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律师制度改革,推动公司律师制度在更大范围落实落地,助推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公司律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四川省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省司法厅决定在我省开展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范围
省内民营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在四川省内的除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
二、申请试点条件
申请试点的民营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在经营状况、劳动保障、企业信用、纳税信用等方面均处于行业领先地位。其中,纳税信用方面需为税务机关发布的上年度纳税信用A级;
(三)设有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部门且设立年限在3年以上,部门人员应不少于3人;
(四)具有至少3人以上符合申请公司律师执业条件的人员;
(五)在本省各级市场监督部门登记注册(试点民营企业可以以企业总部名义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也可选择一家注册地在本省的所属子公司或分公司开展试点工作);
(六)属于国家统计局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规定的各类大型企业;
(七)不属于正在被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八)确有设立公司律师的需要且能够建立管理公司律师的相应制度。
三、申请试点所需材料
申请试点的民营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四川省民营企业公司律师申请表(下称《申请表》,见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出具的属于国家统计局国统字〔2017〕213号文件规定的大型企业的承诺、上年度纳税信用等级情况承诺;
(四)申请企业具有符合担任公司律师的名单(附件2);
(五)申请企业对单位公司律师的管理制度规范。
四、申请试点程序
试点企业按照“自愿报名、择优试点”的原则确定,具体申请程序如下:
(一)由符合试点条件的民营企业,向登记注册地所在的区(市、县)司法局提交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所有材料应准备一式四份;
(二)区(市、县)司法局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并盖章。初审完成后,将同意试点的企业材料及《申请表》报市(州)司法局进行复审;
(三)市(州)司法局进行复审,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并盖章。复审完成后,将同意试点的企业材料及《申请表》报司法厅进行终审;
(四)司法厅进行终审,在《申请表》上签署是否批准试点的意见并盖章。终审完成后,司法厅及时通知市(州)司法局终审结果。未获批试点的,《申请表》和申请材料沿上报路径逐级退回申请企业。获批试点的,《申请表》和申请材料沿上报路径逐级返回,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申请企业各留存一份。
五、试点单位的监督和管理
六、其他事项
四川省司法厅
2020年12月22日
86-28-86621287
四川省成都市世纪城路208号假日酒店西楼写字楼7层(中信银行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