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生命和自由辩护——访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仕菊律师

所在机构: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

为生命和自由辩护

——访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仕菊律师

编者按

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笔者以为,这句法律名言已将司法公正的重要性做了最好的阐释。

本文的主人公——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仕菊律师说:“做一个正直、正派、正能量,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帮助亲人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人,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是我一生的追求。在每一刑事案件中竭力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为生命和自由辩护是我的首要职责,因为生命无价,自由无价。”

是啊!生命无价,自由无价!正是陈仕菊律师殚精竭虑的坚持,让一个个冤假错案沉冤昭雪,让被告人获得无罪之身;正是陈仕菊律师呕心沥血的坚守让一个个案件得到了公正的审判,让法律得到正确的实施,让公平正义可以看得见摸得着。

今天,就让我们走近陈仕菊律师,让我们在她的履历和心路中去寻找一个不断上下求索和追求公平正义的法律人的情怀吧。

陈仕菊律师

女,1963年生,贵州省贵阳市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加拿大魁北克大学席库提米分校项目管理学硕士。

陈仕菊律师现为北京盈科(贵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专委会主任、女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贵阳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主任;同时兼任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监督员、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人文科学研究所特约研究员、贵州省红十字会理事、贵阳广播电视台法制频道特约咨询律师。

陈仕菊律师具有国家认证的高级经济管理师、高级项目管理师、高级合同管理师、高级咨询工程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等资格,系互联网中文域名“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唯一注册人和所有人。

荣获奖项

陈仕菊律师自2013年至2016年连续四年荣获全国第六、七、八、九届刑辩论坛高峰会“优秀刑辩律师”,2013年至2016年被中国顾问网、中顾法律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评为“五A级诚信律师”;被盈科律师事务所评选为“民商事法律事务领域优秀律师”;被贵州省律师协会评选为“法律援助在中国大型公益活动先进个人”。

其撰写的辩护词还荣获“优秀辩护词”一等奖;撰写的《浅议我国单位犯罪主体的认定》《试论刑事审判前程序中的法律援助》《浅议债权转让法律关系及通知义务》论文荣获中国科学发展与人文社会科学优秀创新成果一等奖;撰写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可诉性问题探讨》论文荣获贵州省律师协会2009年度“十佳优秀律师论文”入围奖;撰写的《股东知情权及其诉讼救济研究》论文荣获第25届经济与社会发展法治论坛三等奖,2014年,其事迹被录入于法律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当代优秀律师》。2019年5月10日,贵州省司法厅公布首批《贵州省律师调解员》名册,陈仕菊律师亦名列其中,这是对她20多年法律工作给与的最大的肯定和认可。

专业论述

陈仕菊律师从事法律服务和律师工作20多年,办理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2000余件,具有较为深厚的法律研究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她勤奋敬业,酷爱学习,不断进取,先后在国家级、省级刊物公开发表法律专业论文28篇,涉及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人身损害赔偿、房地产纠纷、商务合同、遗产继承、交通事故纠纷等法律领域,被国内的多家高校、刊物多次转载和借鉴。作为新时代的中国律师,长期以来她还利用互联网积极进行普法宣传,发表以案说法520余篇,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数十万人次。

经典案例回放

是怎样的案件和经历让辩护律师如此刻骨又如此铭心呢?且让我们请陈仕菊律师一一道来。

(一)正义可能会迟到,但一定不会缺席:谢某某职务侵占罪再审案

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07年8月16日被GY市公安局XH分局刑事拘留,2008年4月9日被GY市XG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同年5月6日,GY市XH区人民法院作出(2008)筑小法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谢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随后被执行刑罚。

该案从立案到结案历时八年,陈仕菊律师为维护谢某某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权威,八年来可谓如履薄冰,其艰辛程度更是难以言表……直至2016年4月8日,GY市GSH人民法院才作出(2015)筑观法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GY市XH区人民法院(2008)筑小法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改判原审被告人谢某某无罪。面对一个七尺男儿的沉痛哀嚎,陈仕菊律师决定再帮助谢某某向GY市GSH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的请求,然而,该院却又以错判不是其作出,不应为赔偿主体;原作出错判的GY市XH区人民法院已经不存在等理由拒绝赔偿。陈仕菊律师只得向其上级GY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国家赔偿的请求,后经审查,才最终决定由GSH人民法院进行赔偿。2017年5月16日,GY市GSH人民法院作出(2017)黔0115法赔1号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支付谢某某赔偿金88681.80元。同年8月该院向谢某某支付了赔偿款。

