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明明打赢了官司却拿不到钱?因为执行难,因为“执行难,要难于上青天!”
多年来,执行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也是全社会所共知的事实,并成为影响社会公平正义和司法公信力的顽瘴痼疾。
本文主人公——北京安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委员申昀辉律师说:“执行难,并非难于上青天,只要你足够专业和坚持,只要你能找到案件的突破口,堵住不该存在的漏洞,法律一定会为你主持公道。套用一句当今流行的法律谚语:‘正义可能会迟到,但一定不会缺席’”。
我们先来看一下申昀辉律师履历。
申昀辉律师1966年10月生于湖南衡阳,经济法学本科,刑法学(在职)硕士。1991年4月开始从事法律服务工作,1993年10月参加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1994年4月取得律师资格证,1993年8月调入湖南蒸阳律师事务所(原衡阳县第二律师事务所)工作,之后任专职律师,1999年5月调入湖南远航律师事务所(原衡阳市第三律师事务所),2000年元月联合他人发起成立湖南湘华律师事务所,2002年8月置身北京开拓律师业务市场,2003年正式到北京执业。2008年被推选为北京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委员,现为北京安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
在坚守企业法律风险管理阵地,办好各类案件的过程中,近年来,申昀辉律师与执行案件结下了不解之缘——
非法处置查封财产应担责——某工程款执行案
1300多万元的建设工程款没有执行到位,诉讼保全查封的五套房产被变卖,湖南某中级人民法院却下达了《结案通知书》,这是什么逻辑?原来这是一起开发商拖欠工程款的执行案——此案历时数年,债权人经历一审败诉的辛酸,上诉到省高级人民法院才获得胜诉(本息13543130.86元,以保全查封的4544.67㎡房屋兑现)。但在执行阶段债权人却发现开发商名下用于抵债的保全查封的房产已经出售给了他人,卖房得款也未用于还债。这一纸《结案通知书》使生效的裁判文书成了空文。向负责执行该案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被裁定驳回;向省高院申请复议,还是被裁定驳回。追债数年结果成了一场空,债权人难以承受如此结果。
无奈,债权人北上首都并辗转找到申昀辉律师,希望申昀辉律师能力挽狂澜挽救败局。申昀辉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细致分析后判断:对方能将已经查封并被明确用于兑现工程款的房产变卖,其中必有蹊跷。于是,申昀辉律师代理债权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最高人民法院经过认真审查后很快做出裁定:撤销省高院的执行裁定,撤销某中院的执行裁定,由某中院对此案恢复执行。但该中院久拖不决,在已经查明用于兑现工程款的被查封房产是他人伪造债权人的签字、冒用债权人的名义所为的情况下,执行法官仍以无法证明变卖被查封房产的是被执行的开发商,卖房者另有其人为借口一拖再拖。经验丰富的申昀辉律师认定这是被执行的开发商故意变卖、转移财产以逃避债务,法院的执行行为存在问题。遂一面向法院提出书面的执行意见,并要求追究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一面支持债权人向市公安局报案。既然“魔高一尺”,那么我们就必须“道高一丈”。
“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不是我们目的,只是必须要采取的法律手段,他为何能够变卖法院已经查封的房产?找到幕后黑手并将全部工程款执行到位才是我们的最终目的。”申昀辉律师道。
莫让肆意毁约践踏契约精神——北京某区房产买卖执行案
近年来,房屋价格不断上涨并屡创新高,导致违约潮再起,今天刚签订合同出售,明天房价就涨了10%,令卖房人后悔不已,此时,很多人竟枉顾契约精神而选择毁约,房子不卖了。如此违约,一般也只是退回买房人预交的房款,严重的再象征性的给点违约金,但因违约所获得的收益却是数十万乃至上百万元!在金钱面前,哪管什么法律规定、仁义道德,一切唯钱至上,契约精神正拷问着我们每一个人的法律良知!
