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瀛汉律师事务所

地址:河南新乡市平原路与新二街交叉口国贸大厦6楼

传真:0373-3800288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决定》修正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预防犯罪的教育

第三章对不良行为的干预

第四章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第五章对重新犯罪的预防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及时进行分级预防、干预和矫治。

第三条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保护未成年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合法权益。

第四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下,实行综合治理。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家庭等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及时消除滋生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各种消极因素,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工作职责是:

(一)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

(二)组织公安、教育、民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网信、卫生健康、新闻出版、电影、广播电视、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三)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提供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

(四)对本法的实施情况和工作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五)组织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

(六)其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职责。

第六条国家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专门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矫治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专门教育发展和专门学校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专门学校。

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由专门机构或者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专门人员负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八条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培育社会力量,提供支持服务。

第十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以及为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第十一条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以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第十二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应当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的生理、心理特点,加强青春期教育、心理关爱、心理矫治和预防犯罪对策的研究。

第十四条国家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五条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对未成年人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开展预防犯罪教育,增强未成年人的法治观念,使未成年人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提高自我管控能力。

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第十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纳入学校教学计划,指导教职员工结合未成年人的特点,采取多种方式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治教育的专职或者兼职教师,并可以从司法和执法机关、法学教育和法律服务机构等单位聘请法治副校长、校外法治辅导员。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专业心理健康机构合作,建立心理健康筛查和早期干预机制,预防和解决学生心理、行为异常问题。

第二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

第二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鼓励和支持学校聘请社会工作者长期或者定期进驻学校,协助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生命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参与预防和处理学生欺凌等行为。

第二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通过举办讲座、座谈、培训等活动,介绍科学合理的教育方法,指导教职员工、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学校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计划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犯罪教育。

第二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的工作效果纳入学校年度考核内容。

第二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共产主义青年团、少年先锋队、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多种形式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教育活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青少年法治教育基地,对未成年人开展法治教育。

第二十五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宣传活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学校周围治安,及时掌握本辖区内未成年人的监护、就学和就业情况,组织、引导社区社会组织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

第二十六条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校外活动场所应当把预防犯罪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十七条职业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在对已满十六周岁准备就业的未成年人进行职业培训时,应当将预防犯罪教育纳入培训内容。

第二十八条本法所称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

(一)吸烟、饮酒;

(二)多次旷课、逃学;

(三)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四)沉迷网络;

(五)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

(六)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七)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八)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

(九)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加强管教。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本辖区内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督促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一条学校对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应当加强管理教育,不得歧视;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或者采取以下管理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导;

(二)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

(三)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

(四)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

(五)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

(六)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

第三十二条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沟通,建立家校合作机制。学校决定对未成年学生采取管理教育措施的,应当及时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支持、配合学校进行管理教育。

第三十三条未成年学生有偷窃少量财物,或者有殴打、辱骂、恐吓、强行索要财物等学生欺凌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由学校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相应的管理教育措施。

第三十四条未成年学生旷课、逃学的,学校应当及时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了解有关情况;无正当理由的,学校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督促其返校学习。

第三十五条未成年人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应当及时查找,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收留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未成年人的,应当及时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法取得联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六条对夜不归宿、离家出走或者流落街头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公共场所管理机构等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的寄宿制学校,必要时应当护送其返回住所、学校;无法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取得联系的,应当护送未成年人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

第三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发现未成年人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应当及时制止;发现该团伙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八条本法所称严重不良行为,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

(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有人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对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未成年人,应当立即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或者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依法调查处理,并可以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采取措施严加管教。

第四十一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诫;

(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三)责令具结悔过;

(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

(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九)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在对未成年人进行矫治教育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参与。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矫治教育措施的实施,不得妨碍阻挠或者放任不管。

第四十三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第四十四条未成年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

(一)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

(二)多次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拒不接受或者配合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矫治教育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省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对前款规定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前款规定的专门场所实行闭环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第四十六条专门学校应当在每个学期适时提请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学生的情况进行评估。对经评估适合转回普通学校就读的,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应当向原决定机关提出书面建议,由原决定机关决定是否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就读。

原决定机关决定将未成年学生转回普通学校的,其原所在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因特殊情况,不适宜转回原所在学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转学。

第四十七条专门学校应当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分级分类进行教育和矫治,有针对性地开展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职业教育;对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应当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专门学校的未成年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符合毕业条件的,原学校应当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专门学校应当与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联系,定期向其反馈未成年人的矫治和教育情况,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亲属等看望未成年人提供便利。

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本章规定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五十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和犯罪的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法治教育。

对涉及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其法定代理人以外的成年亲属或者教师、辅导员等参与有利于感化、挽救未成年人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邀请其参加有关活动。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有关社会组织、机构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根据实际需要并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心理测评。

社会调查和心理测评的报告可以作为办理案件和教育未成年人的参考。

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无固定住所、无法提供保证人的未成年人适用取保候审的,应当指定合适成年人作为保证人,必要时可以安排取保候审的未成年人接受社会观护。

第五十三条对被拘留、逮捕以及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对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应当与成年人分别进行。

