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德顺张宇嫣等:欧盟“数字双法”对数字经济的影响研究

关键词:欧盟《数字市场法》《数字服务法》数字经济

一、问题的提出

一些学者和机构针对欧盟《数字市场法》带来的影响进行了研究。李世刚等(2021)认为,欧盟对大型数字平台启动有别于传统民商法和竞争法的特别规制,规范“看门人”行为条款具有特别化、前置化和动态化的新特点。美国商会对《数字市场法》的出台提出一些异议,期待《数字市场法》不要歧视“美国公司”、不要成为跨大西洋技术和经济合作的新障碍(U.S.ChamberofCommerce,2022)。段葳等(2023)总结了欧盟《数字市场法》下应对“最惠待遇条款”(MFN)的反垄断经验,提出了中国构建此类反垄断规则的建议。赵精武(2023)认为,《数字市场法》的制度逻辑在于从“超大型平台”到“看门人平台”,“看门人平台”因其市场地位和控制能力不得从事特定活动,中国应借鉴欧盟数字市场统一监管的理念。韩天竹等(2023)认为《数字市场法》一定程度上是对欧盟竞争法的重构,综合分析了《数字市场法》专门化与前置化规制范式的创新性与潜在问题,并提出借鉴方案。李本等(2023)指出,《数字市场法》突破了传统竞争法下的监管框架,其中加强事前监管、对“看门人”施加数据可携带和互操作义务等监管革新,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国际互联网平台监管新趋势。

一些学者针对欧盟《数字服务法》带来的影响做了研究,从不同角度分析了《数字服务法》的创新之处和可借鉴之处。陈珍妮(2022)通过剖析《数字服务法》,指明其创新之处在于分类分级地确立数字服务提供商的义务。袁锋等(2023)、王天凡(2023)分别基于《数字服务法》的纵横分类与“阶梯式”层层递进的监管模式,为中国数字平台责任划分和监管立法提供了思路。展鹏贺等(2023)基于对《数字服务法》中依据平台用户规模差异配置梯度式平台义务和监管责任体系的比较观察,提出了中国互联网平台分级监管的法理逻辑与路径完善建议。

纵观现有文献,大多数学者基于法学研究欧盟“数字双法”产生的影响。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试图从制度经济学和应用经济学层面,聚焦于数字经济领域,探究欧盟“数字双法”对数字经济的影响机制,努力为数字经济发展和治理研究作出边际贡献,同时探讨欧盟“数字双法”对中国的影响以及给中国带来的启示。

二、欧盟“数字双法”比较分析

通过比较分析欧盟“数字双法”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和特点,以及二者的联系和区别可以发现,《数字市场法》更侧重于反垄断和促进公平竞争,而《数字服务法》更侧重于数字服务和数字内容治理,但二者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促进欧盟单一数字市场的繁荣与规范。

(一)《数字市场法》

1、《数字市场法》的出台背景和总体目标

2、《数字市场法》的规制内容

《数字市场法》的一大重点是建立了“看门人”制度。“看门人”的具体条件包括:

第一,对欧洲内部市场有重大影响,包括最近三个财政年度中在欧盟的年营业额大于等于75亿欧元,或上年平均市值至少达到750亿欧元,并且在至少三个欧盟成员国提供核心平台服务;

第二,提供服务的核心平台是企业用户接触终端用户的重要门户,需保证上一财政年度在欧盟境内提供的核心平台服务至少保持平均4500万的月活跃终端用户及10000家年活跃企业用户;

第三,在其经营中已经享有或预计将来可享有稳固、持久的行业市场地位,保证在过去三个财务年度中满足前两条的硬性标准。

(二)《数字服务法》

1、《数字服务法》的出台背景和总体目标

2、《数字服务法》的规制内容

《数字服务法》共包括五章。第一章概述了一般规定,指明法案的主要目的、适用范围和适用定义等。第二章具体列出中介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条款,包括信息的传输路径、存储和托管方式、监管等内容。第三章和第四章为法案核心内容。第三章指出为营造透明、安全的在线环境,中介服务提供者应提供尽职调查义务,包括法定代表人、透明度报告、投诉处理、合规审查等规定。第四章指出法案的实施执行、监管处罚、联合调查等流程的权力规制与部门架构等内容。第五章是最后的条款,包括生效、审查和适用条款等。

《数字服务法》所涉及的对象包括欧盟消费者频繁使用的在线服务商,按照规模主要划分为以下四类:

(三)欧盟“数字双法”的比较分析

1、欧盟“数字双法”之间的联系

2、欧盟“数字双法”之间的区别

三、欧盟“数字双法”对数字经济的影响

欧盟“数字双法”对数字经济的影响具有不同的机理和传导路径。评估其政策效果可以发现,“数字双法”具有政策集合的复杂性、政策干预环境的复杂性和政策效应的非线性变化。下文在分析“数字双法”各自对数字经济影响机理的基础上,力求以全景的视角,系统解剖“数字双法”的出台对欧盟区域内本土企业和非本土企业的影响,以及对欧盟之外产生的溢出效应。

