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盈信刑辩律师团队快速发展的一年,
我们战胜了困难,也满载了累累硕果。
立定回望,让我们打开这份特殊的总结,
一同重温场景,见证发展变化,
感受法律人充满使命感的情怀担当,
凝聚新一年奋进前行的磅礴力量!
01
2020年盈信案件汇报
2020年盈信刑辩律师团队共承办案件117件;目前已经结案49件;现处于侦查阶段案件13件,二审案件17件,审查起诉39件。
02
涉及的罪名:非法持有毒品、侵犯商业秘密、非法放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故意伤害等。
部分在办案件
名称
李某故意杀人案
宋某非法经营案
任某挪用资金案
陈某某贩卖毒品案
王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
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赵某某组织卖淫案
刘某销售伪劣产品案
田某某强奸案
杨某某销售伪劣农药案
顾某某故意伤害案
赵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王某违法放贷罪案
赵某某组织考试作弊罪案
李某诈骗案等
为生命而辩为自由而辩
这一年我们的足迹遍布大江南北,上海、北京、青岛、吉林、杭州、哈尔滨、广州……,我们没有因为疫情的原因,停下前进的脚步,当事人的每一次托付,盈信人必将全力以赴。
刑辩律师办的不仅仅是案件,更是别人的人生,我们时常穿梭于各级司法机关,委托人的信任是我们前进的动力。由姜峰律师,朱洪朋律师,谷宇律师共同办理的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们的申诉从基层检察院到市检、省检,直到最高检。有时更是一周内连续三天往返当地检察院,提交律师意见,并与当事人的家属多次进行沟通。
03
风雨同担坚守职责
疫情期间,全国上下一心抗疫,这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役,盈信刑辩律师团队,用心用情助力疫情防控,不负初心与使命,充分彰显律师同舟共济、抗击疫情的责任与担当。
对于团队律师们而言,这不仅是一次对自我业务承压能力的检验,更是一次深化专业,优化业务结构的机会。
04
热爱工作更懂生活
工作时盈信律师一丝不苟,专注执着,生活中他们自由无拘,活力十足。充满温情的生日会,拉近彼此间的距离;父亲节、母亲节的真情告白,戳中泪点;丰富多彩的团建活动,让大家从忙碌的工作中放松下来,活动中的相互帮助,相互协作,加强了团队的凝聚力与向心力。
05
携手共赢助力发展
为积极发挥行业优势,深入沟通发展共赢,盈科沈阳刑事部与鞍山市激光产业招商服务中心招商局、鞍山市企业家协会、鞍山市民营中心等企业进行深度交流。
06
深耕细作充电赋能
盈科沈阳刑事部多次邀请辽沈地区刑法学界著名专家,辽宁大学法学院邢志人教授、赵丙贵教授与路军教授参与案件研讨,为团队律师坐镇指导。
盈信刑辩律师团队举办春笋培训计划提高青年律师自身影响力,帮助律师提升专业技能,为青年律师成长助力。
盈科沈阳刑事部承办沈阳市律师协会公职公司律师专门委员会第一届刑法沙龙活动,与“两公”律师交流互动。
为提升大家的刑事辩护业务能力与水平,盈科沈阳刑事法律事务部引入知名刑事辩护专业培训机构——庭立方,面向辽沈地区律师同仁进行实战式系列培训,现已举办“发问”、“质证”两场专项课程!
07
责任担当初心不变
盈科沈阳刑事部受聘为辽宁省公安厅法律顾问单位,积极发挥平台及专业优势,与省公安厅深入交流、密切协作,输送精准、优质的法律服务,为法治公安建设贡献律师力量,当好辽宁法治公安的推动者、践行者!
