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咨询、代书、公证、司法鉴定等非诉讼法律援助事务应计入法律援助案件数的探讨
顺庆区法律援助中心朱正华
非诉讼法律援助是与诉讼法律援助相对而言的,指法律援助人员对于受援人申请的无争议的法律事务及已经发生争议的法律事务通过诉讼外途径解决的法律援助业务活动。非诉讼法律援助具有两个特征:一是非诉讼法律援助的内容,既包括无争议、无纠纷的法律事务,又包括已经发生争议的法律事务;二是非诉讼法律援助的解决途径,是既不需要提交司法机关审判,又不必经过法定的诉讼程序,而是通过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帮助或者通过法律援助人员进行诉讼外调解、提请仲裁机关仲裁,提请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等非诉讼方式来解决。非诉讼法律援助事务包括法律援助咨询、代书,公证、司法鉴定等非诉讼事项。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从1994年初司法部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构想,经过近十年的酝酿和准备,终于在2003年9月1日颁布实施了《法律援助条例》,标志着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从最初的无法可依、自行其是的局面步入了法治轨道。许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专业人员,向贫困、残疾者及需要法律援助的其他人员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各种诉讼或非诉讼法律援助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方面,均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然而,由于我国法律援助制度起步较晚,不论是在理论、立法,还是在实践方面都缺乏系统性、专门性的研究。目前,对于非诉讼法律援助事务是否计入法律援助案件,如何计入,是否应给予办案补贴也是一个值得引起重视的问题。
一、非诉讼法律援助事务应计入法律援助案件数的理由
二、非诉讼法律援助事务计入法律援助案件数的可行性
(一)、非诉讼法律援助事务在法律援助中的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有利于提高援助人员办理非诉讼法律援助事项的积极性
三、非诉讼法律援助事务计入法律援助案件数存在的问题
(一)、非诉讼法律援助事务与法律援助案件计案标准、难易程度不一。
(二)、法律援助经费短缺,使法律援助事务难以计入法律援助案件数
非诉讼法律援助事务计入法律援助案件后,则应同法律援助案件一样享有办案补贴,这样将大大增加法律援助经费的开支,使有限的法律援助经费变得更为拮据。业务经费紧张导致办案补贴偏低,有限的经费尚且难以保障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如果将非诉讼法律援助事务计入法律援助案件并给予补贴的话,则法律援助经费更显得捉襟见肘了。
四、非诉讼法律援助事务计入法律援助案件数几点建议
(一)、立法上应予明确非诉讼法律援助事务计入法律援助案件
由于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发展的历程较短,难免粗糙概括,缺乏涉及方方面面的详细规定,各级法律援助组织和个人对《法律援助条例》的理解不同,运用起来也有差异,反映出单一的制度可操作性较差的缺陷。对于非诉讼法律援助事项应否计入法律援助案件及应否给予补贴,《条例》中也没有明确规定。对此,建议在立法中应明确非诉讼法律援助事务计入法律援助案件的规定,并明确非诉讼法律援助事务计入法律援助案件数的计算或折算方法,例如:10个咨询折算成一个诉讼援助案,5个代书折算成一个诉讼援助案,3个公证、司法鉴定折算成一个诉讼援助案。在案件补贴方面,不仅规定法律援助案件的补贴幅度,对非诉讼法律援助事务的补贴也应给予幅度,使援助事务具体操作起来有章可循、有据可查,在提高援助人员办理非诉讼法律援助事务的积极性的同时使得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得到了保证。
(二)、做好非诉讼法律援助事务的登记以备审查监督
一是要求法律援助人员在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援助条例》和《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对在援助过程中敷衍、推诿、刁难、拖延的,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乃至行政处罚。二是回访当事人,通过当事人的满意度来进行非诉讼法律援助事务的测评。三是审查非诉讼法律援助事务的登记归档材料。对于咨询事项,通过查看其咨询解答记录审查其是否尽职,是否对当事人的来电来访提问给予了认真负责的回答。对于代书事项应审查其代书是否“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叙述是否全面、具体,说理是否充分、透彻,引用法律条文要恰当等等。对于公证、司法鉴定等法律援助应审查承办人是否认真履行职责,是否按照真实合法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三)、多渠道筹措法律援助资金
非诉讼法律援助事务计入法律援助案件数,必然大大增加法律援助经费的开支。因些,非诉讼法律援助事务能否计入法律援助案件数,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援助经费的多少。而法律援助不应仅仅是政府的责任,更是社会的责任,大家的责任。在缓解法律援助与经费压力之间的矛盾中,我们在依靠政府投入的同时,应完备机制,加大宣传,多方位、多渠道地筹措资金。这样,才能更好地满足广大公民对法律援助的需求。一是争取地方政府对法律援助工作提供经费支持,形成以政府为主导、多渠道筹集资金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系。建立起政府对法律援助的最低经费保障机制,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不断增加经费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二是积极拓展法律援助经费的社会捐助渠道,鼓励有条件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支持、赞助法律援助经费。三是充分发挥基金会及专项基金募集社会捐助的功能,发行法律援助彩票,广泛吸收社会资金和其他资源,扶持法律援助工作,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