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长三角G60联席会议办公室和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政府联合主办的长三角G60科创走廊人工智能产业联盟成立大会在松江区举行。新闵所破产清算和企业保护部部长张云鹍律师应邀参加会议。
会上,长三角G60科创走廊人工智能产业联盟正式揭牌成立。这是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继新材料、机器人、智能驾驶、新能源、新能源和网联汽车后成立的第六个产业联盟。
为此,该联盟将定期召开G60科创走廊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会议、分领域研讨会以及产需对接活动,整合G60科创走廊九地市资源,充分发挥区域协同发展的整体优势,促进人工智能产业链上下游的密切协作,加快形成G60科创走廊人工智能产业高质量一体化协同发展。此外,该联盟还将成为搭建政企沟通的桥梁,产融合作的桥梁,以及国际交流与合作平台。通过探索与金融机构共同设立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基金,重点支持创新项目孵化、联盟成员企业项目融资、产业链横纵整合等优秀项目。
2019年3月15日第13届全国人大第2次会议通过《外商投资法》,即将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并强化我国对外资企业合法权益之保护。
《外商投资法》共有六章、四十二条,其主要内容有六大要点:
一、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议对外国投资者待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废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合称外资企业三法),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规定,依“外资企业三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新法施行后5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有的企业组织形式。
三、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同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鼓励和引导外国投资者在特定行业、领域、地区投资,并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的规定给予优惠。
四、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征收、征用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及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五、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鼓励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合作条件由投资各方协商确定,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
六、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的,应当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定接受经营者集中审查。
由此可知,《外商投资法》的重点在于,提出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等规定,体现平等对待的开放精神;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外商投资并购需经垄断审查程序;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公司法》及《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及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违反本法,未按要求报送投资讯息的处罚规定等。
从台商的角度来看,依据《外商投资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该法并未如同“外资企业三法”,将台湾、香港和澳门的投资,明文规定“参照外资办理”。所以台商首先关心的问题是:台商企业投资,是否属于《外商投资法》所称之外商投资?是否可获得《外商投资法》的保护及规范?如同前述,在《外商投资法》内,并无直接的明文规定,因此产生疑义。而在“两会”期间,全国人大大会新闻发言人张业遂说明,台港澳属于单独关税区,“来自台港澳的投资,既不同于外资,也不完全等同于内资,有一定的特殊性”,“制定《外商投资法》,不会改变对台港澳的法律适用安排”。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人大闭幕会后的中外记者会上,明确表示台港澳投资可以参照或者比照适用《外商投资法》。因此,台商企业的投资,是可以受到《外商投资法》的保护及规范的。
