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月15日下午13点左右,经北京警方官方微博“平安北京”的发布,@平安北京:今天,“平安北京”陆续收到网友举报,称网上流传“朝阳区某服装店试衣间不雅视频”。朝阳警方对此高度重视,目前已介入调查。
5、在这个娱乐至上的年代里,人们纷纷跑到三里屯的优衣库门口,进行合影留念。
二、优衣库不雅视频事件各方法律责任分析
1、对于当事男女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高一飞认为:如果不是本人将视频传播到网上,仅仅是自己拍摄不慎被他人利用,则与陈冠希艳照门事件一样,本人并无法律上的责任。律师丁金坤亦认为,如果当事男女是自娱自乐,在商场试衣间自拍,虽然有伤风化,但没影响公众,最多只能是道德谴责。
2、对于上传视频者
高一飞认为,应当承担传播淫秽物品的治安行政方面的责任,传播广泛、情节严重的甚至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另外,如果是违背视频中当事人意愿而上传视频,上传者除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还应当承担侵犯他人隐私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承担损害他人名誉的侮辱罪的刑事责任。律师丁金坤亦认为视频传播者侵犯了视频男女的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散布个人隐私,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严重的,甚至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
3、对于优衣库门店
4、对于网络发布平台
5、对于发视频给朋友和群里网友
如果网友在群内发不雅视频,都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也就是说,大家都可能被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6、对于仅查看不雅视频的网友
7、对于人肉信息并公布者
在本次的“优衣库事件”中,男女主角的正面曝光,在视频大肆流传的同时,网络信息时代表现出其强大的能力,这一对男女的基本资料、微博被爆出,各家媒体、网友纷纷与之联系或与其留言互动。排除主角们想出名的情形,网友的人肉搜索在违反当事人意志的情况下将个人隐私公之于众,扰乱了正常的生活。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基因信息、病历资料、健康检查资料、犯罪记录、家庭住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请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优衣库不雅视频事件引发的4个法律问题
1、试衣间属不属于公共场所?
2、拍照的行为是否侵犯他人隐私?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你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对我们每个人来说,我们当然有拍照的权利。推而广之,“优衣库”事件中,如果男女双方均不反对进行拍照,那么我认为他们的行为并没有侵犯任何一方的隐私权。但是,如果一方未经另一方的允许,将这种照片上传到网络上,这明显就侵犯了另一方的隐私权。
3、视频上网是否存在违反《刑法》的可能?
该罪的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对于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会造成危害,也极易诱发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打击在社会上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行为,对于维护社会治安,净化社会空气,保护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精神文明,无疑具有重要意义。本罪的对象包括各种淫秽物品,如各种淫秽的书刊、报纸、画片、影片、录像带、录音带、淫秽玩具、娱乐用品以及印刷、雕刻有淫秽文字、图案的生活用品等等。传播方式既可以是直接传播赤裸裸的淫秽物品,也可以改头换面,在艺术品中故意加入淫秽情节,或者在小说中故意加入淫秽描写等。
该罪的客观方面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传播,即广泛散布。应该注意本罪的“传播”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传播”在具体方式上有所不同。如出租、有偿放映等以换取一定对价为目的的使用行为不是本罪的“传播”。本罪的传播方式包括播放、出借、运输、携带、展览、发表、邮寄等。
该罪的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从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角度来看,如果该视频是视频中的男女上传的,亦或者是其他人传播的,那么他们可能会涉嫌《刑法》·第364条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4、是否应该像香港的法律一样,新增“违公德罪”?
香港警方跟进事件后,早前以有违公德罪落案起诉事件中的2名当事人,18岁的女被告早前承认在公众地方发生性行为,昨日因犯有违公德罪被判12个月感化令。辩方律师求情时指,被告背景良好,品学兼优,犯罪是受酒精影响,事后感到惭愧,而裁判官考虑有关情况及被告表现出悔意,判12个月感化令。同案中的19岁男被告早前否认控罪,案件排期到下月再审讯。
在香港的法律中,我们对这种违背善良风俗的行为,可以以“违公德罪”进行起诉,来维护社会的公众秩序。这是一种“公诉”类型的案件。但,反观我们国内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违公德罪”这种罪行,对这类行为的规制也并不存在。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中国的社会变得越来越的开放,我们广泛地开始吸收西方的各种文化。但各种文化中有精华,也有糟粕。对于接受儒家文化的中国人来说,过度的接受开放,并不都是好事。就拿今天所发生的“优衣库”事件来说,我们亟需对这种行为进行规制,倘若没有及时地出台法律法规等,它所造成的恶劣影响必将与日俱增。对此,我建议可以仿造香港的“违公德罪”,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