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的一起合同纠纷案,我方代理的A建设公司为原告。2018年5月11日,A建设公司与B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约定A建设公司承揽B公司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并代理B公司项目,为B公司项目日常管理提供服务,乙方需向B公司交纳保证金500万元。
A建设公司按照B公司指示,向B公司银行转账100万元,向C公司银行转账400万元,后项目无法推进,A建设公司多次向二被告催要返还合同保证金,至今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二被告共同返还保证金5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二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夜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被告B公司辩称:
B公司辩称:不认可A建设公司的诉求。理由如下:我方从未收到过A建设公司向我方支付的500万元,同时我公司与A建设公司签订的协议有一条是收到500万元合同才生效,因此合同未生效,不同意承担利息损失。诉讼费应由A建设公司承担。C公司未作答辩。
恒略律师认为:
律师提交合作框架协议、电子银行回单、A建设公司委托汇款人Z的说明及身份证复印件、C公司、C公司报告、某短信截图、通话录音、文字摘抄,B公司提交的战略合作协议,证人的证人证言。以上证据材料、证人证言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能够证明A公司与B公司之间签订并履行合同的全部事实。
A建设公司与B公司之间签订的合作框架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履行合同义务。A建设公司按照B公司的指示,向B公司支付了100万元保证金,向C公司支付了400万元保证金,C公司应承担共同返还退款责任。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通过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及证人证言,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互相印证,故能证明原、被告之间签订合同的全部事实。关于A建设公司要求C公司对B公司的债务承担共同返还付款责任一节,因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本案的合同相对人为A建设公司和中民公司,而C公司作为接受B公司指示代收保证金的主体,仅具有代为履行义务人的法律地位,并无法律意义上的返还义务,故对于A建设公司要求C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B公司关于未收到保证金500万元等辩称意见,显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