依据《外商投资法》第四条第一款,“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实施管理”。《外商投资法》引进了“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凡外资的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或业绩要求等限制措施,均以清单方式明白列举。“负面清单”列明了外资企业不能投资或者限制投资的领域和产业,清单以外则遵循外资一致的原则,也就是“准入前国民待遇”加上“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此对台商企业来说是一大福音,已正式解除“外资企业三法”对台商企业投资的限制,大力提升台商在祖国大陆的竞争力。
最后,台商企业与外国企业关于投资法规适用方面尚有不同,对于台商另有1994年制定、2016年修正的《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该法只有16个条文,多为纲要性的规定,将来如何与《外商投资法》交错适用也值得注意。而随着《外商投资法》的出台,一般认为《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可能大幅修正,并将其他惠台措施与适用《外商投资法》等一并纳入。然而,台湾地区是中国的一部分,就台商的立场来看,并不希望总是参照或者比照适用《外商投资法》,而是期待完全与外资脱钩,另外制定一个专法。将台商企业的投资,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定性为“准内资”或视为内资,因此建议在日后适当时机可以制定“台商投资法”,该法对于台资企业的投资范围可以比《外商投资法》更加多元、更加宽广。“台商投资法”一旦真的出台,并对台商企业的投资规定更为放宽,台商理所当然会将更多的资金及心力注入祖国大陆,同时也持续强化台湾居民对祖国大陆的归属感。
5月10日,社会矛盾化解事务部召开第十八次信访复查复核案件专题研讨会,此次会议由副部长陆俐莎律师主持,新闵所主任江净及部内十余名律师、助理共同参与研讨。
会上,与会律师及助理对法律意见书撰写过程中遇到的职能部门信访答复错误等疑难问题进行了热烈地讨论。由承办律师先向与会律师介绍案情,分析案件法律关系,阐述各项证据所显示的事实情况,提出信访事项争议的焦点和难点,详细解说职能部门的职权依据和法律依据。
与会律师针对信访事项的正确处理方式积极展开讨论,会上大家踊跃发言,各抒己见,现场讨论热烈,气氛活跃。在锁定信访诉求、梳理矛盾焦点、厘清职能部门的职权依据与法律依据后,大家最终对每个案件的法律意见和处理结论达成了一致。
本次会议经近三个小时的交流讨论圆满结束,会后律师们根据讨论结果进一步修改各自的法律意见。一直以来,新闵所定期开展信访复查复核案件专题研讨会议,为提高律师的业务水平,把律师专业信访理论与实践工作水平向纵深推进提供了优质环境,对新闵所打造专业化、团队化、品牌化的信访法律服务团队起到了重要作用。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规定》共计六章三十五条,本所律师结合中央依法治国办故责任就《规定》的答记者问,根据自身理解和从业经验,对《规定》简要解读如下。
《规定》出台背景简述
《规定》中的主要重点
1、全面落实督查工作职权,助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2、明确党政机关职责分工,形成责任闭环体系
《规定》第二章将督查对象按照地方各级党委及其主要负责人、地方各级政府以及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了区分。针对不同督查对象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上的不同定位和职责,《规定》第七至十条分别规范了其在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中依法应当履行的工作内容。
《规定》第六条中规定:“地方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建设法治政府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地方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其分管工作范围内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职责。”这就意味着《规定》的出台,形成了从党政主要负责人到其他领导干部直至普通工作人员人人有责、人人负责的闭环管理,围绕压紧压实责任进行督察,充分发挥督察在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治理中的“指挥棒”“信号灯”作用。
3、规范督查程序和问责制度,积极稳妥有序做好督查工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依法行政领域经历了恢复重建阶段和快速发展阶段,目前已在各个方面均取得重大进展,特别是法律规则体系的构建尤为突出。但在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方面尚存在空白。《规定》作为督查工作的首个成文规范,对督察工作组织实施作出具体规定,涵盖了督查工作从计划实施、具体督查方式到督查结果的反馈和整改等方方面面,并对督查工作人员制定了行为规范,着力提高督察工作的程序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而在《规定》第五章中,就被督查机关或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情形进行了罗列,并对责任追究的依据、事项、妨碍督察行为的处理等作出规定。严格且完善的问责机制,有利于进一步运用好督察结果,对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干部要警醒和惩戒,使督查工作真正发挥督促、倒逼、问责、激励作用。
