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在委托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
(六)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五)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的其他情形。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
二、可以申请回避的三种情形
本案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有请求权第三人和无请求权第三人。
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是指本案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而且,客观上还存在着其本身与案件存在某种事实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必须回避。
这种利害,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可能是事实上的利害关系。
其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
其他关系,指除以上关系以外的其他关系。
专业的律师非常清楚自己在哪些情形当中需要回避,如果律师在代理该案件的过程当中,发现跟对方当事人之前有代理关系或者属于近亲属关系的话,对这些状况必须要及时的跟当事人讲清楚。存在这些情况都很有可能会影响到律师客观的判断案件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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