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定履行建设网络强国和数字中国的使命,为我国数字产业和网络空间的有序健康发展保驾护航,数字法学/网络与信息法学领域的学科建设与学术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随着《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的出台,2023年围绕网络法展开更深入的探讨与研究,故有必要对数字法学/网络与信息法学2022年的发文进行单独观察,以展望全新到来的2023年。
(一)学科领域内研究方向划分标准说明
1)网络与信息法的基本问题,含:个人信息保护、数据权益保护等
2)网络与宪法发展,含:数字人权、数字规则体系的宪法秩序等;
3)数字政务,含:数字政府建设、数字行政行为、网络公共治理等;
4)传统民法视域下的网络法,含:智能合约、数据权益损害赔偿等;
5)数据权属与数据交易,含:数据财产权、数据交易等;
6)数字经济,含:数字服务税、金融科技风险治理等;
7)平台治理,含:平台反垄断治理等;
8)网络犯罪,含:网络时代刑法观、数字财产犯罪治理、网络平台犯罪治理、计算机系统犯罪治理、自动驾驶刑法归责等;
9)数字化司法,含:电子数据鉴真、区块链司法存证、网络司法管辖权、智慧法院建设等;
10)数字化知识产权法,含:数字作品产权保护等;
11)跨国别网络空间治理,含:域外数据管辖权、跨境数据流动、国际数据保护软法等;
12)网络法视域下的社会发展,含:劳动者个人信息保护、平台劳动用工权益保护、平台用工算法规制等;
14)元宇宙、区块链与人工智能,含:元宇宙治理法治化、人工智能的法律责任、区块链技术的法律规制等。
由于不同研究方向存在交叉性,新兴研究视角不断产生,难免存在同一篇论文可以归属于不同方向。本观察分类以上述14类研究方向划分为原则,以作者自身专业领域、研究方向、所属单位与教研室为辅助,部分直接征求作者本人意见进行个别调整,力求最贴近作者、读者认识。若部分篇目归类与作者、读者观点不同,敬请谅解。
说明:以下数据仅计算网络法学领域的学科、单位、作者发文,非网络法发文不在本观察统计内。
(二)网络与信息法的基本问题
1.年度发文单位
为便于阅读,将根据发文单位展现本学科领域全部发文数据。本学科领域发文单位有: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湖南大学、北京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财经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吉林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浙江大学、东南大学、武汉大学、上海政法学院、烟台大学、北京邮电大学、南京大学、西北大学、上海师范大学、苏州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澳门大学、复旦大学、河南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福州大学、海南大学(详见下表)。
2.年度高产作者
本领域高产学者的标准是发文量在2篇及以上。据此,本领域高产学者为:中国人民大学丁晓东教授(4篇),清华法学程啸教授(3篇),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许可副教授(3篇),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2篇),中国人民大学陈景辉教授(2篇),中国人民大学张吉豫副教授(2篇),湖南大学刘辉副教授(2篇),南京航空航天大学高志宏教授(2篇)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赵精武副教授(2篇),浙江大学林洹民副教授(2篇),广东外语外贸大学任颖教授(2篇),清华大学助理研究员王苑助理研究员(2篇)。
(三)网络法与宪法发展
本年度在本学科领域发文单位有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广州大学、江西师范大学,浙江工商大学、东北师范大学(详见下表)。
本领域作者的发文量均为1篇。
(四)数字政务
为便于阅读,将根据发文单位展现本学科领域全部发文数据。本学科领域发文单位有:北京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政法学院、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浙江大学、中山大学、广西民族大学、南昌大学、北京理工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厦门大学、武汉大学、华南师范大学(详见下表)。
本领域高产学者的标准是发文量在2篇及以上。据此,本领域高产学者为:上海政法学院关保英教授(3篇),北京大学彭錞助理教授(2篇),北京大学王锡锌教授(2篇),华东政法大学马长山教授(2篇),广东外语外贸大学陈可翔讲师(2篇)。
(五)传统民法视域下的网络法
为便于阅读,将根据发文单位展现本学科领域全部发文数据。本学科领域发文单位有:南京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上海政法学院、安徽大学、中国铁建投资集团、中央财经大学、宁波大学、苏州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清华大学(详见下表)。
本领域高产学者的标准是发文量在2篇及以上。据此,本领域高产学者为:安徽大学夏庆锋副教授(2篇)。