4、固定年度报告制度,督查工作成果接受公开评议
《规定》第四章设专章规定了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中央依法治国办负责人在《答记者问》中介绍称,年度报告制度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法治政府建设实践中形成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督察方式和手段。通过制作和报送年度报告,有利于督查机关充分了解、掌握各地区、各部门在每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进展、成效和问题,同时促使党政主要负责人提高对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重视。
《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了年度报告应当通过新闻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七条规定了督查单位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记者、政府法律顾问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等对已公开的年度报告进行社会评议的制度。以上规定有利于党政机关接受社会监督、推动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法治政府建设的良好氛围。基于以上考虑,中国办在《规定》制定过程中觉得将其作为单独一章进行规范,进一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制度的法定化、常态化、长期化。
2019年5月10日,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江净主任收到一封特别的来信,该信是一位73岁农妇寄来的感谢信。
这名农妇是A镇某村农民石某,2016年6月,石某收到xx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告居民书》,得知自己唯一的住房即将被拆迁,当即就向动迁部门表示必须由自己来签署拆迁协议。
然而,2018年6月20日,在石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A镇政府征地动迁事务办公室与石某的女儿签订了《集体土地居住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因为石某的女儿与石某矛盾很深、关系僵硬,根本不曾告知石某安置协议的具体内容。石某随时面临着唯一住房被拆、居无定所的困境,对于自己未来将住在哪里,在本次动迁中自己将获得哪些拆迁利益等事宜一无所知。
幸运的是,在闵行区人民政府信访办的接待室,石某遇到了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黄彩虹律师。黄律师在接待过程中详细询问了整个案件,认真整理案件材料,梳理案件脉络,归纳本案的核心问题。
在区信访办复查科的组织下,多次与石某约谈,约谈过程中黄律师以耐心细致、高度严谨工作态度逐渐打开石某的心结,让石某对区信访办的工作人员和黄律师建立了信任,愿意把自己所有的担心和顾虑向工作人员和律师全盘托出。在一番深入的交谈后,石某从原本深感无助渐渐感受到了一丝光明的曙光,当即就对区信访办和黄律师如此重视信访案件表示感谢,并同意按照黄律师的建议通过法定途径予以维权。
1.分类处理,引导政府信息公开
在该起信访案件中,由于石某首先面临的问题是无法获取该户的动迁补偿协议,黄律师建议其通过信息公开途径获取该协议,然而A镇政府却以该协议涉及个人隐私为由不予公开。
2.诉访分离,引导诉讼维护权益
(1)黄律师得知后,告知石某其作为该户成员之一理应获取该份协议,不服A镇政府行为,其可提起行政诉讼。后石某在黄律师的悉心指导下,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A镇政府主动向石某提供其户的动迁补偿协议,石某也因达到诉讼目的而撤诉。
(2)现石某根据黄律师的引导,将继续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自身在动迁中的合法权益。
新闵所律师将不负政府及信访人的信任,继续一如前往严谨细致地处理每一起信访案件,认真做好分类处理、诉信分离引导工作,为化解社会矛盾出一份微薄之力!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2年1月22日公布,并于2016年1月19日修改。《办法》共分六章三十一条,下面就根据自身理解和所了解的行业现状,对其中重点规定进行简要评述。
一、医疗美容的概念
《办法》第二条中界定了医疗美容的概念:“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这个概念揭示了医疗美容和普通美容的根本区别,即医疗美容采用的是创伤性和侵入性的医学方法改变容貌和人体部位的原有形态;而普通美容则是使用护肤化妆品和美容仪器,运用美容护肤的手法和按摩手法,对几乎进行全面的护理和保养的行为。通过对概念的比较,二者的区别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象不同。医疗美容针对的是人的面部和身体部位,而普通美容针对的对象是皮肤。
