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你可以做得更好–福州刑事辩护律师推荐阅读福州刑事辩护律师网

作者:张建伟(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每当我看到聚光灯下一些律师的表现,不禁在想:

在许多案件中,辩护人可以做得更好。

这句短语,可以用于不同场合,诸如支持律师,同情律师,揶揄律师,抨击律师,均可用之。

人们用“杀死所有的律师”对于律师千方百计牟利的行为表达不满,用“这是要杀死所有的律师?”对公权力压制律师的行为表达抗议,就连当下中国,人们谈到律师,也时常引用这一短语。

这一短语含有的,是对律师某些作为的不满意识。

即使法治成熟的社会,对于律师的评价也可能褒贬不一。美国民众对律师可以说是又爱又恨,繁多的涉及法律的事务离不开律师,可是律师的牟利性及其道德危机又让他们陷入普遍的质疑当中。

乔治·萨维尔曾言:

“如果法律能言,它们就会埋怨律师。”

这类调侃甚律师的格言很多,早在十八世纪,斯威夫特就曾用讽刺的口吻谈到英国律师(随手对法官也讥讽几句):

“我们那里有这样一帮人,他们从青年时代起就学习一门学问,怎样搬弄文字设法证明白的是黑的,而黑的是白的,你给他多少钱,他就给你出多少力。”这些嘲讽,折射了社会对于律师的复杂情感。

德肖维茨尖锐指出:

“在辩护律师队伍中也是龙蛇相混,既有最富献身精神积极进取的人,也有最浅薄的见利忘义之徒。这个职业包含着两种极端的人,公众有时很难区分这两种人,律师为一个明显有罪的的委托人辩护这个事实就可以使不少人得出该律师自己也好不了多少的结论,这是积极热情认真负责为委托人辩护的律师职业上的困扰。”

何以如此?律师具有法律人和生意人的双重人格,可谓獬豸与貔貅双魂附体。

这两种人格,在不同的律师那里有着不同的配比——

有的人,法律人的人格比例较大,充满政治热情和法治理想以及强烈的正义感,在为当事人服务的同时,有着挥之不去的家国情怀和忧患意识,对于财帛看得不那么重,不在乎有的案件中收入与付出存在逆差,他们谈公平正义,没有个人功利目的,有意将在大学法律院系就读时培育的理想付出实现;

有的人,生意人的人格占比更大,多从自己的生存、发展来认识律师职业,投入法律服务就是为了赚钱,如何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才是他们最为关心的问题。这种人格走向极端,会出现为牟利不惜泯去良心的现象,暗中将貔貅换了獬豸,甚至千方百计在牵连多讼事的倒霉人身上攫取不义之财,对这些人“加害”一把,美其名曰“契约自由”——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律师要培育自己的公众形象,不能不顾及社会对律师的角色期待。这种期待往往是,律师应当积极扮演来自社会的匡扶正义的角色,不要两眼只盯着钱,把当事人当作“唐僧肉”,要多一些法律人的人格,少一些生意人的人格,在取得服务报酬的同时,顾惜良知和名誉,公允评估一下自己的法律服务到底值多少钱。一些律师接受委托时狮子大开口,不过利用了自己的名气和当事人的无知、无奈与不切实际的想象,对于价值与价格之间巨大的落差,良心完全不会隐痛,这种良心冻结的现象是怎么来的,值得追问。

如果律师能够多想想怎样尽心为当事人服务,真正做到,不辜负他们的付出,并且以自己的力量,汇聚群体的力量,去努力促成国家法治局面,改善司法大环境,以较高的道德行为去收获社会的尊重,那么,辩护人就有了做得更好的心理基础。

我国律师,经过多年“筚路蓝缕,以启山林”的打拼,形成一股不可小觑的社会力量。律师职业随着社会发展,也成为一种诱人职业。许多优秀的法官、检察官纷纷“跳槽”去做律师,清楚表明,律师职业是当下许多法律人看好的“朝阳产业”。

不过,律师界一直弥漫着一种或浓或淡的悲情。这种悲情来自于,律师觉得自己是“被侮辱与被损害的人”,他们自感诉讼权利被压抑,意气得不到舒展。久而久之,成为一种集体意识,对公安司法机关怀有一种近乎本能的疑虑甚至敌意。

细究起来,律师的社会服务人员的角色定位,是这种不满的潜意识因素。我国是官本位社会,恰如契诃夫所谓的“官国”,决定一个人社会地位的,是其与国家权力的关系。

近些年来,商品经济发展带来的一个变化,是有钱之士社会地位大幅攀升,以致官场人士也不免羡慕与觊觎。一些人赚了大钱,有的用日进斗金也不为过,他们开着豪车,住着豪宅,成为社会进步的受益者。