(六)数据权属与数据交易
本年度24本CLSCI期刊中,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学家、法学、政法论坛、比较法研究、清华法学、政治与法律、当代法学、法学论坛、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东方法学、法学杂志13本期刊刊发了以数据权属与数据交易为研究方向的论文。本度年网络法领域以数据权属与数据交易为研究方向的论文总计28篇。
为便于阅读,将根据发文单位展现本学科领域全部发文数据。本学科领域发文单位有: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理工大学、清华大学、浙江大学、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南京农业大学、暨南大学、东南大学、上海社会科学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北京交通大学、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上海交通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海南大学、北京大数据中心(详见下表)。
本领域高产学者的标准是发文量在2篇及以上。据此,本领域高产学者为:上海交通大学孔祥俊教授(2篇)、北京大学姜程潇博士生(2篇)、北京理工大学包晓丽博士后(2篇)。
(七)数字经济
为便于阅读,将根据发文单位展现本学科领域全部发文数据。本学科领域发文单位有:北京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江西财经大学、中国海洋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浙江师范大学、华南理工大学、扬州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详见下表)。
本领域高产学者的标准是发文量在2篇及以上。据此,本领域高产学者为:中国政法大学赵炳昊副教授(2篇)、北京大学张牧君博士后(2篇)、西南政法大学王首杰副教授(2篇)。
(八)平台治理
为便于阅读,将根据发文单位展现本学科领域全部发文数据。本学科领域发文单位有:北京大学、江西财经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山东大学、北京科技大学、重庆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武汉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法制出版社(详见下表)。
(九)网络犯罪
为便于阅读,将根据发文单位展现本学科领域全部发文数据。本学科领域发文单位有: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北京大学、南京大学、海南大学、西安交通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东南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上海交通大学、河南财经政法大学、最高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同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广东财经大学、广西民族大学、华南师范大学、苏州大学、京都大学、最高人民检察院(详见下表)。
本领域高产学者的标准是发文量在2篇及以上。据此,本领域高产学者为:华东政法大学刘宪权教授(5篇),中国政法大学刘艳红教授(3篇),中国政法大学李怀胜副教授(2篇),南京大学单勇教授(2篇),西安交通大学苏青副教授(2篇),海南大学阎二鹏教授(2篇)。
(十)数字化司法
为便于阅读,将根据发文单位展现本学科领域全部发文数据。本学科领域发文单位有:中国政法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烟台大学、北京大学、天津大学、清华大学、吉林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浙江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云南大学、中国海洋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复旦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国法学会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西安交通大学(详见下表)。
本领域高产学者的标准是发文量在2篇及以上。据此,本领域高产学者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裴炜教授(2篇),中国人民大学张新宝教授(2篇),中国农业大学高童非副教授(2篇),烟台大学张卫平教授(2篇),北京外国语大学郑曦教授(2篇),天津大学王燃副教授(2篇)。
(十一)数字化知识产权法
为便于阅读,将根据发文单位展现本学科领域全部发文数据。本学科领域发文单位有: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安交通大学、东南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详见下表)。