(一)《数字市场法》对数字经济的影响机理

《数字市场法》对数字经济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其影响机理可以从三个层面进行解剖,具体包括“看门人”在内的应用程序平台、平台间互操作性以及数据访问服务(影响机理详见图2)。

1、力求繁荣包括“看门人”在内的应用程序平台

2、改善平台间互操作性

“互操作性”是指交换信息、通过接口等方式共享信息的能力,以便平台之间的硬件、软件与用户互联互通,更好地发挥作用。《数字市场法》规定:“看门人”应免费且安全地提供服务操作系统及配套服务所需的系统,满足软硬件之间的互操作性;允许其他服务提供商免费进行以互操作性为目的的访问。此外,“看门人”还应发布服务的参考报价,规定互操作性服务的技术细节和条款条件,任何在欧盟内提供或打算提供此类服务的通信服务平台都可合理请求与“看门人”的互操作性。此类条款使得消息传递平台之间的互操作性大幅改善,小型或大型平台的用户将能够跨应用程序传递信息、交换消息、发送文件或进行通话等,可极大地促进用户使用的便捷度,加强平台间的联系与创新,有助于各平台发挥优势、增长利润,最终达到刺激数字经济发展的目标。

3、提供无条件的数据访问服务

《数字市场法》规定:“看门人”应允许终端用户免费订阅和使用核心平台服务,允许用户间接通过使用业务用户的应用程序进行访问和使用,允许业务用户免费使用核心平台服务进行用户交流、优惠推广和签订合同等行为;允许企业用户免费、持续、无限制地访问企业的销售、订阅等商业活动数据。这些条款规定“看门人”应提供无条件的数据访问服务,可减少企业间信息差,为小型企业和初创企业的发展指导方向提供方法,同时可防止大型企业无限扩大市场实力、形成极端规模优势,进而促进数字经济的全面繁荣发展。

(二)《数字服务法》对数字经济的影响机理

欧盟政策制定者通过广泛收集意见和咨询专家,总结了欧盟数字服务治理领域存在的三大问题,即网络违法行为频发、对服务行为监管不力、数字服务法律缺失,从而有针对性地制定了《数字服务法》。针对上述三方面问题引致的风险,《数字服务法》分别提出了不同的解决措施,以推动数字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影响机理详见图3)。

1、应对网络违法行为造成的风险

《数字服务法》对网络违法行为造成的风险,包括可能的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不足等风险进行了规制。该法明确规定:在线中介机构应严格遵守获取信息的条件,以行业广泛认可的方式制定信息更新的原则,合法使用行业广泛认可的技术获取数据;对于未成年人或有未成年人使用的在线中介服务,应以未成年人可理解的方式说明使用条件和限制内容;对于超大型在线平台和超大型在线搜索引擎提供商,应完整提供简洁、易于访问的公开信息,包括有效的补救措施和机制等。这些条款通过为在线中介机构提供法律明确性,确保在线中介机构所提供的服务不被滥用于非法活动,政府和各大在线服务提供商承担明确的责任;提高用户反馈和信息环境的能动性,并加强对其他基本权利的保护,如获得有效补救和公平审判的权利、非歧视权利、在线个人数据和隐私的保护权利等;通过为欧盟内部市场提供义务框架,为公民基本权利、平台企业健康发展提供安全的在线环境,规范提供数字服务。

2、应对监管不力的风险

在线平台的业务大幅覆盖单一市场时,会对整个内部市场产生巨大挑战。《数字服务法》对欧盟对于在线中介机构监管不力的风险,包括可能的行政合作不足、阻碍有效服务、削弱单一市场等风险进行了规制。该法规定:中介服务提供者应确定法定代表人,为其提供必要的资源,保证与成员国主管当局、委员会和理事会高效、及时合作;在各成员国设置数字服务协调员,调查并监管平台行为;对于超大在线平台和超大在线搜索引擎提供商,其要与欧盟委员会合作,每年发布综合报告,识别和评估系统性风险等。欧盟对数字服务适当地加强监督和问责,有利于确保数字环境和在线环境安全,增强数字服务的透明度,提高各国政府的监管能力、政府间的信任与合作强度,为数字经济的不断繁荣创造有利条件。

3、应对可能存在的数字服务法律障碍

《数字服务法》对欧盟可能存在的数字服务法律障碍,包括防止形成大平台优势后阻止小公司扩大规模等进行了规制。该法详细规定了中介服务提供者应提供的尽职调查义务,包括法定代表人、透明度报告、合规审查流程,以及法案的实施执行、监管处罚、联合调查等过程。欧盟通过细致准确、有针对性的条款,可确保法律的明确性与义务的相称性,为欧盟单一市场提供可预测的法律环境,有效解决当前法律碎片化问题,给欧洲中介服务机构的出现和扩大创造最佳条件,使得提供跨境服务更为顺畅,从而刺激数字经济的长足发展。

