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时俱进:律师制度四次修订历程独家

从1980年8月26日律师暂行条例颁布算起,我国的律师制度走过了37个年头。这期间,律师制度经历了四次不同程度的修改,人数也已经突破30万,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建设法治国家的一支重要力量。根据法治建设的新形势和律师业的新发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纲领性地提出了律师制度改革的精神和部署,律师制度改革开始上路。能否及时修改律师法,将律师制度改革的成果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关系到律师制度改革的成败,更关系到律师业的未来。

1996年5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由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审议通过,从而取代律师暂行条例,成为我国首部真正意义上针对律师群体制定的法律,对于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此后,随着时代发展,律师法先后于2001年、2007年、2012年历经了三次修改,从而使这部法律更趋完善,更加契合时代潮流。

回顾律师法从无到有、历经三次修改逐步完善的过程,不仅是对我国律师制度发展的一种铭记,更是对新时期新背景下律师法修订该走向何方的一种鞭策和鼓励。

回顾律师法的风雨历程,律师暂行条例是绕不过去的一个话题。作为特殊时期的过渡性产物,律师暂行条例在改革开放伊始、百废待兴的背景下,对我国律师制度的恢复和重建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1980年3月,邓小平同志指出:“律师队伍需要扩大,不搞这个法制不行。”“中国要有十几万律师。”在党中央的指示和领导下,恢复和重建律师制度的工作迅速发展。

在此背景下,律师暂行条例即被提上议事日程,其时彭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彭真同志主持立法工作时曾反复强调:“在‘文化大革命’中,由于林彪、‘四人帮’大搞刑讯逼供、打砸抢、非法拘禁和诬陷、迫害,造成了大批冤案、假案、错案,后果极为严重。”他甚至指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包括犯人都必须严禁!他还曾指出:“不要以为有百分之五的错案不要紧,就是有百分之一错了也了不得,在你看来是百分之一,对被冤枉的人来说就是百分之百!”唯因如此,在制定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重要法律的同时,制定律师暂行条例,恢复、重建律师制度,也就是极为迫切和十分重要的了。1980年8月26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的性质,律师的任务、职责,律师资格的取得,律师的业务范围,律师的权利、义务,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工作的管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性质和地位等内容作了规定。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有关律师制度的第一部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对于我国律师制度的建设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作为特殊时期的过渡性法律,律师暂行条例有着鲜明的时代烙印。比如,由于“反右运动”对律师制度和律师的严重冲击,由于律师制度经历了长达21年的空白期,再加上长期以来中国传统封建思想对律师的贬损和诋毁,在重建律师制度时,很多人或嫌弃律师社会地位不高,或心有余悸,态度摇摆,不愿做律师。因此,为了让那些曾经在“反右运动”中被冲击、迫害的律师重回岗位,为了让那些嫌律师社会地位低或对律师抱有偏见的新人选择律师行业,律师暂行条例把律师明确定位为“国家法律工作者”,以提高律师的社会地位,增加律师的法律权威和生活保障。律师暂行条例将律师定位为“国家法律工作者”,把律师当作国家公务员纳入司法行政机关的内部编制,体现并强调了当时律师的“公务员”身份。律师经费列入国家事业预算,律师收费统一上缴国库。律师工作具有公益性和行政性,不具有营利性。律师与法官、检察官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处理案件,是为了维护国家的利益,为了稳定社会秩序,是为国家服务。

从这一天起,律师不再是国家干部,而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事务所不再是行政机关的附属,而是具有中介性质的法律服务机构。国资、合作、合伙三种形式的律师事务所并存的格局得到法律确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律师执业机构多元化的特点开始得到体现。

该法第二条规定,律师是取得执业证书,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不再强调所有制形式,强调是法律服务人员,进行了现状描述。这些规定打破了所有制的束缚,激活了律师业的活力,确定了律师行业发展的方向,使得律师行业突飞猛进地发展。

THE END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法律法规类第一条 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http://www.szlawyers.com/info/f37755abd62907ceddf2cbdef9a3e443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六条修改为:"取得律师资格应当经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经国家司法考试合格的,取http://www.yidu.edu.cn/246010/detail/article/5774aeb2ede4fe1a83d74302.html
3.2023年4月自考00259《公证与律师制度》考试真题自考6.下列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公证的是 A.有无犯罪记录公证 B.财产分割协议公证 C.出生公证 D.签名属实公证 7.在刑事诉讼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主要工作是 A.提供法律咨询 B.传递阅卷过程中发现的信息 C.了解案情 D.讨论案件处理细节 8.律师法律制度存在的前提是 https://www.educity.cn/zikao/51098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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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所以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律师道德也是具有阶级性的。“等级制度”、“为权贵服务”成了这一阶段律师道德的基本内容。到了公元前3世纪,罗马共和国元首以诏令形式承认了诉讼代理,同时规定考试择优录用,“能为平民提供法律服务”的“辩护人”,平民亦可比较自由地有偿聘用诉讼代理人,于是律师制度有了法律保障,律师和被代理https://www.360wenmi.com/f/filey7gr1076.html
7.为中国式现代化贡献中国律师新业绩三、进一步完善律师法律制度,为中国律师事业发展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 我国律师法于1996年颁布实施,2007年全面修订并于此后做个别条款修改,总体而言目前已很难适应中国律师事业发展的现状以及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对律师队伍提出的新要求,为此,应推进律师法的修订工作加快进行。 http://www.grandall.com.cn/ghsd/info.aspx?itemid=27360
8.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https://www.xhby.net/zt/sqfb/202203/t20220331_7486697.shtml
9.税务机关怎样建立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税务机关怎样建立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 摘要:抓紧在各级税务机关中普遍设立税收法律顾问,设置支持税收法律顾问开展工作的内部机构,配备相应的税务公职律师。明确界定税收法律顾问工作机构与其他机构的职责范围,加快实施公务员分类改革,将税务公职律师纳入行政执法类别。 《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https://www.shui5.cn/article/ba/843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