但是,一到法庭上,面对的是公权力系统,体制外的律师多少有一种难以察觉的自卑感。

这种自卑感驱使他们,使其情感反应变得细腻而敏感,容易过度解读对方的言行;表现在行为上,在力不能搏的时候,只好隐忍,一旦觉得有了力量(群体优势加上明星律师引领),就容易爆发,乃至变成“庭闹儿”。

律师开会研讨,常常把研讨会开成控诉会,他们对司法不公严加痛斥,偶尔还会看到会上有多愁伤感的女律师泪洒会场,气氛一时颇为悲壮。他们所言,许多是实情,如会见难之类,律师以亲身经历进行揭示,那些令他们郁闷、气结的事情,一讲出来,往往引起共鸣。

这种悲情,遇到公权力系统释放的善意,也很容易凝结成水雾,变成“感动中国”的一部分。

已故上海高级法院副院长邹碧华生前公开呼吁“尊重律师”,就打动了不少律师。他不幸英年早逝,最早在网络上发起悼念的,正是一些律师,此后司法部门对于律师的这一反应高度重视,对邹碧华的宣传随之兴起。

学者给律师讲课,有一个规律:那些喜欢用极端语言夸大渲染司法不公和公权力滥用的言论最受律师欢迎,讲演中这些内容,往往引得律师掌声不断,气氛热烈,有些学者就是因为这一缘故在律师圈子里获得很大的影响力,受到律师热捧。

其实,正如窦文涛在凤凰卫视《锵锵三人行》节目中断言的那样:“中国是发展中国家,方方面面都是发展中水平。”司法行业如此,律师行业何尝不是如此?

律师群体也有着自身的沉疴。

尽管不少律师对同行的作为私下有不少批评,但要在律师圈子里公开谈论这些问题,不得人心,需要很大勇气。

律师大多意识不到他们的公众形象也不是自己想象的那样,例如司法腐败,人人痛恨,可是其中的律师因素岂能忽视?四川早有谚语“法官嫖娼,律师站岗”一说;不仅如此,律师与当事人及其亲属时常发生的种种纠纷,有些说出来也很不堪。近日政法系统要进行整顿,不少律师有“幸灾乐祸”之感,往好里说,是乐观其成,欢欣鼓舞,殊不知,这种整顿怎会不牵涉到一些律师的不法行为?

少一点悲情,多一点自省,心结就容易打开,心理包袱就容易放下,表现于外的言行就容易客观、理性、谦和,也就更容易自我完善,进而获得对手的尊敬。对于这一点,辩护人不可不知。

人们容易忽略,在英美国家,lawyer比汉语中“律师”这个词含义更广泛,不仅包括律师,律师出身的法官以及被称为“控方律师”的检察官,也包含在lawyers范围内。

所以,“杀死所有的律师”的含义可以解读为“杀死所有的法律人”——这就有点“法律职业共同体”或者“法律厄运共同体”的意思了。

律师,在法治传统悠久的国家,与法官、检察官一样,都属于高尚职业。为了保持职业尊严,英国将律师分为出庭律师(大律师)和事务律师两类,着力维护法庭上辩护律师值得信赖的公众形象。显然,辩护人要体现法律人的职业高尚性,就应当以一种合法和符合职业伦理的行为参与诉讼活动。

律师作为高尚职业者,与司法人员一样,需要清醒的自尊意识。不仅如此,在诉讼中也要尊重同侪,不仅律师同行之间如此,辩护人、公诉人、合议庭人员都应当相互尊重,这是法律职业伦理的一项基本要求。

就其实践效果而言,在一种相互尊重的氛围中,心平气和讨论案件事实、法律、证据问题,才有了可能性,诉讼就不太容易变成“一场烂污”。

在当前的诉讼活动中,谈到尊重,第一要务是公权力系统对于辩护人的尊重,这个领域最容易发生的,是司法人员对于辩护人的冒犯。

但是,辩护人对于律师同行和司法人员的不尊重,也时有发生。

这位辩护人,不惜对其他辩护人拆台,表现出来的,是缺乏对其他辩护人的尊重。

还有一些案件,辩护人以一种充满战斗激情的斗鸡姿态进入诉讼,对司法人员表现出明显的敌意,法庭上常有情绪化反应,甚至挑衅行为,缺乏应有的同侪尊重意识。

辩护人没有国家权力在手,面对公权力系统,其无力感可想而知。因此,对于辩护人一些加强诉讼效果的庭外举动,本不必苛责。律师是“在野法曹”,公权力系统不妨容忍其“撒野”。但是,撒野一旦过头,就违反了律师职业伦理要求,律师就有变成“讼棍”的危险。

近些年来,辩护人有了力量感,网络媒体打破了传统媒体的传播霸权,辩护人由此获得了力量感,他们将新闻媒体这一“第四权力”化为自己的“权力”,借助这一公共机制,就社会热点案件公开发声,乃至扮演起公共知识分子角色,于是名声大噪,获得不小的影响力。

