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的一起离婚纠纷取得胜诉,助委托人李女士取得孩子抚养权及分到应得份额财产。(本文当事人信息等均作化名)
李女士与王某于2011年相识相恋,后于2012年11月26日生育女儿小晨,现随李女士生活,双方于2015年3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王某于2015年5月份到日本务工,2021年11月份回国,期间李女士曾于2017年亦到日本务工,2018年回国。
接到委托后,恒略律师对李女士的情况及诉求进行深入沟通,李女士表示主要诉求有三:一是要求离婚,二是取得孩子的抚养权及抚养费,三是依法分割财产。
恒略律师认为,本案中原告李女士先后提起离婚诉讼的行为,表明其离婚的态度坚决,说明其对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已彻底失去信心,且被告王某表示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的态度,亦说明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共同生活的可能,故对李女士的离婚请求,应予以支持。
关于女儿小晨的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孩子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因孩子已满八周岁,具有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能够表达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等相适应的真实意愿,孩子明确表示愿随母亲李女士继续生活,且王某表示尊重孩子的意愿,故孩子继续由其母亲抚养更为适宜。
被告王某称:
庭审中,被告王某表示同意离婚,关于孩子要求自己抚养,由李女士承担抚养费至18岁,但最终还是尊重孩子的意愿。关于财产问题,王某主张李女士主张的银行存款以及保险,该财产是王某母亲及姐姐委托王某理财,该财产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关于201号房屋及两个车库,是王某用母亲的钱代为购买,该财产应属于其母亲所有。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账户内存款为被告在国外转向其母亲及姐姐王某1账户后,又转回至被告账户,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就现有证据来看,被告在国外是否存在向王某1名下汇款的事实,原告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实,故对于王某1向王某账户转款的1746482元部分,当事人可待证据充分后另行主张。
对于被告上述建设银行账户内的其他资金部分,被告虽主张系受其哥哥委托汇入其母亲账户,后又转回其账户代为保管、理财所用。结合整个案件事实,被告的抗辩理由并不和合逻辑、有违常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