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能否享受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刘燕
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能否享受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优惠政策?不少业界人士对此疑问不断。
想要解决这个困惑,需要搞清楚两个问题:第一,哪些可以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政策?第二,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在上述范畴内?
针对第一个问题,按照我国现行政策法规的规定,能够享受中小企业政策优惠的对象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有两个评判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此外,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和《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因此,判断除个体工商户、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单位外的其他参加对象是否享受该政策优惠的关键前提是判断其是否属于“企业”。
所谓企业,是从事生产、流通、服务等经济活动,运用各种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本和技术),以产品或劳动满足社会需要,以营利为目的,依法设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社会经济组织。
企业的营业登记主管部门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原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判断一个组织是否为企业,除根据其设立的法律依据外,还可以根据其是否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这里应注意的是,企业需要办理营业执照,但并不是取得营业执照的一定是企业。根据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在内的市场主体均需依法办理登记。
那么第二个问题来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是不是“企业”?若答案是肯定的,其自然可以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先来看看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后依法成立,不再进行民政、工商等形式登记。最初的国营律师事务所归类为事业单位,后来律师服务市场放开,可以成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并保留部分国家出资的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不能完全视同为社会经济组织。根据《国民经济分类目录》GB/T4754—2017(该标准规定了全社会经济活动的分类与代码),法律服务属于“租赁和商务服务业—72商务服务业”。虽然法律服务属于社会经济活动,具有营利性,律师事务所参照企业由税务部门按照查账征收方式缴纳税收,但其不能完全视同为社会经济组织。它既有经济组织的一定特性,也有非经济社会组织的功能,比如,其经营以律师的智力劳动即人力资本为主要投入,货币资本不占主要地位;不以追求股东或自身利益最大化为唯一目标,且不得进行对外投资等,这是它与经济组织最大的不同。
律师事务所不等同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也可以成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但其设立依据是《律师法》,而不是《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及相应的登记管理办法。如,虽然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成立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人概念,但只有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才遵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因此,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不等同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律师事务所的性质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实质上不是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供应商是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如,律师事务所,应当要求其提供职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联企业〔2011〕300号)第六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官方回复,律师事务所是根据《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设立的非企业,不适用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那么,会计师事务所是不是“企业”?是否能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政策?
与律师事务所最大的不同是,会计师事务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设立,并接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登记管理,可以是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和特殊的普通合伙),还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所以会计师事务所是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官方回复,会计师事务所是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划分相应的规模类型。
(作者单位:四川成与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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