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锭重复质押融资爆雷事件热点法律分析之(二):无实物交易“融资性贸易”中的刑事问题

近日,大宗商品领域爆出一则重磅信息,某商贸公司转运存放在广东省佛山市某仓储公司仓库的铝锭现货时,发现原始货主卖给该公司的货物数量和库存对不上,便对铝锭现货办理提货业务,却发现这批货物已被制作多份仓单出售,存在严重的权属不清问题,从而引发货主集体提货挤兑。因此,原始货主重复制作仓单融资的行为得以暴露。1受此铝锭仓单事件消息影响,2022年6月1日,沪铝主力合约下跌一度超过3%。

我们注意到,从最初发现“一单多卖”,到大批货主提货挤兑,再到公安机关介入立案侦查,多家公司涉及的铝锭仓单事件,已从单纯的商业问题进一步延伸到刑事犯罪领域。

一、铝锭交易模式分析

1、铝锭交易模式

2、铝锭交易性质探析

从铝锭实际交易模式来看,由于货主和出资方一般不会将涉及的铝锭进行现实货物的实物交付,而是通过转让权利凭证仓单的方式进行货权流转,并且到期后货主会在之前约定的加价基础上将货权赎回,这种特殊的商品交易模式因此具有了融资属性。也正是因为这一属性,在铝锭交易市场中,货主在需要资金时,便会采用这种交易模式进行融资。

如果货主与出资方签订了贸易合同,并且根据买卖流程开具了相应的发票,钱款则依据票面金额进行流转。而合同中涉及的货物铝锭一直存放在仓库中,货主将仓库中的铝锭过户给出资方(转让仓单),此时转让的是铝锭的提货权,即“走单不走货”。此类交易下,买卖双方通常没有实际的货物需求,也没有实际的现货交付。货主通过交易货权凭证的方式实现融资目的,出资方在交易中可以获得固定收益,且不承担货物买卖的经营风险。此类操作模式,在实务中被称为“融资性贸易”。

在本次铝锭仓单爆雷事件中,由于尚未披露完整信息,难以对交易实质作出清晰判断,但我们判断,货主和出资方的交易模式很可能是没有真实买卖意图的“融资性贸易”。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这类“融资性贸易”往往是滋生各类犯罪的温床,从曾经盛极一时的钢贸交易,“青岛港”事件再到今天的铝锭仓单爆雷事件,可以说太阳底下并没有什么新鲜事。

二、本次事件可能涉及的犯罪

1、合同诈骗罪

在铝锭仓单爆雷事件中,如果融资方没有实际存储在仓库的货物,通过虚开仓单的方式,从出资方处获取了融资;或者融资方已经利用某一单货物进行了融资,又利用同一单货物进行重复开具仓单,从另一家出资方中再次获得融资,即形成一单多卖现象。

在以上两种情况中,融资方通过虚构事实(虚开仓单)或者隐瞒真相(一单多卖)的方法,让出资方误以为融资方手握买卖合同中约定的真实铝锭货物,进而在被欺骗的基础上,向融资方提供资金。而融资方在到期后却未能足额支付钱款给出资方,出资方至仓库提货便会发现融资方并没有真正的货物或者该批货物上还有其他权利人。此时,融资方的行为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第224条,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仓储公司协助融资方在融资时伪造仓单或者重复开具仓单,则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共犯。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融资方和出资方如果采用了货物买卖贸易的形式,为了便于公司之间款项进出,一般还会根据贸易的金额开具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融资方和出资方主观上明知并没有实际的货物交易,如在收到发票后,又将发票用于进项抵扣,此时可能触犯《刑法》第205条,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司法实践中也已有类似的案例,如(2019)皖0181刑初49号《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定安徽省徽商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徽商金属公司”)系国有独资公司安徽省徽商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徽中金炉料有限公司(下称“中金炉料公司”)系徽商金属公司独资子公司。2012年至2014年间,时任中金炉料公司董事长许某、中金炉料公司总经理李某与徐州泰发特钢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泰发特钢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刘成元共谋开展融资性贸易。刘成元以实际控制的徐州市润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向中金炉料公司虚假销售货物的方式获得中金炉料公司融资资金,之后又以泰发特钢公司向中金炉料公司虚假采购货物的方式向中金炉料公司归还融资资金及约定利息。在此过程中,泰发特钢公司、徐州市润升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和中金炉料公司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开具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共计1,019,793,904.89元,税额共计148,175,183.088元。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单位徐州泰发特钢科技有限公司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四百万元,被告人刘成元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3、商业贿赂犯罪

我们注意到,仓储公司也是本次事件中的重要一环。如果融资方为了使仓储公司能够配合帮助融资方进行虚开仓单或者重复开具仓单,以融资方公司名义或者个人名义向仓储公司的工作人员行贿,根据行贿、受贿行为主体的身份不同情况,可能触犯《刑法》规定的不同行受贿类罪名,具体罪名和相应的刑罚4如下表:

刑法条文

罪名

刑罚

第389条、390条

行贿罪

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行贿数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行贿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393条

单位行贿罪

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385条、386条

受贿罪

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受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受贿数额30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164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个人行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行贿数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184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5。

4、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这一事件中,如果出资方系国有公司,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铝锭贸易合同过程中,如系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融资方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则可能触犯《刑法》第167条,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5、其他可能涉及的犯罪

三、法律建议

3、对仓储方而言,在存放货主寄放的铝锭货物时,应做好盘点及核查工作,确认仓单上的数据与仓库中实际数量一致,不得放任甚至协助货主虚开仓单或者重复制作仓单。在根据货主要求进行仓单流转时,仓储方应当审核相应的合同、交收等文件,避免出现错误流转。

对于在交易中利益受损的各方主体而言,除进行刑事报案之外,还可以采用民事途径维权,具体可见《铝锭重复质押融资爆雷事件热点法律分析之(一):“仓单质押”融资的民事风险与应对》。在面对多种维权方式选择时,我们也提请大家注意,如果基于同一个事实,同时采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可能存在一定的程序冲突,此时有必要综合分析各项法律手段的利弊,根据个案情况选择最具性价比的方案,或先刑后民或先民后刑,如果并非基于同一事实,还可考虑刑民并举,进而最大程度维护自身权益。

2.同上。

3.同上。

4.已参考最新的立案追诉标准,但实际案件中可能会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旧的定罪量刑标准。

5.目前尚未出台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规定,有待司法机关进一步明确。

6.目前尚未出台具体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有待司法机关进一步明确。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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