对有上述情形且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与教育行政部门相互配合,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

第五十四条未成年犯管教所、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对未成年犯、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加强法治教育,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职业教育。

第五十五条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告知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安置帮教的有关规定,并配合安置帮教工作部门落实或者解决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就学、就业等问题。

第五十六条对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提前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按时接回,并协助落实安置帮教措施。没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提前通知未成年人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司法行政部门安排人员按时接回,由民政部门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对其进行监护。

第五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接受社区矫正、刑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以及有关部门做好安置帮教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思想品德优秀,作风正派,热心未成年人工作的离退休人员、志愿者或其他人员协助做好前款规定的安置帮教工作。

第五十八条刑满释放和接受社区矫正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

未成年人接受专门矫治教育、专门教育的记录,以及被行政处罚、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不起诉的记录,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十条人民检察院通过依法行使检察权,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工作等进行监督。

第六十一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教职员工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以及品行不良、影响恶劣的,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依法予以解聘或者辞退。

第六十四条有关社会组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虐待、歧视接受社会观护的未成年人,或者出具虚假社会调查、心理测评报告的,由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五条教唆、胁迫、引诱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本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瀛·和

瀛和律师机构是国内一家综合性的律师服务机构、互联网模式运营的法律服务平台。国内国际相融合、线下线上相融合、法务商务相融合,瀛和以互联网精神为发展导向,打造出一套具有自身特色的法律服务体系。经过五年的发展,瀛和已在国内外成立百余家律所,建立15个专业委员会,服务范围遍及各个领域。未来,瀛和将完成全球范围内500家各地律所网络布局,打造拥有上万名律师的全球法律服务平台。

河南瀛汉律师事务所是新乡市一家全国性律师机构,团队2007年成立来,集金融保险业务团队,金融商事团队,交通事故团队,刑事团队,公司证券团队,政府法律服务团队,特殊资产处置团队,破产重整团队,知识产权团队为一体的专业化团队化综合性律所,秉承专业,坚持,梦想,超越的理念,专注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定位:一家优秀的,令人尊敬的律师事务所

