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

(2018年1月6日第九届全国律协第12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规范律师、律师事务所业务推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律师业务推广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三)印制和使用名片、宣传册等具有业务推广性质的书面资料或视听资料;

(五)举办、参加、资助会议、评比、评选活动;

(六)其他可传达至社会公众的业务推广方式。

第三条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推广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执业规范,公平和诚实竞争,推广内容应当真实、严谨,推广方式应当得体、适度,不得含有误导性信息,不得损害律师职业尊严和行业形象。

(一)未参加年度考核或者未通过年度考核的;

(二)处于中止会员权利、停止执业或者停业整顿处罚期间,以及前述期间届满后未满一年的;

(三)受到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未满一年的;

第六条律师个人发布的业务推广信息应当醒目标示律师姓名、律师执业证号、所任职律师事务所名称,也可以包含律师本人的肖像、年龄、性别、学历、学位、执业年限、律师职称、荣誉称号、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联系方式,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专业领域、专业资格等。

律师事务所业务推广信息中包含律师个人信息的,应当符合本规则第六条规定。

第九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可以宣传其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但不得自我宣称或者暗示其为公认的某一专业领域的专家或者专家单位。

第十条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推广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误导性或者夸大性宣传;

(二)与登记注册信息不一致;

(三)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

(四)贬低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的;或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之间进行比较宣传;

(五)承诺办案结果;

(六)宣示胜诉率、赔偿额、标的额等可能使公众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产生不合理期望;

(七)明示或者暗示提供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八)不收费或者减低收费(法律援助案件除外);

(九)未经客户许可发布的客户信息;

(十)与律师职业不相称的文字、图案、图片和视听资料;

(十一)在非履行律师协会任职职责的活动中使用律师协会任职的职务;

(十二)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外国国家名称等字样,或者未经同意使用国际组织、国家机关、政府组织、行业协会名称;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禁止性内容。

第十一条禁止以下列方式发布业务推广信息:

(一)采用艺术夸张手段制作、发布业务推广信息;

(二)在公共场所粘贴、散发业务推广信息;

(五)其他有损律师职业形象和律师行业整体利益的业务推广方式。

第十二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其开立的互联网媒介账户中的信息内容负责,如果发现他人在其互联网媒介账户中发布违反本规则的信息,应当及时删除。

第十三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和互联网平台、大众媒体等第三方媒介合作进行业务推广的,无论该第三方是否向律师、律师事务所收取费用,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要求第三方传播媒介向受众明示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信息。

律师、律师事务所不得以支付案件介绍费、律师费收入分成等方式与第三方合作进行业务推广。

第十四条律师、律师事务所不得帮助他人违反本规则。

在为个人、单位、外地律师、外国律师提供服务或者进行业务合作过程中,发现其存在违反本规则行为的,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告知其本规则的规定,督促其停止违规行为或者停止提供服务、业务合作。

第十五条律师、律师事务所违反本规则发布业务推广信息的,由其所属的地方律师协会管理。

第十六条律师协会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业务推广信息可以采取审查、检查、抽查等方式进行管理,或者根据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律师协会应当责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限期改正,并可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予以查处。

