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0日第十一届广东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1月26日第十一届广东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律师、律师事务所的网络言论、行为,树立良好的律师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四条律师网络言论行为应当遵守宪法,以宪法确立的思想为指引,不得否定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五条律师网络言论行为应当遵守法律、尊重事实,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六条律师网络言论行为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
第七条律师网络言论行为应当符合律师职业的身份、形象,不得采用夸大其词、哗众取宠等方式进行宣传。
第三章具体规范
(一)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否定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司法制度的;
(三)煽动对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政府不满、对立的;
(四)发起、动员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组织的;
(五)支持、动员参与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六)其他有悖宪法确立方向的。
第九条律师、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网络以下列方式影响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办理案件:
(一)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
(二)组织网上聚集、声援;
(三)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
(五)恶意炒作自己或者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正在办理的案件;
(六)其他可能影响到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方式。
第十条律师、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网络进行有损律师身份、形象的下列宣传:
(一)以贬损他人、其他行业或者其他社会群体等方式抬高自己;
(三)其他有损律师群体、律师行业的宣传方式。
(一)虚假或者歪曲事实真相的;
(二)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
(三)明显不符合法律基本常识或者生活常理的;
(四)损害、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的;
(五)不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甚至是制造、扩大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
(六)明示或者暗示自己与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有特殊关系的;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
(二)司法解释;
(三)政策性文件;
(四)对于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具有指导作用的会议纪要、意见、案件审理指引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