那么,逾期400多天交房的违约责任,卖方就应该逃脱吗?作为此案买方的代理人,申昀辉律师认为:应继续追究其违约责任,要让违约方付出代价,这样才是法律存在的应有之意。
还在申请执行之初,申昀辉律师就代理买方同时提出了执行违约金的申请事项,法院对此不予执行,并不符合法律规定。感到事有蹊跷的申昀辉律师立即代理提出执行异议,但执行法院要求买方就违约金事项另行申请执行!而当按法院要求另行申请执行违约金后,该法院竟以一个买方及其代理人均不知道的“执行案件”已经对买方的违约金申请事项执结为由,驳回了买方的执行申请。申昀辉律师惊讶之余,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被驳回。不信邪的申昀辉律师随即申请执行监督,着重提出:原审所谓已经执结违约金的案件如果存在也一定是伪造的,买方从来没有听说过有此一案,从来没有收到过卖方支付的任何违约金,也从来没有收到过有关执结违约金的法律文书。
目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对该案启动执行监督程序。
只要不放弃,每一刻的努力都能创造奇迹——某市21套房产执行案
贵州某房地产开发商欠某两位实际施工人(俗称:包工头)工程款2300多万元,在多方交涉、沟通、索要无果后,实际施工人聘请申昀辉律师将开发商告上法庭,并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了开发商的23套房产。但因开发商名下的的资产要么被法院查封,要么被抵押,申昀辉律师代为申请查封的房产属于轮候查封。
获得胜诉判决后,申昀辉律师自忖,轮候查封结果无法预料,委托人的实际利益并不一定能够得到保障。为了不让委托人拿回血汗钱的愿望成为一厢情愿,申昀辉律师只身前往某市开始调查取证,共查出涉案开发商在当地实际有12个楼盘。“大体来看其名下资产基本都已被查封或抵押,但不可能一套不剩吧。”申昀辉律师来到该市房地产事业发展管理局,申请查询开发商12个楼盘中每一栋楼、每一单元、每一套房的实际产权人,遭到房管局工作人员拒绝。申昀辉律师没有放弃,而是立即到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并获得法院开具的多份调查令。“非常感谢此案的法官,能如此秉公执法。”申昀辉律师道。
12个楼盘,数百栋楼,上千个单元,13000多套各式房产,要一个一个核查每一套房的产权人及权利状况,此事堪比大海捞针。功夫不负有心人,在历经数日的查询和比对后,终于在一个楼盘内查到1套未出售且未被查封也未被抵押的房产,在另一楼盘内则查出了20套!申昀辉如获至宝,遂立即申请法院查封此21套房产并进行评估、拍卖。
“或许是我幸运,这21套房产没有被其他人发现,却被我发现了。”申昀辉律师自谦道。
然而,就在大家都以为很快就能得到执行的时候,意外还是发生了——被执行查封的房产中,有5人提出了执行异议,其中3人拿着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提出被查封的房产是开发商给他们的安置房,获法院支持,而另外两人提出执行异议已过时效,法院审理后予以驳回。
“物权以登记为法定条件,没有依法登记就不能证明房产是你的(执行异议申请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执行案件的房产的处理甚至细化到了对被执行人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还是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不同规定,那么,房产登记档案证明被查封的21套房产权属属于被执行的开发商,法院仅凭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即支持其中3人的异议申请,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申昀辉律师一直坚持自己的观点,并已就此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后记
“执行案件中,律师要想确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就要把握好执行异议、申请复议、申请执行监督这一系列权利,同时要及时、准确应对对方或者案外人的不当异议。律师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也离不了仗义执言,只要我们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坚持将维权进行到底,那么总会有一个好的结果”。年过五旬的申昀辉律师谈到未来依然是满腔热血、意气风发。
近年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如何打通司法公正“最后一公里”的“执行难”问题正在被逐渐破解。作为一个从事法律工作已28载的法律人,申昀辉律师可以说是中国律师业改革与发展的一个见证者和亲历者,也是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个践行者和受益者。
采访将结束,申昀辉律师道:“我们赶上了一个好时代。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已初见成效,人们的法律意识也得到极大提高,我希望国家的反腐败、扫黑除恶、司法改革等举措能一直坚持下去,让公平正义成为社会的主流,让法治成为人们的共同信仰,让执行不再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