(二)律师实地取证、拨云见日还原真相——汪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

(三)入室盗窃者死亡,谁来担责?——陈某某故意伤害致死案

陈仕菊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对案件基本事实进行调查走访,并要求公安机关对被害人罗某某进行尸检,对其死因进行鉴定。2016年8月9日,GY市人民检察院以筑检刑诉【2016】89号起诉书向GY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

在一审审理过程中,陈仕菊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被害人罗某某事先已经受伤,后才进入陈某某家

案发后公安机关到现场勘验,在被告人陈某某家旁的山坡上,取到的检材中第12和13号红色斑纹,经GY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作出(筑)公(刑)鉴(DNA)字(2015)1146号鉴定意见,在12和13号检材中,检出人血和被害人罗某某DNA分型。本案发生后罗某某是在被告人陈某某家院内被警方直接带走的,他并没有离开被告人家的院子,在被告人陈某某家旁的山坡上取到的检材中第12和13号红色斑纹检出的血迹。以上材料足已证明被害人罗某某系先受伤后才进入被告人陈某某家。

2.被害人罗某某的死亡系多种因素造成

(1)被害人自身患有心脏疾病,是导致其死亡最为重要的因素。根据贵州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贵医大司法鉴定中心(2015)鉴字第341号法医病理鉴定意见,罗某某系因在自身心脏疾病(炎症性心肌病)导致心肌局部结构破坏、心脏功能降低的基础上,因钝性外力致全身多发性软组织损伤、颅脑损伤(左颞顶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右颞下回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导致创伤性出血并脑功能障碍死亡。

(2)多次受外力伤,是受害人死亡的诱因。《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记载的尸表检验,罗某某受伤部位大小不一,多达26处,其中挫裂伤有6处,有两处已经结痂。其结痂的受伤部位,表明其系在7-10天之前形成,可见,其受伤是处于反复状态,且多次受伤。在尸检解剖中确认被害人的各脑室系统结构正常,脑脊液清亮,无血性,未形成脑疝,说明被害人脑损伤较轻。因此,其外伤不足以导致其死亡结果的发生,仅系一个诱因。

(3)120急救医生对被害人罗某某的伤情判断存在严重失误,其是否出诊存在不能排除的合理怀疑。120急救医生王某在证言中说被害人罗某某的左侧颞部有一道5厘米左右长的不规则头皮裂伤,右手背有一道2厘米左右的伤口。与尸表检验截然不同,《法医病理鉴定意见书》记载被害人受伤部位多达26处,且均为外伤,挫裂伤有6处,直观可见,其左颞顶部有两处分别为2.8X2.5cm、0.8X0.5cm头皮挫裂伤,并非是一道5厘米左右长的不规则头皮裂伤。作为急救专业医生,不应存在如此之大的差距。全案案件证据中,未见120指派记录、出诊记录、出诊病历,以及王某所称与其一起出诊的护士刘某、救护车驾驶员班某某的证人证言及其医院员工的身份信息证明,没有其他任何证据可以佐证医院曾出诊。因此,该医生是否出诊,存在重大疑问。如果其确实出诊并对被害人进行过包扎,那么,就应存在两种可能,一种是医生严重不负责,对被害人罗某某的伤情判断严重失误;另一种是被害人在医生包扎后再次受伤。

3.被害人罗某某及其亲属均存在一定过错

被害人罗某某在夜深人静的凌晨4时许,翻墙非法侵入上诉人陈某某的住宅,致使上诉人全家人对本应安全的特定区域出现恐慌,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遭到严重威胁,罗某某存在重大过错;据悉,被害人罗某某曾多次到被告人家中无理取闹,纠缠上诉人陈某某,并多次用砖头、匕首对被告人陈某某进行威胁。为此,JZ派出所也多次出警;被害人罗某某亲属未尽监护职责,也存在一定过错,在贵阳贵航医院的病历中可查阅到,被害人罗某某曾于2015年4月29日,被诊断患有酒精性精神障碍住院治疗,对于罗某某的病患其亲属是明知的,但却没有对其进行必要的监护和照顾,终使本案发生,在本案中其亲属有一定过错。

后GY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辩护意见于法有据且有理,予以采纳。2016年10月26日,作出(2016)黔01刑初1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后该案又诉至GZ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黔刑终616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的裁定。对于陈仕菊律师来说,认为二审未改判无罪留下了遗憾。但业内人士均认为,该案辩护效果已经很好,当事人和亲属也非常满意。

坚守初心,为生命和自由辩护

陈仕菊律师在刑事辩护工作中,始终不忘刑辩律师应“为生命辩护,为自由辩护”的初心,她深信,每一个案件得到公正的审判,都是对法治进步的贡献。多年来,她对每一个案件都坚持做到认真负责、一丝不苟,并经过认真细致的调查走访,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证据线索,并书面提请侦查机关进一步进行实地调查和取证。她运用丰富的法学理论和实务经验,在法理辨析和证据论证方面,能站在较高的层面进行辩护,并有效维护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最大权益和利益,同时也使案件获得良好的辩护效果,赢得当事人和业内人士的一致好评和赞誉。