有不少律师,把自己遭受的不公正对待和亲身感知的不公正司法现象,披露在网路上,为实现公道获得了有力条件。

但是,毋庸讳言,有的辩护人不顾律师伦理和传媒伦理,进行炒作自我和炒作案件的不正当做法,也时常在网络上滚花冒泡,有的律师为了炒作,无所不用其极,被同行戏称为“行为艺术派”。

他们有的自拍小视频,进行广泛的网络传播,不自知其丑,对于整体的律师形象是有损害的。

由于公安司法人员有着不能随意参与网络发声,容易形成“舆论一边倒”的幻象,事实的某些真相也就淹没不显。

对此,不妨重温一下德肖维茨给辩护人的建议,他认为辩护人应当坚持“合法和符合伦理的手段”,这也是诉讼制度的基本要求,那些试图用不合伦理或不法的手段来防止真相大白的人,是“低劣的”,这种辩护人是“那种行为举止通常不符合专业且适当辩护角色的人”。

辩护人主要由律师担纲,非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情况十分罕见。讲到辩护人,说的往往是律师。

律师的职业称谓中有一“师”,既然称“师”,就意味着有一定的专业特长,如医师、牧师、理发师、厨师等,莫不如此。

因此,律师是向社会提供专业服务的,需要在专业水平方面下工夫。

许多律师,专业水平很高,不过,也有律师,专业水平还在沟壑间辗转,他们混迹于辩护领域,工夫下在专业之外。

就连美国律师,也不时受到专业水平不够的质疑,最著名的,是1974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沃伦·伯格直言不讳地说:“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的出庭律师对于充分的辩护来说是真的不称职。”

后来人们引用他的话说:“有75%到90%的美国庭审中的律师是能力不足、不诚实或者兼而有之。”无疑,提高专业水平,辩护人才能更好地为当事人服务。这个道理至为浅显,不必多论。

凡职业称谓中有“师”字的,还有一个共同特点,那就是除了“太师”之外,大概都没什么国家权力在手。可是律师不能不与权力和代表权力的司法人员打交道,这就引申出如何打交道的问题,由此产生协同和死磕两种辩护策略。

律师界正像武林江湖,有很多流派,分类标准不一,

大体有理念派、技术派;

体制派、自生派;

勾兑派、死磕派;

行为艺术派、语言艺术派。

如此等等,五花八门,不一而足。依我观察,业内口碑最好的,是技术派;诉讼效果最好的,是技术派、勾兑派、体制派;最具社会轰动效应的,是死磕派;辩护往往无效乃至适得其反的,是艺术派、死磕派。

死磕,这句源自北京方言的词,成为对一些抗争型律师的特定称谓。

这一派律师,有激情,也有道德优越感,他们不能忍受任何司法不公正的表现,力图以行侠仗义的姿态进行抗争,于是不断形成审辩冲突,引起主管部门的管控焦虑。

这种死磕现象的出现,有其必然性,司法程序的非精致性和司法人员的低专业水准,尤其是暴露在外的程序不公乃至违法而又拒绝改正之类专横不敬的态度,导致有的律师不能忍受,在公堂之上拍案而起,拂袖而去。

久而久之,一些律师受到鼓舞,加以仿效,纷纷死磕起来。当同一案件辩护律师众多,有一、两个律师在里面死磕,大家也都死磕起来。

有的律师死磕出名,也死磕上瘾,走到哪里,死磕到哪里,无案不死磕,形成行为惯性。

在我看来,辩护人在没有更好途径维护公道的情况下拼死一搏,无可厚非,君不见韩国电影《辩护人》中的主人公,纯属逼上梁山,不得不走上死磕之路。

对于死磕现象,关键是解决好司法不公问题,如伪公开审理主义、打包举证、随意粗暴打断辩护方的发言、蔑视当事人权利、空洞而不具实质性的审判等等,都是引发死磕的司法弊端。抓不到司法机关一点把柄,律师也不敢死磕。

因此,司法病治好了,死磕病也就容易痊愈。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律师的管控,不能不首先致力于解决好司法公正法方面存在的种种弊端,否则效果难臻理想。

到底在诉讼中应该死磕还应当协同,要考虑我国的文化特质是和合而不是对抗,无论诉讼中还是诉讼外的对抗,都是不合文化基因的。

公权力系统尤其厌恶对抗,这种文化,是死磕辩护难以取得成效甚至适得其反的原因。在整个司法程序向协同发展的今天,以一种协商、合作方法更容易达到辩护目的。

司法责任制,使检察官、法官对辩护意见的重视程度有所提升,理性讨论的空间不是没有,以协同方法进行辩护,比将对方架到敌对面,剑拨弩张,横眉硬对,要好的多。

君不见,即使辩护人有了中肯意见,对方敌人意识高涨,也很难听进去。特别是,辩护人在死磕当中,有时也不顾及自身行为的合法性,以违法对违法,连道德优越感也丧失了。

辩护人应当时刻记住最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以牺牲当事人利益的勾兑固然绝不足取,逞一时口舌之快,进行意气之争,却也不够明智。自己爽足了,在当事人及其家属面前也表演够了“卖力辩护”,有没有想过,可能害了人家当事人?

