。
除前述金融类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在如下场景中亦可选择设立薪酬递延服务信托:1)具有完善企业薪酬制度并拟通过薪酬递延支付进行员工激励;2)已经制定相应的薪酬延付制度;3)可能适用延付薪酬制度的员工众多,企业管理成本高。
如前文所述,根据受托人所提供的服务内容的不同,薪酬递延服务信托既可能属于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财富管理信托,也可能属于其他行政管理服务信托。若信托归类为其他行政管理服务信托的,则没有信托财产初始价值门槛的要求,但同时,根据其他行政管理服务信托的定义和特点,信托财产的投资范围、投资方式也较为有限,同时目前同业对于其分类合规性审查标准亦相对较高。
受托人尽职履责即受托人履行了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根据《信托法》对受托人义务的规定,我们理解,信托公司在薪酬递延服务信托项下至少应尽到以下义务:
(一)信托设立阶段
(二)信托中后期管理阶段
《信托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守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受托人负有法定的忠实义务和审慎义务。根据上述规定,我们理解受托人在信托财产管理运用中应尽到以下注意义务:
(三)信托财产分配阶段
根据《信托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我们理解信托公司在信托财产分配阶段也应尽基本的审慎注意义务,核查分配方案载明的受益人身份信息、受益人享有的信托份额是否与委托人就该受益人提交的初始数据、过程管理数据一致,并根据委托人/受益人代表指令将对应的信托资金划付至对应的信托受益人账户。如信托利益划付失败的,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及受益人代表。
《信托业务分类新规》规定资产服务信托是为委托人量身定制的受托服务,不涉及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不适用规范资产管理业务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因此,我们理解薪酬递延服务信托无进行净值化管理、设置估值安排的强制性要求。但考虑到委托人有特别要求、受托人管理责任控制、信托产品类型以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情况,或受托人为了更好、更直观地向委托人、受益人展现信托财产的投资收益情况,同业中部分项目对服务信托设置了估值安排。就该等项目而言,应充分考虑估值方案的可行性、准确性,采用适合于各类信托财产的估值方法,并在信托文件中明确约定估值安排、对所涉及的相应风险进行揭示,以及要求委托人、受益人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