2、方式不同。医疗美容采用的是创伤性或侵入型的方法进行操作,对人体的完整性有破坏性。而普通美容采用的是护肤手法和按摩手法,对人体的完整性并无破坏。
3、结果不同。医疗美容的后果是改变容貌和身体部位的原有形态。普通美容的结果是对皮肤达到护理和保养。
4、服务项目不同。《办法》规定:医疗美容分为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而普通美容只提供保养或保健性的非入侵性的美容服务,如皮肤护理、美容美发等等。
通俗的讲,医疗美容就是我们平时生活中所称的“整容整形”,改变的是人的外貌和体型,而普通美容指的是对个人的皮肤护理,并不改变容貌和人体的形态,只是对皮肤的光泽、色泽、弹性等方面起到改善的结果。
二、医疗美容机构的设立
现在市面上很一大部分“整容整形医院”实际上不具备医疗美容机构资质。因此,对医疗美容机构资质的核查在尽职调查和争议解决时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办法》中第五条规定:医疗美容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须按照《医疗美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并且要符合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方可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从业人员资质
医疗美容机构虽然属于医疗机构,但是由于其也具有专业性和特殊性的特点,因此对于从业人员(医生和护士)的要求也具有专业性和特殊性。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医护人员的从业资质也应当重点考察。
四、医美行业注射问题现状
根据调查,医疗美容的损害风险主要发生在注射方面。产生注射损害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几个:
1、医美注射品种繁多,管理混乱。医疗美容注射的品种粗略统计就有:肉毒素、自体脂肪、生长因子、胶原蛋白、透明质酸、玻尿酸等。其中肉毒素具有很强的神经毒性。自体脂肪和玻尿酸都具有不溶于水的特性,容易堵塞血管。生长因子、透明质酸和胶原蛋白基本上没有国内生产的批号,市面上的大多数都是三无产品。
2、注射方法不规范。如上所述,各种药物都有其不同类型的特性。但是没有统一的注射规范,注射时要主要的禁忌事项、注射时药物推进的速度、注射时所用针头的口径等操作流程从来没有统一。没有规范的、科学的操作流程,医生给病人注射全凭藉自己的感觉和经验,注射时风险很高。
3、注射主体不明确。根据《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生负责制。医疗项目必须要由主诊医生负责或者在其指导下进行。患者接受医疗美容服务的时候,医美注射其实是一个应当由医生进行操作或者在医生的监督指导下进行的治疗行为。但实际上,大多数的医美机构都忽视了这一点。他们把注射看作是一个护理行为,认为护士具有执业资格就可以进行医美注射,没有把注射看作是一个应当由医生操作的治疗行为。
在上海,每天生活垃圾的清运量高达2万吨,垃圾围城的压力,使得推进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刻不容缓,并且亟需通过立法来强化制度保障。在这样的背景下,2019年1月31日,《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经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表决正式通过,并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将通过法律的强制性,推动垃圾分类,包括固化共识性的管理要求、明确各类责任主体、强制源头减量、落实分类体系的全程监管等。
3月15日,适逢“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新闵所党员律师张云鹍、顾亮亮、唐蕴锋以及刘燊律师特地下到万科润园居委、爱博五村居委、华美路居委、华美路二居委、爱博一村居委、爱博二村居委等,为居民和老年人做了“垃圾分类”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为主题的法律讲座。
4月,新闵所副主任、党员律师刘福元走进新源一居委、春晖居委,历时一天为居民和老人们带来了“《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要点解读”主题讲座。党员律师张云鹍也前往航华一村二居、六居、五居、沙茂居委等,讲解《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要点。俞浩律师走进名都城居委、锦华居委、古北虹苑居委,为当地居民和老人们开展“垃圾分类,人人参与——从垃圾分类透视社会文明进程”法律知识讲座。
新闵党员律师们向居民们介绍了此项法规通过的时代背景和紧迫性,并结合立法沿革、各国垃圾分类法律现状,介绍了新法规新在何处、强在何处、实在何处,触动了居民实践垃圾分类的积极性。律师结合法规、结合生活实际,详细向居民阐释了垃圾分类的依据、分类方式、投放方式,查询方式、法律责任,引发热烈讨论,加深了印象和兴趣,增强了身体力行垃圾分类的信心。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查工作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为积极响应法治政府建设、做好准备提供优质的专门法律服务,新闵所党和政府法律事务部于2019年5月7日下午3时在本所12楼就《规定》召开了一次简单的学习会议。事务部部长黄彩虹律师、副部长蒋艳律师等部内律师及助理参与了本次会议。
