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在我国经历了2003年开始试点、2005年扩大试点、2009年全面施行和2014年全面推进4个阶段。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社区矫正写入刑事立法,2013年1月1日起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社区矫正有关内容。2012年3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颁布施行,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同时规定“在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意味着基层司法行政机关成为非监禁刑罚执法主体,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没有明确警察身份的前提下成为执行刑罚的高风险群体。
本文就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中面临的法纪风险,尤其是如何有效预防职务犯罪、防范基层社区矫正执行和监管中可能发生的法律和廉政风险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社区矫正执法和监管中的法纪风险梳理
(一)社区矫正执法和监管人员涉罪风险梳理
——渎职罪。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2013年1月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发布,释放出从严惩处渎职犯罪的信号,致死1人以上应定罪。在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规定的36个罪名中,司法行政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有三类犯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
——贪污贿赂罪。在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有贪污罪和贿赂罪2个罪名是社区矫正执法和监管中易触碰的法律风险。贪污罪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受贿罪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行为。社区矫正执法和监管中易触碰的法律风险有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非法拘禁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报复陷害罪等罪名。
(二)社区矫正执法和监管环节的廉政风险梳理
在实施社区矫正执法活动中,可能发生不廉洁行为的廉政风险点是指“负责实施社区矫正的管理人员接受社区服刑人员或其亲属、近亲属宴请、礼品、礼金及土特产等物品,对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监管期间疏于管理,不严格依法办事;负责督查指导各镇(街道)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对存在问题发现不及时,或发现问题不明确指出和及时报告处理,导致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虚管(有列管但监管不到位),从而影响刑罚执行公平、公正和规范的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二、对基层社区矫正工作法纪风险防控的建议
(一)深化认识,崇法守纪
通过定期举办学习培训、召开社区矫正风险预警会、开展警示教育、组织参观党员干部法纪教育基地等形式,要求司法行政系统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所有人员充分认识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法纪风险,牢固树立风险理念、责任意识和廉政风险防控意识,切实提高依纪依法办事的自觉性;认真开展风险排查,落实防控措施,始终做到廉洁执法、文明执法及公正、公平、规范执法。
(二)规范程序,明确职责
(三)强化责任,健全机制
一是健全领导机制,全面落实党风廉政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形成司法所负责人带头、司法所工作人员积极参与、社区上下联动的格局。二是健全教育机制,引导司法所工作人员认清自身岗位存在的廉政风险,不断加强廉政教育,增强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三是健全预警机制,实现对社区矫正廉政风险的超前预警、超前防范。四是健全监督机制,把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把纪律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整合资源,形成合力,建立务实高效的社区矫正工作监督机制。五是健全考核机制,采取定期自查、阶段检查、群众评议等方式,将社区矫正风险防控建设纳入社区矫正工作考核评估中,形成有效预防岗位职责风险和廉政风险的长效机制。六是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发现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有不廉洁行为或履职不到位,造成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虚管以致重新犯罪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