其一,对于接受委托进行辩护的律师来说,阅卷——这个要求不高吧?但是,就是有律师做不到。

单兵作战的律师想不阅卷不可得也,但是团队里的律师就有不阅卷的。

有的声名显赫的律师,收费之高,令人咋舌,他自备办案团队,不知名的小律师成为他的下手,阅卷的是小律师,准备诉讼材料的是小律师,两者的关系有点英国大律师和事务律师的模样。

不同的是,在法庭上国产“大律师”只是偶尔介入一下法庭调查获得和发表一下辩护意见,主要辩护工作由小律师来完成。

京城一位勤恳负责辩护的律师私下慨言:“哪些同行庭前没有看卷,我一听就知道”。至于值班律师,只是一桩案件的过客,就更没几个人劳心费神地阅卷了。

技术派则精通法律,喜欢在法律、证据和事实方面寻找辩护切入点,对于司法中涉及的技术层面的问题较为敏感,肯下工夫。

如张燕生律师,曾经做过法官,有着法官的职业习惯和女性的细腻而缜密的心思,在念斌案件的辩护中,她将所有的证据和诉讼材料都检视一遍,还专门邀请香港专家参与对于鉴定意见的审查,结果发现两份鉴定居然大摆乌龙,把握了案件的转机,这是一个技术派经典案例。

就辩护准备难易而言,技术派较难,因为不是所有案件都能够找出“一招制敌”的技术漏洞;就辩护效果而言,技术派远胜于理念。在法庭上空喊理念,恐怕难以改变法官心证,取得预期的辩护效果就不那么容易。

其三,我国法庭审判,证人出庭率奇低,有了简易、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后,庭审连形式都没有了,证人更不见踪影,辩护人获得诘问技术历练的机会本就不多,证人不出庭,辩护人的质证保持低水平状态就不难理解了。

英美国家有的辩护律师在交叉询问中大显身手,与之相比,我国法庭上的辩护人迄今没有在交叉询问方面有合格表现的。辩护人不可不知,尽管我国没有陪审团制度,辩护人的诘问效果会打折扣,但是,有一些案件,被告人不认罪,司法机关有安排或者辩护人有申请证人出庭,诘问技术对于辩护人来说,是能够派上用场的。

在庭审中,诘问水平可以直观反映辩护人的实战水平,也是取得良好辩护的一个重要因素,辩护人不可小觑。

其四,证据规则是司法机关的短板,不幸的是,也是辩护人的短板。

不但法官、检察官对证据法的一般规律和制度时常感到陌生,辩护人也较少对证据原理和规则进行深入研习和准确了解,遑论在法庭上熟练运用了。当前辩护人的程序辩护意识提高很快,但是证据辩护受证据法技术性强的特点影响,辩护人往往力不从心。

显然,强化证据法的修炼,才能在诉讼中取得专业优势,引领整个司法专业化水平的提升。

其五,辩护不是作文比赛,也不是讲演比赛,即使存在诉讼对抗,也与表演性很强的辩论比赛有所不同。

有的辩护人对于辩护词颇为用心,讲求修辞,将名人警句、中外典故一勺烩,追求辞章华美,以辞动人,确实有写得不错的。一场辩护下来,辩护人自己不忍埋没,把辩护词公布到网上,收获许多赞许。

其实,决定案件去向的,是合议庭或者独任法官,并非社会民众,即使他们的舆论反应有一定作用,也依赖于辩护中扎实的东西,靠文字幻化的海市蜃楼,只怕于事无补。在没有陪审团制度的我国庭审中,辩护能不能发挥良好的辩护效果,关键在事实、证据和法律,而不是词章,文学水平不代表辩护水平,过度的文学渲染,反而引致人们对辩护人专业水平不足的疑虑,未免得不偿失。

可以给辩护人提供的建议,当然不止这些。本人见识谫陋,只能蜻蜓点水,浅尝辄止。好在许多律师辩护经验丰富,也肯虚心学习,时常相互切磋,自己会不断修炼。我想,只要有一种自我完善的意识,想要在辩护场域做得虎虎生风,探骊取珠,也不是什么太难的事。

孟子曰:人之患在好为人师。“辩护人,你可以做得更好”这一类题目,很容易授人以“好为人师”之想。不过,在下写此文,并非想要为谁仙人指路或者盲人指路,只是局外观察辩护律师在诉讼中的言论行止,表达一些期待——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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