经过陈仕菊律师的不懈努力和据理力争,作出撤销案件决定的案件有:熊某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刘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等。

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有:申某某涉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致人死亡)一案,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检察院采纳陈仕菊律师提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辩护意见,作出望检公诉刑不诉(2017)37号不起诉决定;夏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经两次退侦后,贵州省ZS区人民检察院采纳陈仕菊律师提出的六盘水茂霖苗圃农民专业合作社系经发改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三变”改革企业,且国家农业部、省级、市级、区级人民政府将该企业作为先进典型进行了表彰,其使用的土地已缴纳了相应的税费和规费,并多次向国土管理部门报批,系政府职能部门不作为所致,不能简单归责于该企业,更不能因此追究该企业负责人夏某某的刑事责任,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辩护意见,后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结案;还有张某某涉嫌盗窃案,汪某某涉嫌强奸罪一案等案件均作出不起诉决定。另陈仕菊律师作为GZ省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监督员,监督GZ省首例兰某涉嫌滥用职权一案,GZ省人民检察院采纳陈仕菊律师提出兰某无罪的监督意见,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改变定性获轻判的案件有:被告人张某某抢劫罪一案(贵阳市检察院提出抗诉),GY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陈仕菊律师提出应定性为盗窃罪的辩护意见,改变了案件的定性。邓某某嫌盗窃罪案件(涉案金额特别巨大),NM区检察院采纳陈仕菊律师意见提出应定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辩护意见,改变了案件的定性,并变更了强制措施,转为取保候审。

在侦查阶段及时获得取保候审的案件有: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等。

作罪轻辩护获得轻判、改判的有:周某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累犯)一案,GY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陈仕菊律师提出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谢某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案,GZ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陈仕菊律师提出的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将ZY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处的死缓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一年。

热爱公益事业,勇于践行责任

办案之余,陈仕菊律师积极投身公益事业,贵州省盘县羊场镇未成年人赵某一、赵某二,因其父被他人杀害,生活失去依靠,陈仕菊律师慷慨解囊,一直资助兄弟二人就读初中、高中、大学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帮助他们完成了学业和就业;陈仕菊律师还多次向贵阳市星宇小学(民办)20余名学生捐赠夏季、冬季校服;向贵州省妇女干部学校捐助1500余册法律书籍;向贫困学生捐助衣物、书包等物品;并带领团队律师积极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担任一村一居常年法律顾问,为四家村居提供法律服务,参加平塘县大塘镇的爱心捐款活动等。

作为贵阳市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主任、贵州省红十字会理事,陈仕菊律师还无偿为城管队员进行过数百人次的培训和授课,积极传播和传授法律知识同时,践行着一名中国律师的社会担当和责任。

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为地方繁荣与稳定贡献才智

除办理刑事、民事、行政各类诉讼案件外,陈仕菊律师现还担任着贵州省红十字会、贵州省有色金属与核工业地质勘查局、贵阳高科集团公司、贵州省骨科医院、贵州医科大学乌当医院、云岩区城市管理局、云岩区环卫站、贵阳新利源实业有限公司等数十家企事业单位及机关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并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不定期为顾问单位传授法律知识。多年来,其服务的顾问单位均未出现涉法事件(个人行为除外),真正做到了用法律专业知识为顾问单位、为企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为地方经济的繁荣和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后记

我们从陈仕菊律师的上述履历和案例中不难看出,在困难险阻面前,陈仕菊律师总是坚持迎难而上,她也总能克服办案道路中的各种阻力乃至阻挠,当然,其艰难程度或许只有经历者本人才能真正感同和身受。作为读者和笔者虽不能有陈仕菊律师同样的经历和心路,但我们可以用文字记录,用心体悟陈仕菊律师作为一个法律人的情怀,并将这种正直、正派、正能量的精神传递和传承下去。

有人说个案公正可以推进中国法治。笔者亦深有同感,看似个案公正的实现只是解决了该案当事人的问题,但聚沙可以成塔,积小流可以成江河,正是有如陈仕菊律师一样的中国律师在每一案件中的坚持和坚守才使每一案件得到了公正的审判,法律得到了正确的实施,正义得到了实现,司法的公信力得到了维护。

通过具体个案推进法治进步,公众对司法的信赖也就能更多,而每一个案的公正审判都是构成了法治进步的注脚和基石。为生命和自由辩护,正是陈仕菊的律师梦想和法治理想,更应是我们每一个法律人应有的责任和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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