李明主任被沈阳市营商环境建设局聘为沈阳市营商环境建设特约监督员,授予荣誉聘书。
张蕊主任,作为沈阳市首批民法典宣传大使参加活动并代表发言。
张蕊主任参加央视《法律讲堂》、闫东律师参加辽宁北方频道《大海热线》、姜峰律师参加《沈视晚报》等媒体法律节目录制。
为提升部门的刑事辩护业务能力与水平,促进行业交流,王增锴律师代表盈信刑辩律师团队参加庭立方年会。
姜峰律师、万晶律师、李颖律师、訾群律师代表盈科沈阳刑事部参加盈科首届模拟法庭大赛北区预选赛并荣获“优秀辩护律师”称号。
姜峰律师参加首届“天下辩才”周泰杯刑辩邀请赛,代表“盈之辩”盈科联队参赛,荣获团体季军。
团队律师参加盈科刑辩演说家北区预选赛,张雪阳律师获三等奖,朱丽霞律师、陈姝妹律师、白小玲律师获得优秀奖。这些成绩和经历充分展现了盈信律师顽强拼搏、坚韧不拔的优秀品质和崇尚正义、积极向上的精神风貌。
08
发挥优势助力普法
盈科沈阳民法典讲师团普法进军营,江庆欣律师、吕铁哲律师、赵立坤律师、李仁成律师走进军营多次为官兵们送上“法律大餐”。
国家宪法日,李颖律师走进文艺路第二小学,为师生们带来“建造安全和谐校园”专题法治宣传讲座。
由辽宁法制报主办,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沈阳市浑南区司法局、盈科沈阳共同组成公益普法团,开展送法进沈阳国际软件园活动,闫东律师作为公益普法团成员参加活动。
朱洪朋律师到辽宁省军区某部干休所宣讲《民法典》,通过案例做细致解读,启发参与人员的法律思维和维权意识。
辽宁省妇联“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教育工程公益讲座走进抚顺新宾县,张雪阳律师为当地的儿童及家长进行了公益法律宣讲。
为进一步促进青少年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的提高,朱丽霞律师、马佳煜律师在辽宁省共青团组织下,前往黑牛营子乡荒地小学参加支教普法活动。
09
2020盈信经典案例一览
江某某涉嫌诈骗罪不起诉案
李明律师、闫东律师在代理本案件后,通过调查,发现这类以招聘为名培训为实的形式是此类培训行业的惯例。且江某某所经营培训学校收取的培训费用,与市场价格一致。对此,两位律师认为本案的本质上违规办学问题,应由教育主管部门依规处理,不应定性为诈骗犯罪。通过与某高校法学院专家多次研究论证后,均认为本案中培训学校已经提供与培训费用相对等的培训服务,是民事调整范围内的问题,属于民事欺诈,并不构成刑事上的诈骗罪。
在本案的审查起诉阶段,李明律师、闫东律师以案件事实梳理和代理意见为依托,多次与检察机关沟通,承办检察官认为本案需要补充核实,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春节疫情期间,闫东律师前往检察院取回补充侦查后的案卷。应对公安机关补充调查材料,两位律师仔细分析卷宗中认定的事实,以专家论证意见为参考,完善辩护意见。最终检察机关认为江某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江某某不起诉。
李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李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在审查起诉阶段,由H市L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3日作出,某某检公刑不诉[2020]6号不起诉决定书。
案件概况:被不起诉人李某某,于2019年6月12日被X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4日审查起诉。进行了两次退侦,两次延长审查起诉。
起诉意见书载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参加其前夫常某某(已起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是该组织的骨干成员,于1998年起经手银行贷款和高利放贷,管理涉案组织资产账目等行为。
团队的訾群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审查证据,组织案例研讨,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向H是L区提出辩护意见,该检察院审查后,对辩护人的观点予以采纳,认为确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訾群律师在代理案件时,深刻感受到依法治国纲要在具体案件贯彻实施中的重要意义,及时值扫黑除恶的背景下全面贯彻落实的深远影响,更能体现出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的真谛,充分感受到了H市L区人民检察院的责任担当。
安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
这是建国以来最大的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涉案地域遍布全国各地,涉案税额过百亿,整案卷宗上千本。李明律师接受委托后,成立案件专项办理小组,十几人的团队,经过数十天的努力,多次召开案件研讨会,逐条证据梳理,提交辩护意见,经过不懈的努力,最终安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刘某销售伪劣产品罪案
案件一审法院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二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
2020年末疫情卷土重来,许多法院已不再安排开庭,会见也严重受阻,一审十五年,二审维持的可能性也很大,家属几次都想放弃,但在两位律师的多次沟通与争取下,不仅及时会见了当事人,争取二审开庭审理,更是在庭审中让法官采纳了我们的辩护观点,取得了发回重审的良好结果。
在案件办理期间团队的每一次研讨对于整理辩护思路,组织开庭策略都起到极大的帮助,每次研讨都有新的观点和更好的辩护方向。团队是律师办理案件的坚实后盾,案件能够发回重审是大家共同努力的结果。盈信刑辩律师团队充分发挥集体办案的智慧优势,认真办好每一起案件,对得起当事人的信任和委托。
刘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
2020年4月23日,当事人刘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S市S分局拘留,羁押于S市第一看守所。
5月29日,检察机关经过认真细致的审查,作出了对刘某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当晚律师带着家属立即赶到S市第一看守所接到了当事人刘某。
本案中,虽然是疫情期无法会见当事人,但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竭尽全力展开调查、了解案情,与家属、办案单位积极有效的沟通并紧紧跟住案件进展,抓住移送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时机,当面有效沟通并递交《不予批捕申请书》,真正做到了有效辩护,最终达到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全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王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王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案,朱洪朋律师于2020年4月27日接受委托,经过初步分析,团队集体研讨后,认为本案很有可能不构成犯罪。
9月16日,案件公开开庭审理,检察院多人旁听,前期经过充分准备,庭审效果非常好,开庭后,朱洪朋律师对辩护意见最终修订后,向法院递交王某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辩护意见。
付出终有回报,2020年11月16日,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准予撤诉,2020年12月7日,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书。
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前期很多人并不抱太大希望,但朱洪朋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认为案件确实有问题,在和委托人充分沟通后,坚持做无罪辩护,最后取得好的结果,刑辩人的坚持真的很重要,我们要对得起当事人的每一次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