本领域高产学者的标准是发文量在2篇及以上。据此,本领域高产学者为:华东政法大学王迁教授(3篇)。
(十二)跨国别网络空间治理
为便于阅读,将根据发文单位展现本学科领域全部发文数据。本学科领域发文单位有:南京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上海政法学院、西安交通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浙江理工大学、吉林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湖南大学、中国法学会、中国政法大学(详见下表)。
(十三)网络法视域下的社会发展
为便于阅读,将根据发文单位展现本学科领域全部发文数据。本学科领域发文单位有:天津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财经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吉林大学、中山大学、同济大学、南京师范大学(详见下表)。
本领域高产学者的标准是发文量在2篇及以上。据此,本领域高产学者为:天津大学田野教授(3篇),中国社会科学院谢增毅研究员(2篇),中央财经大学沈建峰教授(2篇)。
(十四)信息时代的法学走向
本年度24本CLSCI期刊中,中国法学、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比较法研究、政法论坛、清华法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FrontiersofLawinChina8本期刊刊发了以信息时代的法学走向为研究方向的论文。本年度网络法领域信息时代的法学走向为研究方向的论文共计9篇。
为便于阅读,将根据发文单位展现本学科领域全部发文数据。本学科领域发文单位有:中国人民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四川大学、浙江大学、吉林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详见下表)。
本领域高产学者的标准是发文量在2篇及以上。据此,本领域高产学者为:四川大学左卫民教授(2篇)。
(十五)元宇宙、区块链与人工智能
本年度24本CLSCI期刊中,中国法学、法商研究、法律科学、法制与社会发展、现代法学、比较法研究、政法论坛、政治与法律、法学论坛、东方法学、ChinaLegalScience、FrontiersofLawinChina12本期刊刊发了以元宇宙、区块链与人工智能为研究方向的论文。本年度网络法领域以元宇宙、区块链与人工智能为研究方向的论文共计32篇。
为便于阅读,将根据发文单位展现本学科领域全部发文数据。本学科领域发文单位有: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吉林大学、东南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理工大学、上海师范大学、同济大学、浙江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重庆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上海大学、中国海洋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四川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详见下表)。
本领域高产学者的标准是发文量在2篇及以上。据此,本领域高产学者为:吉林大学朱振教授(2篇)。
(十六)年度领域研究热点与趋势
1.关于网络法学科的基础问题
围绕网络法学这个新兴研究领域,学界对于该领域的一些基础性问题展开了一系列思考。这些基础性问题包括网络法学的学科定位、研究方法和基本理论。首先是学科定位问题。学界对于该新兴学科的定位展开了研究和讨论。有学者重点从研究方法、研究手段角度来对计算法学展开了阐述。有学者强调,数字法学是现代法学适应数字时代变革发展的转型升级,而非法学领域的新兴分支。还有的学者认为根据数字技术扮演的角色,数字法学的主要范畴可区分为对象论和工具论。其次是该学科的研究方法问题。网络法学不仅意味着一个新研究领域的出现,也同时蕴含着一种新的研究方法的崛起。有学者对该学科典型的研究方法展开了系统论述。申言之,利用大数据资源,通过计算分析而展开对于部分法学问题的研究,成为一种日渐重要的研究手段。这显然逐渐成为该领域的基本共识。最后是基本理论问题。有的学者从法学理论的高度来审视数字法学的重要价值和理论根基。也有学者从法学角度对习近平网络强国思想展开研究。
2.关于人工智能、个人信息保护和算法治理
网络法的研究对象包括人工智能、个人信息、数据、算法等等。针对这些研究对象的探讨,无法完全归入某一传统部门法,因此有必要独立研究和观察。
除此之外,网络法研究者也及时跟进该领域的众多新生事物并从法学角度予以回应。例如,2022年《东方法学》设置元宇宙专题,集中刊发了涉元宇宙法律规制的系列研究成果。再如,对区块链问题,学者从不同角度进行了研究,包括区块链技术与个人信息保护、个人征信体系之间的关系,还包括区块链与反垄断问题等等。又如,不少学者对于数字人民币、NFT这些新兴事物从法学角度展开了研究。
3.关于平台治理
当然,算法治理事实上也可以为广义的平台治理概念所涵盖,这也与上一方面的部分问题形成联系。
4.关于网络与宪法发展