讲座结束后,黄彩虹律师对本次讲座进行了总结。黄律师表示,事务部着眼于政府法治领域的新规定召开学习会议,旨在希望各位律师都能借此机会进行学习探讨。通过彼此交流,理论结合实践可以将问题进行更加细致、具体的分析。接下来党和政府法律事务部计划将继续展开针对党和政府法律领域各类文件的学习会议,同时欢迎其他律师及助理参加。
2019年4月14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政府投资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计七章三十九条,本所律师结合司法部、发展改革委负责人就《条例》的答记者问,根据自身理解和从业经验,对《条例》简要解读如下。
一、《条例》出台过程简述
《条例》的出台可谓不易。这是一部暌违已久的行政法规,之前政府投资领域的各项规定散见于各类意见或办法中,一直缺少一部统一的上位法对其进行宏观统摄。2004年《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出台,当时已经提出“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的宗旨,但直至2010年,第一稿《政府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方才拟定。经过九年沉淀,《条例》最终出台,并集中围绕着政府投资范围、投资资金管理、投资决策、项目实施和事中事后监管等关键问题,确立了政府投资领域的基本制度规范。从宏观上讲,更是通过对政府投资领域的制度建设实现了立法与投融资体制改革、“放管服”政策部署的互相统一。
二、《条例》中的几大亮点
2、规范政府投资资金管理,防范政府隐性债务危机
《条例》强化投资资金预算统筹和投资概算的约束力,并坚决禁止“政府违规举债”和“施工单位垫资”等行为,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防微杜渐。
3、确保政府投资科学决策,杜绝“拍脑袋”决策
科学决策是关系政府投资效益的关键所在。《条例》通过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制度,强化投资概算的约束力,确保政府投资的科学性,避免因为“拍脑袋”决策,而出现“政绩工程”、“面子工程”等,造成政府资源的极大浪费。
《条例》第九、十、十一条、明确了项目单位应当编制和报批的文件、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项目的依据和审查事项,并规定审批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履行中介服务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程序。
《条例》第十二条明确了“投资概算”的约束力,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审批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4、罗列十四项违规清单,细化投资违规法律责任
三、《条例》意义重大,未来可期
1、终结“市长经济”,实现经济增长从“高速度”向“高质量”的转变
长期以来,地方政府一直以“跑项目”、“上项目”作为拉动当地GDP增长的主要方式,这同时也是地方领导政绩考核最为重要的指标之一。这种“市长经济”在拉动经济的同时,也出现严重的“后遗症”。由于缺乏约束,盲目的政府投资导致一些地方政府负债累累,而城建也成为腐败最为严重的领域之一。2014年以来,《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43号文)和27号文《中共中央关于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的出台控制了政府投资的融资端,现在《条例》出台,再次控制了政府投资的投资端。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明确指出:“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而《条例》的出台无疑就是在指向一种风向标,今后我国经济发展方向势必要从以扩大投资刺激增长向运营型、服务型的内驱式增长方式转变,经济增长的快速和体量大小不再成为考核的唯一指标,相反则更看重其内在的发展力。而《条例》的出台就是在为“高质量”的经济转型铺路。
2、新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或将出现
新闵所江净主任和陆俐莎律师撰写的论文《从社会治理角度探索律师信访ADR的五全机制》,全文刊登在《信访与社会矛盾问题研究》2019年第2期刊物上。
2016年,新闵所江净、陆俐莎律师结合社会矛盾化解实践经验,首次提出了律师信访ADR“五全”机制的概念;
2017年,两位律师从实践经验提炼理论成果,形成了律师信访ADR“五全”的具体内容;
2018年,继续创新研究成果形成《律师信访ADR五全机制的探索与实践》一文,明确了律师信访ADR“五全”的机制;
2019年,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格局下,两位律师融入社会治理新举措,最终历时4年,形成了《从社会治理角度探索律师信访ADR的五全机制》一文。
2019年4月12日,在重庆市举办的第四届信访制度理论与实践研讨会上,新闵所律师江净、陆俐莎撰写的《从社会治理角度探索律师信访ADR的五全机制》一文被录入《第四届信访制度理论与实践研讨会论文集》。
近期,该文又被录入由北京市信访矛盾分析研究中心编撰的《信访与社会矛盾问题研究》(2019年第二辑)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