(三)欧盟“数字双法”对数字经济的现实影响

1、对欧盟本土企业的影响

欧盟“数字双法”可加快欧洲本土数字化进程,促进欧洲一体化建设。“数字双法”的出台,完善了数字治理领域的法律框架,统一了规则,提高了内容审核的严格度、在线平台用户的透明度、法律的清晰度和可预测性,有助于降低成员国之间法律多样化的管理成本,扩大市场规模。欧盟发布的“数字双法”影响评估文件(EuropeanCommission,2020)显示,统一法律后将会使得跨境数字贸易额每年增加1%~1.8%,相当于跨境营业额每年可增加86亿欧元,最高可达155亿欧元。同时,避免规模较小的新兴企业遭受不公平影响,在其自愿的基础上借鉴大型服务平台经验,推动自身发展和竞争力的提升。完善对大型在线服务平台的权利与义务设置机制,确保系统性政策问题有效解决,使得更多的平台服务提供商进入欧盟市场,推动服务质量的改进。

欧盟“数字双法”注重培育初创企业和小型企业发展平台业务,促进欧洲创新发展数字经济。“数字双法”为初创企业和小型企业平台提供服务拓宽了资源渠道,促进了创意产业、制造业、信息服务业、软件服务业等行业的发展。欧盟影响评估文件(EuropeanCommission,2020)指出,“数字双法”全面实施后产生的宏观经济预期影响相当于在2019年欧盟GDP的基准上增加0.3%~0.6%,在一揽子措施和法案并行的情况下,2020—2030年期间欧盟的GDP将新增760亿欧元。

欧盟“数字双法”注重保护欧盟统一大市场的在线空间基本权利,提高欧盟当局执法和监督的效率。“数字双法”的出台确保了非法内容、非法商品和服务在欧盟内统一标记,极大地阻挡了非法数字贸易的进入。“数字双法”对平台法定代表人规定了诸多义务,确保欧盟用户的权利在全球在线空间中受到保护。而且,“数字双法”完善了平台风险、在线安全方面的措施,增强了服务平台、执法部门、国家当局的合作,提高了欧盟当局执法和监督的效率。

欧盟“数字双法”的出台也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增加了数字服务的成本、公共当局的成本与管理负担。

一是给在线服务平台带来了诸多额外成本,如为履行透明度报告义务而产生的技术设计成本、系统维护成本,以及大型在线平台组织风险评估和年度审计的固定成本等。欧盟影响评估文件(EuropeanCommission,2020)显示,对于超大在线平台,除了风险缓解措施的潜在可变成本,额外义务使其年成本增加30万~35万欧元。

二是《数字服务法》设立数字服务协调员等规定会在短期内增加协调成本和管理成本。然而,与分散、不确定的规则框架产生的成本相比,以上额外成本是必要的,也是较低的。尤其是从长期看,通过协调所得丰富的资源信息,可纠正在线服务提供商之间、政府当局与平台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其为欧盟单一市场带来的效率收益要大于每个成员国碎片化的效率收益,从而对欧盟单一市场以及各成员国的数字经济产生净正效应。

2、对欧盟非本土企业的影响

3、对欧盟之外的溢出效应

四、对中国的影响和启示

欧盟“数字双法”的出台对欧盟、对全球数字经济和数字治理领域均会产生一定影响,对中国的影响也概莫能外。从当下看,“数字双法”对中国的直接影响较少。相较于美国,在欧洲地区提供数字服务的中国企业规模总体上仍相对较小、数量较少。从长远看,“数字双法”有利于中资企业提升竞争力和扩大海外市场。中资企业可利用“数字双法”执行宽限期和调整期,借鉴美国和欧盟企业的先进经营理念和管理经验,提升科技创新水平,提高数字全球化服务质量和效率。“数字双法”的出台,给中国数字经济发展和数字治理带来了启示,结合制度经济学和应用经济学研究一般范式,建议中国政府和企业强化以下工作:

(一)完善数字领域制度体系

目前,中国在数字治理领域已出台《网络安全法》(2016年)、《电子商务法》(2018年)、《数据安全法》(2021年)等法律法规,以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2023年)、《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2021年)、《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2022年)等多个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中国数字经济发展和数据安全提供了保障。中国还可以借鉴欧盟平台治理的立法经验,在中国《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础上,强化对数字服务平台分级责任立法管理,强化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可执行性;可进一步整合与数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形成中国数字领域制度的体系化而非碎片化;可结合国情,进一步优化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给小型企业和初创型企业留有更多的生存空间;可探索保护非个人工业数据财产权,建立起对技术的坚实信任框架;可探索引入数字服务协调员制度,为促进数字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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