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上海律师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和上海市定价目录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外地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和获准执业的律师,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律师事务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本办法,也可以执行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
2、定,具体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第三条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为。第四条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平、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律师事务所应当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合理控制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第五条律师服务收费按不同法律服务事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管理。第六条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
3、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第七条律师事务所提供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以外的法律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按照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见附件一)执行。政府指导价标准需调整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律师事务所应在政府指导价标准的范围内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具体案件的收费标准。代理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认定办法(见附件二),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规定标准5倍之内(含5
7、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可参照市律师协会制定的示范文本。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改变收费数额。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重新签订书面协议。第十六条律师事务所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及其他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的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异地办案差旅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书面同意。结算前两款所列费用时,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代其支付的费用和
8、异地办案差旅费清单及有效凭证。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部分,委托人可不予支付。第十七条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律师事务所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如发现委托人符合本市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帮助委托人办理法律援助申请。第十九条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本市法律援助条件的下列案件的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可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一)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
10、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或因委托人过错或其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关系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事宜,依据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的收费条款处理,没有约定的,依据合同法的原则处理。第二十二条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无法形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提请市律师协会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三条本市司法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应依法定职责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对律师事务所、律师存在违法收费行为的,由本市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第二十四条
12、、上海市司法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通知(沪价费2009号)同时废止。附件1: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一、计件收费方式(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1、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侦查阶段:1500-10000元/件;审查起诉阶段:2000-10000元/件;一审阶段:3000-30000元/件。2、代理刑事自诉案件或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照上述标准酌减收费。(二)代理其他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3000-12000元/件。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
13、案件可以根据该项法律服务所涉及的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收费: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8%12,收费不足3000元的,可按3000元收取;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5%7%;1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收费比例为3%5%;1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部分收费比例为1%3%;1亿元以上部分收费比例为0.5%-1%。三、计时收费代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案件,计时收费标准为2003000元小时。四、收费说明(一)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数个罪名或数起犯罪事实,可按照
14、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属于实行政府指导价范围的,按照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属于市场调节价范围的,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二)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同时涉及财产和非财产关系的,可按较高者计算并收费。反诉案件,可在本诉案件收费的基础上由律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三)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四)重大、疑难、复杂诉讼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规定标准5倍之内(含5倍)协商确定收费标准。(五)前述收费标准,除另有指明外,是指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死刑复核、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