开展宪法与网络法的充分对话,是2022年网络法研究的重要特点。这场对话主要体现为对于数字人权的讨论以及对数字规则体系宪法秩序的研究。一方面,关于数字人权的讨论在2022年有所赓续。在数据社会、智能社会背景下,部分学者在具体部门法领域讨论数据权益保护问题,但还有部分学者从基本权益、人权的高度展开研究。2019年有学者明确提出数字人权作为第四代人权之后,关于数字人权问题在学界得到了持续地讨论和研究。2022年网络法学界赓续了这一讨论进程,就数字人权的属性形成了新的思考成果,这些研究成果之间虽然在观点上仍有所辩争,但不可否认,这为未来就数字人权问题形成基本共识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有学者针对数字规则体系的宪法秩序展开了研究。例如,有学者就数字规则体系中宪法的“规范性”问题进行了深刻思考。还有学者集合具体场景重新反思了宪法与部门法之间的关系。
5.关于数字政务
2022年关于数字政务问题的研究,可以大致分为两个分支。一方面,在新时代、新形势的推动之下,传统的行政法如何进行转型、升级和再造。该方面产生了若干研究成果,例如《互联网公共治理方式转型的行政行为法回应》《互联网公域治理结构转型与行政组织法发展》《数字法治政府的机制再造》《论数字行政法——比较法视角的探讨》等等。另一方面,当出现了传统行政法律制度难以回应的新社会问题时,传统行政法如何进行制度创新以解决问题。典型示例诸如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制度研究。公共数据问题是当下我国社会面临的急迫且重要的问题,可以期待未来在此方面有更多研究成果出现。
6.关于数据产权与数据交易
数据时代,数据是驱动社会有序、有效运行的重要资源。作为这个时代的共识,学界始终认为:应当促进数据流通,数据流通是数据有效利用的基本前提。而数据交易是数据流通的重要表现形态之一,因此有必要对此展开法学研究。但是,相当部分观点坚持:确权是交易的前提。于是,数据财产权问题一定程度上被认为数据交易的先决问题。这样的思维逻辑在2022年网络法研究中表现为数据产权和数据交易两大研究板块并重的局面。
第二,关于数据交易问题。这一问题的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大类研究首先对于数据产权问题赞同某一学术脉络或提出一种解决方案,在此前见基础上探讨数据交易问题。第二大类研究则直击数据交易问题,不受数据财产权问题约束。就后者而言,有的学者认为数据交易最终是数据服务之交易,因此不宜走向数据财产权界定之路。
7.关于传统民法视域下的网络法
如果从我国《民法典》七编制体例这一视角来观察2022年网络法学研究,二者相遇之处主要落入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涉物权编部分,则主要涉及数据产权问题;涉人格权编部分,主要是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前述均有展开论及。
当网络法遇上侵权责任编,便产生权益侵害的救济问题。一方面,部分学者对于《民法典》中的通知——删除机制进一步展开研究。另一方面,部分学者站在新时代和新起点对传统侵权责任判断机制展开了新探索。从理论和司法实践层面来看,传统侵权法中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在新形势下出现了认定难的问题,侵权行为、因果关系、过错、损害等要件均需要重新审视。2022年,众多学者结合算法、个人信息等具体场景对侵权责任的判定问题展开了研究。不过,侵权责任问题从体系定位上看是对于权益的救济,因此侵权责任问题的研究脱离不了对确权问题的探讨。具言之,在网络法领域中讨论侵权问题,实际上仍然需要首先确认存在民事权利或者尚未上升至权利高度的民事利益。因此,网络法中的侵权问题研究事实上与数据权益、个人信息权益本身的研究无法完全剥离。
8.关于网络犯罪
2022年度关于网络犯罪问题的研究,可以总结为多个关键词,诸如:网络时代刑法观、数字财产犯罪治理、网络平台犯罪治理、计算机系统犯罪治理以及自动驾驶刑法归责等。
但是对此若干关键词加以总结,可以观察到,网络犯罪问题的研究总体涉及三个层面。
9.关于数字化司法
从2022年数字化司法研究所涉重点来看,总体涉及两方面问题。
第一,关于智慧法院建设。在这一方向下,有的学者讨论了在线诉讼的基本框架、思路、制度建构等问题。有学者讨论了新时代下司法责任伦理问题。有学者畅想了法律监督数字化智能化、纠纷调解数字化、纠纷在线解决的信任机制等图景。有学者则从互联网法院、数字法院角度出发展开讨论。还有的学者则针对法院技术应用问题展开研究和反思。第二,关于证据法的升级再造。数据时代和智慧法院建设为我国诉讼证据制度提出了重大挑战。基于此,学界分别讨论了大数据证明机理和可靠性问题、海量数据的多元化证明机制、电子数据的技术性鉴真、区块链司法存证、大数据证据质证问题。
10.关于跨国别网络空间治理
跨国别网络空间治理问题的研究大致涉及三个子问题,即域外数据管辖权、跨境数据流动、国际数据保护软法等。
11.小结与展望
从上述十大方面可以明显感受到网络法领域的独特局面:研究问题广远,研究层次分明,研究者部门法背景多元。这种研究局面自然可以形成“众人拾柴火焰高”的良好结果,有利于网络法学领域研究情况的快速推进。这一局面也或隐或现地反映了研究者们的共识:网络法问题的解决往往需要综合运用多部门法知识。这意味着网络法研究未来将带有明显的多部门综合的领域法特征,而此特征对网络法研究者亦提出了更高的知识和智力要求。
2022年度网络法学领域高产学者的标准为发文量在2篇及以上。综合以上网络法领域各个研究方向,网络法学领域高产学者共计55位。
再次强调,本报告的“学生”是指国内外的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含:联合培养)等。不包括高校教师或实务部门人员在职攻读、博士后研究人员、与导师合作署名。
通过以上统计,希望对学生发文情况展现一定规律,以供各大研究生培养单位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