第十八条律师、律师事务所在参与招标、比选等活动中提供法律服务信息,参照本规则执行。

THE END
1.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第十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严格履行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禁止本所律师违规炒作案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律师协会应当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培训,教育引导律师明晰执业底线和红线,依法依规诚信执业,自觉抵制违规炒作案件行为。 律师、律师事务所违反本规则的,由其所属的地方律师协会通过主动调查或根据投诉进行https://www.shehong.gov.cn/sfj/xinwen/show/0871334a2dc2412c8f88d1ec865fd68d.html
2.全国律协动态司法行政新闻 行业党建 全国律协动态 行业动态 业务进阶 首页 > 全国律协动态 ? 版权所有:中国律师网 www.acla.org.cn 技术支持:上海同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支持热线:400-052-9602 ICP备:京ICP备14005197号-2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9720号 https://www.acla.org.cn/article/page/detailById/22483
3.关于转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的通知各律师事务所: 为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业务推广行为,完善行业规则体系,加强律师行业自律,全国律协研究制定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现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的通知(律发通﹝2018﹞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律师事务所遵照实施。 http://www.hainanlawyer.org/index.php?c=content&a=show&id=2364
4.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全文《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规范律师、律师事务所业务推广行为,依据相关法律、章程、规范等规定制定,2018年1月6日第九届全国律协第12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律师协会应当责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限期改https://www.0797cx.com/page37?article_id=111677&pagenum=3
5.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第十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推广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假、误导性或者夸大性宣传;(二)与登记注册信息不一致;(三)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四)贬低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的;或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之间进行比较宣传;http://m.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610638&page=2
6.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发布:不得虚假误导或者夸大性宣传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 (2018年1月6 日第九届全国律协第12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规范律师、律师事务所业务推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https://card.weibo.com/article/m/show/id/2309351002454204179156541292
7.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国家法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 (2018年1月6日第九届全国律协第12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规范律师、律师事务所业务推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律https://www.faxin.cn/v2/flfg/gjfl/content.html?gid=A260796
8.关于转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的通知各律师事务所: 为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业务推广行为,加强律师执业管理,完善律师行业规则体系建设,2018年1月6 日,第九届全国律协第12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律师事务所组织律师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http://www.dylx.com.cn/TZGG/1066353.jhtml
9.长沙市律师协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行业执业行为的实施办法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聚焦长沙律师行业可能存在的易发多发问题,就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以下或称“律所”)参与诉讼或仲裁活动、与委托人或当事人、律师与所任职律所之间、与其他律师、律所之间、律师和所任职律所与长沙市律师协会(以下称“协会”)之间的行为规范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业务推广行为等六个方面进行进一步规范https://www.douban.com/note/838063897/
10.关于在全区律师行业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教育整治活动的自查报告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下称《规则》)的相关规定,以及市、县司法局领导讲话精神,我所迅速按照协会要求,在3月8日至3月28日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多次自查自纠学习活动。严格对照《规则》相关内容进行了逐条自查,重点对本所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业务推广的渠道、方式、内容进行自查,并逐条对《规则http://www.changjianlawfirm.com/news/9.html
11.文章页《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2018)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维护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规范律师、律师事务所业务推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律师业务推广是指律师、律师事务所为扩大影响、承揽http://www.szlsxh.com/Article/List?ColumnId=a2d716e7-e7e4-4342-bbf4-2f53464b2fb3
12.深圳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关于规范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业务推广宣传一、以律师事务所名义进行推广宣传行为,应署明律师事务所名称、执业许可证号和律师事务所核准登记住所; 以律师个人名义进行业务推广宣传行为,需经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同意,并载明执业律师事务所的全称、本人姓名及执业证书号码。 二、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不得采用下列方式进行业务推广宣传活动: http://www.szlawyers.com/info/1e7fb1a5459456b777787c6ae30f7995
13.律师业务推广和宣传工作规则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市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业务推广和宣传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杭州市律师协会章程》、《杭州市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试行)》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http://www.zjjdls.net/h-nd-99.html
14.美国法律专业人员之伦理规范践行法律专业人员伦理规范与当事人进行主义是美国司法获得美国人信赖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以,本文将就律师与委任人之关系来阐述律师与委托人间律师应避免利益冲突,律师对委任人之保密义务,与律师业务过失及委托人的救济途径加以探讨。 另外,就与委托人息息相关的律师收费与律师业务推广(广告营销)的规范加以论述,最后,本文http://www.110.com/ziliao/article-141295.html
15.律师行业专项治理工作总结(精选22篇)在职业过程中,我忠于法律,执业为民,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认真遵守《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和本所的各项管理制度,还积极参加修改制度,提出建议;明明白白告知委托人的各项权利和风险,不为谋取业务而误导当事人或者做虚假承诺;没有私自接受委托和收费,收取额外报酬的行为;没有向我所瞒报、少缴代理费的行为;没有采用https://www.ruiwen.com/zongjie/6349834.html
16.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工作规则第八章 执业推广 第九章 律师同行关系中的行为规范 第十章 律师在诉讼与仲裁中的行为规范 第十一章 律师与律师行业管理或行政管理机构关系中的行为规范 第十二章 执业处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律师是依法取得执业资格和律师执业证书,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律师的执业权利源于法律的规定和https://www.gzlawyer.org/info/4e979e3136c14455affc6475eb1b2e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