使命:精益法律服务,再造服务标准,拓展服务领域,增强客户体验。

服务理念:一切以客户为中心,以赢为目标,以圆满为价值追求

THE END
1.黑龙江佰行律师事务所(庆龙西街16号)黑龙江新工商名录企业名称:黑龙江佰行律师事务所手机查看 注册地址:庆龙西街16号(怎么走?) --如何免费在百度地图标记公司地址、门店位置、地点信息? 注册日期:2007年5月21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号码:31230000660237927X(点击查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含义解读) --调查黑龙江佰行律师事务所详情报告(工商信息、股东、对外投资、https://gongshang.mingluji.com/heilongjiang/name/%E9%BB%91%E9%BE%99%E6%B1%9F%E4%BD%B0%E8%A1%8C%E5%BE%8B%E5%B8%88%E4%BA%8B%E5%8A%A1%E6%89%80
2.哈尔滨律师事务所招聘网猎聘2024年哈尔滨律师事务所招聘信息,海量高薪猎头职位等你来选,了解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岗位要求、薪资待遇等真实招聘信息,找高薪职位,上猎聘!https://www.liepin.com/city-haerbin/zplvshishiwusuo/
3.中联律师事务所相关链接:大连市律师协会第九届理事会专门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增补聘任副秘书长名单公示 专门委员会任职名单 孙庭超 律师 担任:宣传与信息化建设专门委员会副主任 潘波 律师 担任:律师事务所建设指导专门委员会副主任 付振彤 律师 担任:青年律师发展专门委员会主任 https://www.sgla.com/NewsDetail/e80c0b0e-183b-4445-b341-e69a8d4ac906
4.深圳市律师协会开展首批“老字号律师事务所”调研走访活动为深入了解和评估首批“老字号律师事务所”发展状况,“深圳市律师协会老字号律师事务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于2024年12月6日开展律师事务所实地调研走访活动。市律协副会长罗振辉,律师事务所管理与合作促进工作委员会主任温贵和、监事邹俊亮、中小型律师事务所发展与指导工作委员会副主任董会莲等一行10人到http://www.szlawyers.com/info/79f07aea8600487d83951cadb62c4b35
5.哈尔滨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事务所律师硕士规模50¥6-8K 100%的岗位拿 ¥7-10W 100%的岗位拿 ¥7K 月平均工资 ¥8.4W 年薪统计 说明:哈尔滨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事务所律师硕士规模50-99人一个月年薪多少钱?数据统计依赖于各平台发布的公开薪酬,仅供参考。 招聘要求分析: 不限 100% 区县分布集中在哪:道外区 道外区 50% 你https://www.jobui.com/salary/haerbin-shiwusuolvshi/edu3/ind-lvshi/size3/
6.黑龙江珍珑律师事务所苏兆志律师哈尔滨刑事律师黑龙江珍珑律师事务所系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业务主要包含遗产继承律师,法律顾问,刑事辩护律师,企业法律顾问等等,为客户提供效率高的法律服务http://www.hljzlls.cn/
7.中金公司:中金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名称 德勤 ·关黄陈方会计师行 办公地址 香港金钟道88号太古广场一期35楼 签字会计师姓名 马庆辉 (二) 法律顾问 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境内) 名称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1号环球金融中心办公楼东楼18层 公司聘请的法律顾问(境外) 名称 高伟绅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 香港中环https://m.10jqka.com.cn/sn/20230331/41578057.shtml
8.律师事务所合伙协议书(4篇)(二)第六条所列(一)、(二)、(三)、(四)、(五)、(七)、(八)、(十一)由与会合伙人及出具书面意见的合伙人超过三分之二同意方可生效。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从合伙人中产生。每次选举得票最多的为本所负责人人选,第二至第三名为副主任。 https://www.ruiwen.com/hehuoxieyishu/7017776.html
9.2009年锦天城新闻锦天城动态在近日结束的深圳律师工会第九届运动会网球项目的比赛中,深圳分所合伙人宗士才律师成功卫冕男子单打冠军。宗士才律师还与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的胡勃律师组合,夺得男子双打冠军,成为深圳律师男子网球第一名双冠王。另外,丘彪山律师在深圳律师工会第九届运动会上获得了100米短跑冠军、男子青年组羽毛球单打亚军、100米自由泳https://www.allbrightlaw.com/CN/10481/ebeb8b63ca87e3c3.aspx
10.德州1律师入选司法部公布全国优秀律所和律师名单内蒙古东日律师事务所 内蒙古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 六、辽宁 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 辽宁安行律师事务所 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辽宁法大律师事务所 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 七、吉林 吉林大华铭仁律师事务所 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 吉林保民律师事务所 八、黑龙江 https://dz24hour.cms.dezhoudaily.com/p/29840.html
11.与法同行——法学院与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签订实习基地协议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近年来为市政府、各机关及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担当常年法律顾问累计67家,我所律师担当法律顾问的政府、企事业单位中,大部分是全市具有一定影响的市直机关和大型企业。 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连续多年被评为牡丹江市“AAA”级律师事务所,连续九年无投诉,顾问单位满意率达100%,多次被省司法厅授予“文明http://fxy.mdjnu.cn/info/1010/1551.htm
12.99.HK香港叶谢邓律师事务所香港证婚网:在香港结婚.全程律师香港叶谢邓律师事务所设有两个婚礼中心:旺角、湾仔,有《婚姻监礼人》长驻,随时替准新人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由律师楼签发《结婚证书》,与政府《婚姻登记处》发出的《结婚证书》,同具法律效力,政府认可,方便快捷。 为了促进这项服务,便利人民通婚,我们推出《结婚自由行》婚姻注册套餐:$1,595(收费)+ $305 (政府收费http://www.architect.hk/
13.关于公布九届吉林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2019年4月19日,省律协九届三次常务理事会通过了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现予正式公布,具体名单如下: 一、专业委员会 1、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 顾问: 辛 明 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 陈晓红 吉林衡丰律师事务所 主任: 马丽敏 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http://www.jllawyer.com/tzgg/10480.jhtml
14.壹生资讯十五、女律师委员会 主任:李亚兰(女、黑龙江) 副主任:马慧娟(女、北京)邹甫文(女、上海)汪 洋(女、广东)刘 彦(女、湖南)冯 帆(女、江西)卢 红(女、宁夏) 十六、律师事务所建设指导委员会 主任:杨建伟(湖南) 副主任:朱林海(上海)刘学信(山东)余 尘(北京)曹 丽(女、黑龙江)杨康乐(浙江)李含英(湖南) https://www.cmtopdr.com/post/detail/6a23e037-527d-4911-ae92-6ca7a7404643
15.黑龙江仁大律师事务所1999年被黑龙江省司法厅评为“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1998年因担任第九届中国哈尔滨经济贸易洽谈会暨黑龙江省放开放活中小型企业招商团法律顾问,被黑龙江省经贸委授予“优质法律服务奖”。 仁大文化 仁大品质仁大律师事务所在长期的工作中,与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司法机关建立起了良好的工作关系,并享有良好的职业信誉。http://ijzt.china9.cn/component/jwpagefactory/?view=page&id=MTEzNTA0&company_id=0&site_id=0&layout_id=12862
16.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地图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大全,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分图吧地图汇集哈尔滨律师事务所信息,帮助您轻松找到哈尔滨所有律师事务所,并可查看门票价格、景点介绍、景点图片。https://poi.mapbar.com/haerbin/B70/
17.北京市仁杰律师事务所被告人王某,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鹤岗市,汉族,大学文化,曾任某集团副总裁,户籍地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8月24日被羁押,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夏翔,北京市柴傅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吕新文,北京市奥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孔某,http://www.renjielawyer.cn/carriedinfo.aspx?CateId=258&ProductsId=734
18.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北京国锦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业从事法律顾问与诉讼的综合性机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核准成立,注册资金508万元,自有产权办公用房,有着雄厚的实力及深远的影响力。律所位于CBD商务核心区,交通便捷,占据天时、地利、人和,依长安街,有国贸大厦、中央电视台、新光天地http://www.guo-jin.org/search.ph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